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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制度名称是什么意思【公司防火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7 15:11:51 影响了: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企业

财产和职工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安全,保障公司经济发展的

顺利进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

通广集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 细 则

第四条 逐级防火制度

1、公司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由公司法人或总经理任

组长,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办公

室、工程部、市场部、财务部、生产部、爱普生部、木制品

部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2、班组以生产组长为主,由安全员、消防员、生产骨干等

组成防火安全小组,负则本班组的防火工作。

3、每个职工要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对本岗位的防

火安全工作负责。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领导必须把防火安

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

布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署、检查、

总结、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5、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开展“四查”活动,即:查领

导重视程度,查组织落实情况,查制度执行情况,查火灾隐

患整改情况。

注:见附表1〔消防安全月查登记表〕

6、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防火工作会议。

传达上级指示,听取防火安全汇报,研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部署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7、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或重大节日组织安全防

火安全大检查。各部(科)室,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

组和各生产岗位每日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查出隐患问题的

处理办法是:

7.1属于本单位解决的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抓紧解决。

7.2属于跨部门解决的写出书面材料,报请总经理批准由有

关部门解决。

7.3对确属本单位或有关部门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要及时

上报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7.4火灾隐患在未整改前,本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安全。同时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采取的安全措施,

要有登记记录。

注:见附表2〔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及见附表3〔火灾隐

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8、公司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消防工作进行管理、

检查和监督。

9、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入厂要进行防火安全知识

教育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领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包装必须

严密,要有明显标志和物品名称,禁止使用易打火的各种工

具,要按性质分类储存。

2、禁止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液体,防止静电起火。

3、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遇水燃烧等化学危险物

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夏季危险物品防潮降温工作安

排》。

4、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量和存放量。

生产班组要做到随使用随领,剩余和用过的要及时退回。

5、各部门自己购买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存放在

不是危险物品库的房间内。

6、使用、储存易燃、挥发性液体的房屋地点严禁使用明火,

所有电器设备及照明必须采取防爆型装置。

第六条、 重点防火部位及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1、重点防火部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的库房、明火作业现场、价格昂贵的设备、仪器、易发生火

灾并可能造成人员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场所﹚如:木制品

部、油库等。重点防火部位要建立防火档案,有健全的逐级

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工作人员应熟知并严格执行

岗位防火制度。

2、重点防火部位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更不准使用电炉、

火炉。

3、按其生产、使用性质,重点防火部位的电器照明要符合

要求,并制定出防火预案。

4、对配备的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要有专人负责,工作人员

要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5、现用仓库和新建、改建、扩建的仓库,要符合国家《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6、管库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仓

库内物资要分类,分垛储存,堆垛之间要留有安全通道。库

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

阁层、隔断。

7、甲、乙类库房,如:汽油、酒精、烯释剂、乙炔气等易

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包括各单位小油库)及储存或使用

化学危险物品部位的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的要求。

注:附页1 集团公司《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8、丙类物资仓库,如:电器成品库、原器件库、日杂办公

用品库,库区内的电线必须套穿金属或用难燃硬塑料管加以

保护。各库房应在库外单独安装电器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

时必须拉闸断电。

9、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烙铁、电熨斗、电钟、

交流电收音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电器设备,不准用

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不准

设置移动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

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10、库房内配备的各种消防设备、器材应放置明显处,便于

取用。消防设备、器材附近严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有专

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完好。

第七条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1、公司内的消防设备及各种消防器材(消防栓、水龙带、

水枪、报警器等)是消防专用设施,不准随意动用,必须做

到完好。

2、消防设备、器材必须放置明显处,并摆放整齐,附近不

准堆放物资,消防通道必须畅通无阻,保证使用方便。

3、各部(科)室,对本单位所配备的消防设备、器材要有

专人负责,定期维修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4、对随意动用消防器材或造成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视其

情节给以处罚。在消防设备、器材附近堆放物品和堵塞消防

通道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并限期清除。

注:附页2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和设置要求

第八条 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凡使用明火烘烤、熬炼和进行电气焊工作的部位,严禁

