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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灭失双方均责】

发布时间:2019-02-11 03:58:33 影响了:

  村民周福军、周祥生均未戴安全头盔,各驾驶一辆未经年检且无牌照的摩托车。途中两车相撞后,周福军因头部受重伤成了植物人。事故发生后因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未对双方责任作出认定。诉至法院,判决周祥生赔偿周福军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9.2482万元的50%,计14.6241万元;赔偿周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06年9月21日下午,绥宁县武阳镇村民周福军,驾驶摩托车途经该镇乔决路段时,与该县李西镇大龙村村民周祥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周福军当即出现头痛、流鼻血、听力失聪等症状,昏倒在地,被送往绥宁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周福军的家人向绥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随即派人到现场勘查,但现场已被破坏,证据灭失,无法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同年11月6日,县交警大队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2007年5月9日,经法医鉴定,周福军脑外伤术后,呈植物生存状态,属1级伤残,需专人料理生活。周福军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祥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36万元。周祥生辩称,周福军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周福军的诉讼请求。
  绥宁县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应当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因现场已被破坏,交警部门没有对双方责任作出认定。法院审理查明,周福军、周祥生均未戴安全头盔,均驾驶未经年检且无牌照的摩托车,车速过快,导致事故发生,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应负同等责任。据此,绥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周福军、周祥生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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