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总结 > 别人把自己的问题告诉了亲属【我国亲属特免问题构建初探】
 

别人把自己的问题告诉了亲属【我国亲属特免问题构建初探】

发布时间:2019-03-30 04:34:58 影响了:

  摘要:亲属特免权作为拒绝作证制度的一种,在两大法系的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它是亲属关系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基本秩序、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从而实现国家法律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强调国家利益的无限至上和公民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导致该项制度在我国的长期缺失。本文将亲属拒证理论与我国当前社会具体现状相结合,提出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亲属特免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而补正我国的亲属拒证权,完善我国证人制度。
  一、亲属特免制度的概念与例外
  亲属作证特免权是指当案件知晓人与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某种亲属关系,如果让其陈述或出示文件、物体等,可能会损害亲情关系。法律为了维护和促进该种利益而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免除该等人的此种义务。
  亲属特免制度不适用于家庭暴力或者针对配偶的犯罪行为,因为夫妻特免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以及整个家庭关系的和谐。但是,当这种和谐稳定的基础已经丧失,那么特免制度也就失去其保护的意义。亲属特免制度也不适用于夫妻共谋犯罪。如果做出该交流的目的全部或者部分是为了使其帮助他计划或者实施犯罪或**,就不应存在特免。
  二、我国亲权特免制度构建设想
  对于特免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应是一个稳妥、慎重的立法过程,要参考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具体实践。笔者认为一些学者主张的一步到位是很不切实际的,亲权特免制度还是应当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漫长过程。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规定吸收外国法律之精髓,又兼顾中国“亲亲相隐”之传统,所以笔者认为我国亲属特免制度的构建可以参照其相关法律之规定。
  1、主体范围
  权利初建范围不能过大,否则将不利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犯罪的打击;范围也不宜过小,否则难以起到保护亲情的法目的。笔者认为可将范围规定在现为或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以及旁系三代以内的亲属。上述主张是考虑到上述人等与被告人往往生活在一起,彼此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和亲密的关系,若强制他们作证,势必极大地损害亲情,有违伦理道德。
  2、权利归属
  权利构建初期应为证人享有主动权,即:上述范围内的证人既可以选择拒绝作证,也可以选择大义灭亲,由证人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决定。这在权利构建之初这样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在实践上也更容易实施。这样即对破案有一定的帮助,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亲属、家庭之间的和谐关系。
  3、构建程序
  (1)告知和申请程序
  这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在对享有亲属拒证权的亲属进行调查取证时时必须告知他们享有亲属拒证权。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的告知应当是是向近亲属获取口供的前提条件,如能果司法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亲属不知道自己有拒证的特权而说出相关事实,那么司法机关从近亲属那儿获得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2)审核程序
  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的免除作证义务的申请,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审核,看是否符合亲属拒证权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司法机关应当立即做出答复,免除其作证的义务。在做出了核准证人享有亲属拒证权之后,司法机关不能对此发表不当评论或者做出任何不利的推论,也不应受到行政上和党纪上的任何处理。如果不能作到这一点,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将在很大压力下放弃他对亲属拒证权的主张。
  (3)救济程序
  为了保障公民的此项权利顺利行使,使其在没有依法得到实现或者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相应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必须设计一定的救济措施,笔者认为主要应有以下四步:一、申请复议权。当申请人不服司法机关做出的其不享有亲属拒证权的决定时,可以向做出该决定的司法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二、上诉、申诉权,如果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的时候没有告知享有亲属拒证权的证人以该项权利,而该证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做出了证言,或者证人要求行使亲属拒证权的申请被司法机关错误的驳回而强制作证的时候,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进行申诉。三、控告权。如果司法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告知或者否决公民的亲属拒证权时有明显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了公民的亲属拒证权,该公民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控告。四、监督权:应赋予相关司法监察机关以及上级机关监督相关机关就特免制度中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以保障此权利的顺利实施。
  4、关于证人免证权制度的必要限制
  在建立权利之初,对于权利本身还应加以限制,在国外法中的限制情形—可以加以参照。因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及实践都还不能完全接受特免制度,所以应当对亲属特免制度加以限制,在亲属特免制度中,其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此类犯罪得犯罪客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即严重危害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存在,又危害了社会根本秩序的稳定与发展。所以,对此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要彻底贯彻刑罚的职能和任务,决不能给予这类犯罪分子有特免权。
  (2)不适用于贪污和严重的渎职犯罪。这两类犯罪损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贪污、滥用职权这两类犯罪又往往与亲戚朋友的利益和帮助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允许援引亲属拒证权会加大对犯罪的查处难度。
  (3)允许法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自由裁量权。这些特殊情况是指如果允许该特权就会产生迫在眉睫的危险或者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另外对一些一般性的事项也可以基于社会重大利益的考虑而强制其作证。
  参考文献:
  [1] Authur Best著.蔡秋明、蔡兆诚、郭乃嘉译.《证据法入门》.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
  [2]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
  [3] 宋英辉、汤维建.《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 伍浩鹏.《刑事诉讼中的拒证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5期.
  [5] Edgar Bodenheimer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