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更不准用易燃、易爆物品点火。

2、进行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必须事先向集团公司人

力安全部办理使用明火审批手续,说明作业地点、时间、用

途,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明火作业点周围严禁存有易燃物、可燃物,在明火作业

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并临时配置相应灭火器。

4、明火作业完成,操作人员应在作业现场滞留半小时,确

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撤离,并将人力安全部签发的“明火

作业批准单”送回。

5、公司内禁止使用火炉取暖,特殊情况需使用火炉的单位

﹙部门﹚,必须得到人力安全部的批准。

6、加强集团公司院内及其它禁止吸烟规定部位的消防安全

管理。严格执行《关于禁止在厂区及有关部位吸烟的规定》,

确保集团公司消防安全。

注:附页3 《关于禁止再厂区及有关部位吸烟的规定》

第九条 建筑防火审批制度

1、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以及改变建筑用途的建

筑工程项目(含技术改造建筑工程)准备施工前,必须到集

团公司人力安全部和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核手续。

2、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以及改变建筑用途的单

位﹙部门﹚,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到集团人力安全部。

3、集团人力安全部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制定相

应的要求,需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项目,集团人力

安全协助该单位﹙部门﹚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相应的申报

表。

4、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前10天,将该施工项目的设计

方案、平面图纸(含消防设计图纸)、使用建筑材料、生产

使用性质等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人力安全部审核。

5、集团公司人力安全部在两天内,对报送的工程项目

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视该工程项目的规模,报送公安消

防机构审核,待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6、对不办理建筑工程项目审核手续或审核不合格就擅

自施工的单位,自行承担公安消防机构的经济处罚,并纠正

不符合消防法规要求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1、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向公安消防机关或集团公司人力

安全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对火灾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 的原则(查不清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

不放过;没有安全措施不放过),认真追查。对隐瞒不报和

火灾责任者以及有关领导人,根据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三、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制定,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消防安全月查登记表

注:此表由检查人填写,并建立专册。

附表2

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

检查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整改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表3

限期整改隐患通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

附表4

仓库储存物品分类

附页1

公司《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六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细则 第三条、仓库防火负责人有下列职责:

﹙1﹚ 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 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

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 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 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 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

火预案,组织扑救火灾;

﹙6﹚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四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五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征求办公室的意见。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做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七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 依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4﹚。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3、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互相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易自燃或者愚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5、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6、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7、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檫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8、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9、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10、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11、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12、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13、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1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 ,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1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16、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17、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18、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19、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的合格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护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20、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21、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集团公司人力安全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22、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23、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24、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25、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26、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三、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制定,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页2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和设置要求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扑灭初期火灾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二、 细则

第三条、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是指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在发现火情后,及时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取决于多种因素,但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远近,显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1)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见下表: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2)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B类、C类灭火

器保护距离的规定相同。

B类、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第四条、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所谓明显地点,一般来说,是指正常的通道,包括房间的出入口处、走廊、门厅及楼梯等地点。 (2)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3)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这里不仅指灭火器本身,而且还包括与灭火器设置相关的托架和灭火器箱等附件都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灭火器在某些场所设置时应有指示标志。

(5)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具体说,手提式灭火器要防止跌落等现象;推车式灭火器不要设置在斜坡和地基不结实的地点,以免造成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伤人事故。 (6)设置的灭火器铭牌必须朝外。

(7)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8)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灭火器如果长期

设置在有强腐蚀或潮湿的地点或场所,会严重影响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因此这些地点或场所一般不能设置灭火器。 (9)室外的灭火器不应设置在直接遭受风吹雨淋和阳光曝晒的地点。

(10)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注:温度范围–5~45℃

附页3

关于禁止在厂区及相关部位吸烟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因吸烟不慎引起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禁止吸烟地点及区域:

1.公司大院内;培训中心院内;汽车队院内;木制品部内。 2、重点防火部位;甲、乙类危险物品库(包括各单位小油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部位附近;丙类物资(元器件、电工材料、办公用品、纸制品、木制品)仓库。

3、装配车间;贴片车间;各设计研究单位;高精密机床加工部位;木加工车间;使用木制品、纸制品、泡沫制品包装物件的部位。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及单位的处罚:

1、公司员工,在禁止吸烟的地点及区域吸烟的处罚50元,并酌情对其所在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2. 来公司实习、参观、培训、送取货物、联系业务人员,及民工、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等入公司前接洽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防火教育,严格管理,对违反规定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50元,并酌情对接洽部门给予经济处罚。

3、各级领导要按照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

天津通广集团专用设备有限公司

位职工和与本单位有工作关系的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办事(包括2.2条

款所列人员)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对违章吸烟者其他员工都有权

加以制止,对违章吸烟不听劝阻或因吸烟造成火灾事故的,追究责任

者及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附则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制定,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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