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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甘肃漳县的元墓群看元代的民族矛盾

发布时间:2018-12-27 04:24:04 影响了:

  [摘要]本文以历史考证的角度,通过史料及出土文物详细分析了元代的民族矛盾,揭示了元王朝很快走向衰亡的原因。   [关键词]元墓群;政治制度;民族矛盾   [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0)04-0021-04
  
  被誉为“海内第一大元墓群”的漳县汪家坟园,埋葬了军阶三品以上者16人、文官官阶三品以上者15人、生前或死后赐正一品者20人、正二品10人、翰林学士12人。如此显赫的家族墓葬,在元代少有。此墓的发现,为我们了解元代社会提供了线索。
   《武阳志》载:“墓地竖碑一百有八,皆王侯将相。”功高位显的汪氏家族墓葬发掘出土了非常有价值的地下文物。笔者想通过这一载体来探究大元王朝的民族矛盾,以期挖掘出元代走向覆亡的某些因素。
  
  一、 元的政治制度
  
  元王朝的政治制度,外在表现上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糅合性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组建这一国家的民族性质及统治区域的历史习惯决定的。元王朝的疆域辽阔。《元史》载:“盖汉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在如此广袤的版图上,生活着多个民族,各民族相互影响、相互排斥又互相融合,文化、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他们之间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融合。正因为这样,元代的社会经济呈现出复杂和多样的特点,南北经济呈现出带状差异,东西呈现出片状差异。这也就决定了元王朝政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更重要的是,这种政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仅没有带来经济的繁荣发展,反而使其弊端在元世祖后期已有显露。
  为了更好地分析大元王朝的社会矛盾,探寻这一强大而又短命王朝“迅速灭亡”的主要原因,我们先来看看大元王朝的国家制度。
  (一)元代的政治制度
  《元史》卷155《列传》第42汪世显条载:“系出旺古族。官至镇远军节度使,巩昌便宜总帅。”作为元代的陇右世家大族,我们可以从汪氏一族的兴衰荣辱过程中窥见元代社会发展的状况。下文尝试从“陇右王”家族的仕途状况分析、探究元代的政治制度。一是“千户制”与“万户制”制度。“千户制”是元王朝最早的政治制度,同时也是元王朝最早的军事制度。蒙古贵族将牧民以一千户作为一个社会单位,其中设一个“千户那颜”,管理其内部事务。元世祖在公元1271年正式建立元王朝后,在汉民族的生活地区也建立了“汉族千户那颜”(当时已经成为军制),“千户那颜”隶属于“万户”。“陇右王”即是当时受封千户那颜的最早的汉人。史载,成吉思汗在位时,共封有两个“万户那颜”、九十五个“千户那颜”。这是草原贵族原有的统治体系在所征服区域的政策发展,也是蒙古父权制人身隶属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续,其主要特点是“父权制”和“贵族分封制”。“万户”即为“贵族分封制度”,同时也是当时最大的行政单位。最早的“万户那颜”为成吉思汗的功臣木华黎和博尔术。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四月,又开始设置“汉人万户”。左右万户掌兵权,大必�赤为丞相。至元七年设尚书省。由此可以看出,忽必烈基本沿袭金朝的政治制度,“世祖即位后,借金制”,在以“藩地旧臣”为核心的中原知识分子,如汉人刘秉忠、许衡、关思义、姚枢等汉臣的辅佐下,在“金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汉法”。已经出土的汪惟贤墓志铭详尽记述了汪惟贤夫妇死于陕西行省任所而被运回盐川祖茔安葬的情况,从该墓出土墓志铭文我们会对大元的行政管理设置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在地方设十路宣抚司,正式建立“行省制度”;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行省下设路、道、府、州、县等地方行政单位。行省为皇帝的派出机构,官员和官员的品级与中央的中书省官员和官员的品级相当。推行以宣政院为机构标志的“政教合一”政治制度,即政府设立的探马赤军中的奥鲁建制和吐蕃“政教合一”的宣政院。
