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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语境中的“主体间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txt

发布时间:2019-02-03 04:23:05 影响了:

  “主体间性”是从现代西方哲学引入的一个概念,胡塞尔、伽达默尔、哈贝马斯都曾使用过这个概念,其对应的英文词是inter-subjectivity。对这个词的译法以及作为哲学概念存在的意义目前正在争论之中,所以这个词还没有一个共识的、明确的定义。本文将“主体间性”理解为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总体来说这种关系是以对立、统一的形式存在的。要理解主体间性得从主体入手。
  我们先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主体”概念。“主体”总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即总存在于“主体――客体”结构之中,这个结构强调的是人与物的关系。但在许多情况下会出现不同的主体面对共同的客体,由于面对同一客体的是不同的主体,所以这些主体之间会发生复杂的交互关系,从而形成以共同的客体为中介的“主体――主体”模式,也就是主体间性的结构,这个结构强调人与人的关系。
  
  1.主体间性的逻辑纬度
  要研究主体间性,首先要进入“主体――客体”的关系,从而再进入“主体――主体”关系。主客体关系的基本形式有实践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这里就从这三个关系领域考查主体间性的存在形态。
  (1)实践形态的主体间性。毛泽东把实践简要地规定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主体进行实践就是使客体主体化,即改造或创造出满足自己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客体。人们习惯把实践分为生产实践、改造社会的实践、创造科学文化的实践这三种基本形式。生产实践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创造科学文化的实践以满足人的精神需要。这两种实践形态的结构都是“主体――客体”形式,只是客体的属性不同,前者是物质性的,后者是精神性的。改造社会的实践则是调整和解决各种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我们说人是一种主体性存在,那么这种人与人的关系则是“主体――主体”的结构模式,主体间性也就存在于此。
  但是在这种“主体――主体”模式中,常会出现一方丧失主体性则退居到客体的位置而实质上变为“主体――客体”的模式结构。之所以把改革社会的活动划归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活动就基于这个原因。一方丧失主体性而成为另一方客体的现象是阶级社会人与人不平等、人与人关系异化的现象,我们应该消除这种人与人关系中的“主体――客体”结构从而使之还原到“主体――主体”结构。从主体间性视角可以把这个以往的实践论者所忽视的问题明晰化,对于这个问题的产生与消解在主体间性的历史纬度中能得到更好的解释。
  (2)认识形态的主体间性。认识活动是主体对客观世界能动的反映。认识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主观性,其表现之一是不同的认识主体对事物的反映具有差别。不同主体的主观条件是有差别的,如人们的社会地位、实践经验、认识水平、个性以至心理因素的差异。这些将导致不同的主体对同一现象会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反映。这种反映的相对性从认识结果讲,既可能是近似正确的反映,也可能是歪曲的反映。错误的认识结果将对我们的生产实践产生消极的影响,只有达到对客体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但是对于大相径庭的认识结果,我们只考察“主体――客体”的关系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进入到“主体――主体”的结构模式,即主体间性关系之中。不同认识主体的互识共识也是主体间性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3)价值形态的主体间性。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但是同一客体会对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这就是价值的相对性。价值的相对性使价值在现实中表现为多元化,这个原因从“主体――客体”的系统结构是很难找出原因的。价值的多元化来自于社会中具体主体的多样性、多层次性以及人们现实利益的差别与对立。当人们的社会存在、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活动内容存在着差别和对立的时候,同一客体必然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意义。显然价值多元化的原因在于主体的不同,即在于“主体――主体”的关系模式之中。那么由多元化到一元化的统一仍得从主体间性入手。
  以上对主体间性的论述是指其现实的存在形态,从这些形态中可以看出,主体间性在这个阶段上主要表现为主体之间的对立状态,要全面理解主体间性,还应看其动态的发展演化过程。
  
  2.主体间性的历史维度
  主体间性是对人的主体性的深入研究,主体间性的演化是和人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思曾揭示出,人的成长过程必须依次经历“人的依赖关系”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独立性”的形态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形态等发展阶段。[2]马克思这里指出的人的三个发展阶段、三种历史形态,从人作为主体的生成角度说,也就是人的群体主体形态、个体主体形态和类体主体形态的依次发展过程。在这三个不同的主体形态中,主体间性的表现也是不同的。
  (1)人以群体主体形态存在的阶段。这个群体就是个人以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的集体。严格的说,组成群体的个人只是生命意义上的人,与动物生命没有多少原则上的差别。在这里只有大写的“人”,人群共同体才具有人格性,才能成为实践活动的主体,个人没有自我的独立人格,他们也并不属于他们自己,马克思称他们为一定狭义人群的“附属物”。这种群体主体形态只能形成“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这种关系又把个人结合成群体主体。这里个人主体是不存在的,但从主体间性的视角看,也即是主体相互关系的高度统一状态,这种统一使个人失去主体性而不得不在群体中获得主体性从而求得以“人”的方式存在、发展。但是群体对个体的作用也是双重的:一方面把个人的力量凝聚起来,另一方面又限制甚至束缚了个人创造性能力的发挥和发展。随着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和群体之间的矛盾愈益突出且尖锐化,以致使群体形态失去了原来的积极作用并且成了个体发展的严重的桎梏。群体形态就必然瓦解,为个人形态所取代,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二形态。
  (2)人以个体主体形态存在的阶段。从群体主体走向个体主体,是个人的一次解放。个人成为自身主宰,获得自主权利,具有独立人格,从而充分发挥生命创造潜能。在历史上,这一变化伴随着商品经济,市场交换中的社会关系是通过物的联系建立的,这种关系可以表示为“主体――客体――主体”结构模式。但是这意味着人们从群体形态的人身依赖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又处于金钱、财富等物的支配之下,人是极端利己的,这种个人独立是一种畸形发展,主体和主体处于相互对立的关系之中。展望全球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我们正处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阶段,上文“主体间性的逻辑维度”就是对这一阶段主体间性的具体阐述。对于个体主体形态的扬弃,要通过类体主体的建立来完成。
  (3)人以类体主体形态存在的阶段。类体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格”的联合体,这个“集体”的典型形态就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类体主体指那时的每个人都已自觉为人,把个人存在纳入他人本质,也把他人存在纳入自己的本质,个人都以“类”的人作为自我主体的人的存在状态。在这种存在状态下集体的利益和价值就体现在一切个人的利益和价值之中了,个人利益、价值的实现和发展也就是这种集体的最高利益和价值。在这里人人都是“小我”和“大我”的统一体,人与人之间不再有人的分别,而只有个性的不同,也就是说他们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个性上是充分自由的,从而也获得了真正的解放。这里以“类”的方式存在的主体间性则表现为主体在具有独立和自由条件下的一种“融合”,一种高级状态的统一。
  主体的存在形态的发展是“群体――个体――类体”的过程,主体间性的变化也是“统一――对立――统一”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并非是绕一圈子又回到原点,而是一个变化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第一阶段的统一是个人丧失独立人格的主体的统一,是不得已而为之;第三阶段的统一是经历了人独立发展阶段的统一,这种统一也即是人以“类”的方式存在的条件,是人获得真正解放的前提。第二阶段的对立也是不可逾越的,这种对立使每一个主体独立具备主体性,从而获得自主人格,具有自立能力,发挥主体创造作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人才有可能进入更高发展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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