  这些制度的确立在元朝的社会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规范了行政制度,促进了国家的统一。然而元朝后期,过度酗酒的蒙古族贵族在这些制度的保障下,醉生梦死、鱼肉百姓,从而为激化阶级矛盾埋下了祸根。
  汪惟正秋八月入觐归途中因腹疾而死于华州,其神道碑不仅记述了他的死因,更记述了他入觐的经过。将之与正史的有关记载相对照,便会发现一些有价值的史料。其墓葬的部分雕砖以精湛的工艺绘出了一些礼、乐的场面。礼、乐的设制即继承了汉民族的传统,又加入了蒙古族的习俗,还融入了高丽音乐的优点,故而呈现出奇特性。
  (二)元代的官员铨选制度
  “陇右王”家族有“三王十国公”,曾显赫一时。从这一家族的兴亡史,可以对大元王朝的官员铨选制度有所了解。官吏选拔是一个王朝的主要制度之一,它直接关涉到王朝的生命延续及国家的兴衰。元代的官员铨选制度几经变更,中统初,定都省及左右三部之制。吏、户、礼为左三部,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元年(1264),罢诸侯世宗,裁并路、府、州、县官吏,任命地方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由设立的“中书省”管理。
  (三)元代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治国依据,法典的好坏、先进与否,关涉到国家的兴衰。阅读有关正史,我们就会知道,元朝没有完备的法典。依金王朝“泰和律”定罪加折代关系量刑。“百司断理循金律”,遵循“同类自相犯者,多从本俗法”,设立“大断事官”以负责札撒。自成吉思汗义弟失吉忽突忽掌大断事官管理民政到宪宗“风宪宏纲”,是元代法制逐渐走向完备的一个标志。“风宪宏纲”渐定法制为“墨、劓 、� 、宫、大辟”五大刑,“笞、杖、徙、流、死”5类共1151条。
  (四)元代的户籍制度
  《陇西县志・武阳分志》对当地的户籍管理记载较为详尽。户籍制度是一个国家管理国家事务的最直接体现,也是国家性质的外在表现。户籍管理,其实质是阶级性质的体现。元法规定:“诸色户籍、封建义务不同。”甚至宗教职业也有户籍,分军户、站户、匠户等。户籍制度本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到了大元王朝的后期,森严的户籍制度反倒激化了元代的阶级矛盾,也引发了民族矛盾。当然,开国前期,这一制度对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元代的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阶级性质的外在表现,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有力保证。窝阔台八年(1236)“丙申税制”规定北方为税粮和科差,科差有包银和丝科;南方仿唐征夏、秋两季税,以秋税为主。“陇右王”管辖的秦、巩中心区应当征税粮和科差。该墓葬的有些雕砖工艺反映了农奴收割与上税的场面,但至今没有发现反映有关科差的场面。
  (六)元代的军事制度
  军事制度是一个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装备是维护国家统治的最主要力量,是庞大国家机器上不可缺少的部分。“陇右王”家族大多以行伍带兵为生,元帅、将军大有人在。纵观“陇右王”家族的发展史,我们稍加分析就会发现:军事上,大元王朝最早实行“千户制”,以军事、兵民合一。兵源从固定的兵户中签发,为正军户;还有贴军户。全国军种分为戍卫京师的宿卫系统和镇守全国的镇戍系统。后又沿袭蒙古的“怯薛制度”,由四杰四狗轮番统军。世祖时,内立“五卫”总宿卫诸军,属都指挥使;外则设“万户”,下置总官,辖“千户”,“千户”下置“总把”,管“百户”,“百户”下设“弹压”,枢密院总之。军事建制采用元传统的“十进制”,为牌头、百户、千户、万户、都万户。除正规军外,还设有“乡兵”。而军种分围宿军、依仗军、扈从军、看守军、巡逻军、镇遏军六类,另外设弓手、鹰房捕猎等。
  当时,“陇右王”所辖巩昌有正军户3000,贴军户2000。
  从以上的军队建制我们不难看出,元王朝为了一统天下,组建了庞大的军队,而这庞大的军队正是维系元王朝政权正常运转的强大力量。而汪氏驻守秦、巩一代的五千户兵源正是统治阶级残酷压榨各族劳动人民的铁证。
  (六)元代的官吏用人制度
  用人制度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润滑剂”。入仕用人制度,大元规定,元人入仕,用汉人之法又兼蒙古之俗,一为根脚,二为吏进,三为儒士。根脚为社会出身,大略与汉人的“九品中正制”相当,讲究门第出身。至元五年(1268),忽必烈降旨规定,三品以上文武官员选子一人充当“秃鲁花”充薛怯,使其成为大元王朝高级官员孕育的摇篮。吏进较为复杂,儒士以贡授为主,国子学品学兼优者,蒙古授六品,色目授七品,汉人授从七品。又用“承萌制度”,而科举一度被废。据统计,蒙古人统治的90多年间,总共实行科举16次。
  
  二、元代社会的民族矛盾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保证正常运转的必要上层建筑,体现国家性质。正因为元代各民族不平等,民族矛盾也就不能避免。追求平等是每个民族的权利,尊重民族平等是每个民族的义务。同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然而在元代统治者以国家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民族的不平等,由此产生了严重的种族歧视与压迫。
  (一)蒙古贵族以法典的形式划分的民族等级制度
  蒙古人为了维护其统治,将蒙古本民族以法规的形式定为国族,而对其他民族则实行野蛮的等级政策及民族分化政策。元代建国后,以归服的先后、民族的不同,参考生产方式的不同,将全国民族分为四等:第一等级,“国族”;第二等级,色目人,即除蒙古族以外的西北各少数民族;第三等级,汉人,即原南宋统治区域以外的汉族人民;第四等级,南人,即生活在原南宋统治区域的各族劳动人民,时称“蛮子”。这就是等级森严的民族歧视政策。这一政策的推行为元王朝埋下了亡国的祸根。
  (二)官制上官员的设置及兵制上军官的设置所导致的民族分化对峙情况
  官制上,中书省、枢密院的首席都由蒙古右族担任,其他民族的官员只能任副职;兵制上,用兵一律由蒙古右族掌管,其他民族的副职根本无权调兵遣将。对其他民族的老百姓而言,服兵役的义务倒是比右族享有绝对优越权。军队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汉人不可藏兵器;南人不可藏兵器、习武”。
  (三)刑罚上所体现的民族不平等
  刑罚,是一个国家阶级性质的直接体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刑罚上的不同就体现了本阶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刑罚,也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的主要标志之一。对于刑罚,蒙古法规都空空泛泛,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五月颁行“至元新格”,文简,无法可守。1323年元英宗颁行《大元通制》共4类2539条,皆为空洞的条目,而民族歧视的内容却比“至元新格”新增了不少,且内容详细,操作性很强。规定犯同样罪科,由于民族等级不同,刑罚也不同。譬如,其他民族杀人者死,而蒙古诸王则仅仅处以杖刑或流放。等级制度的森严就这么严重,民族矛盾不激化也是不可能的。再譬如,如果汉人殴伤蒙古右族,则处死;若蒙古人殴伤汉人,则征烧埋银。从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刑罚制度的不公平,本应公平、公正的刑罚却处处表现为不公平,那么导致的矛盾也就不言而喻了,结果也就可想而知。更为严重的是,因民族的不同而犯罪人的受理执法机关也不同:汉人、南人犯罪受大断事官处理民事纠纷;蒙古人、色目人设宗正府处理犯罪事宜。1346年制定的《至正条格》保持了同样的内容。看来,蒙古贵族立法的一个根本原则便是有意抬高自己而贬低他人。
  (四)在治国法典上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划分的民族分化情况
  在法典上,大元用《宋刑统》和大金“泰和律”定罪加折代关系量刑。元世祖任用何荣祖定《至元新格》,这一法典集中反映了蒙古贵族的统治意识。我们解读《至元新格》的条款,就会发现几点需要我们认真解码才能认识到的实质性内容:一是增加了蒙古传统法的内容,二是对蒙古右族和色目人另定条款,三是增加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内容。这些条款将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合法化,这是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里很少有的。以元代历史上有名的“延�科举”为例,原本是统治阶级选贤举能的科举考试,也将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合法化。一是明文规定按民族成份分榜录取,蒙古、色目为一榜,分三甲;汉人、南人为一榜,分三甲。二是规定蒙古人、色目人享有绝对优越权,如果蒙古人、色目人自愿加入汉人、南人之列参加考试,中选者加一等注授。
  在元代,经过统治阶级几次立法,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社会现实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保护。社会的不平等、不公正终以成法的形式得以确立,并取得了通行权。这也就意味着,经过蒙古贵族几代人的努力,社会矛盾更加尖锐化了。
  (五)其他方面明显存在的民族分化现象
  中统三年(1262),汉将李�叛乱被平定。汉人姚枢上书言事,忽必烈依姚枢的意见,颁布谕示六条意见。其中有几条是这样规定的:一为各诸侯不再世袭;二为设立“宿卫士”监视汉军;三为汉人封地收归朝廷。很显然,这六条谕示主要是针对汉人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而对掌握先进文化与生产力的汉人实行更加残酷的统治。从社会的短期效应来看,确实进一步削弱了汉人的实权,稳固了自己的统治;而从社会的长远效应来看,则是进一步激化了民族矛盾,为民族的对立设立了人为的藩篱。
  大元王朝在服色上也有严格的规定。1314年,元廷规定服色“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这一规定特别有意义,将1000年以来的中原封建制度推上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也就为这一制度的行将灭亡埋下了一个长远的伏笔,王权的高度集中必然产生官场的腐败。服色的规定是封建制度的一个现象,其实质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制的外在表现。1314年的规定又补充说:“蒙古和色目任怯薛者不在其限。”这样一来,民族歧视就非常明显了,即主要是针对汉人和南人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蒙古贵族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的统治,在民族问题上有意抬高自己而压低其他民族。这恰恰激化了大元王朝的民族矛盾、阶级矛盾,从而为元朝的灭亡埋下了伏笔。有明君之称的忽必烈也力阻汉人、南人入仕。据统计,在元统治的近100年里,汉人生前进入一品右相者仅4人:刘秉忠、史天泽、贺惟一、太平,而用兵和军制一律由蒙古人掌管;在元统治的近100年里,汉人进入枢密院者仅仅3人,且都任副职:史天泽、赵璧、张易。三人的正式官衔为枢密院副使。1285年,元廷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收缴了汉人的兵器。1287年,元世祖降旨收缴汉人兵器。规定,汉人军官用兵器从设定的专管机构里领取,用过后仍然上缴兵器库保管,并严禁汉人、南人习武。私藏兵器者处以刑罚。
  时任巩昌便宜总帅的汪惟和上疏:“近收汉人兵,臣营内已绝。至此,臣所用兵,乞取安西官库。”元世祖批示:“汝家不比他汉人,弓矢不禁汝也,任汝执之。”可以看出即使是官高位显的“陇右王”,兵权在握,最高统治者都在民族问题上如此警觉慎重。由此可见,民族歧视到了何种地步。
  (六)职业严密分开,并设立“鼠尾簿”加强管理
  大元王朝将全国的职业百姓分为匠户、军户、兵户等。职业划分大多以汉人和南人为主,蒙古、色目人除外。既然是为了维护政治统治,就应当在全国实行,而大元的职业划分仅仅局限于汉人和南人,这就为民族歧视打下了深深的痕迹。各类职业户籍固定,又按“事产多寡”分为九甲,登造“鼠尾簿”,云: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共9等。匠户隶属各种手工业局,领粮领物生产,定额外可自行生产。民户负担繁重;被称作驱口者更是牛马不如,无户籍,依附于主人,无人身自由,婚姻由长者支配,主人可以在市场买卖也可以当作礼物赠送。这是1000多年前的奴隶制早期的产物,是社会的不良发展而形成的,而在元朝却堂而皇之地合法化。
  从上述不难看出,元代的民族歧视政策不仅涉及面广,而且等级森严。民族矛盾的尖锐就可想而知。国家矛盾的激化也就成了一个“发酵”的几何裂变过程。这是导致元朝短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从宏观而论,汉人、南人地区,生产力先进,经济繁荣,文化发达,文明程度高,而社会地位最低,还受到民族歧视甚至压迫,这就形成了大元王朝极其尖锐的民族矛盾。
  总之,大元王朝的国家制度宏观上体现出民族不平等,而社会的构成最小单位在微观上体现着民族的分化,这种不平等必将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而民族矛盾的激化,将是一剂使之走向覆灭的“催化剂”,它最终将导致元朝走向衰亡。
  总之,甘肃漳县出土的元代墓葬群为我们了解、研究元代社会民族歧视及民族分化政策,提供了很多极有价值的历史材料。该墓出土文物也为我们深入研究元代社会提供了实物佐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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