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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思考】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

发布时间:2019-06-19 04:26:44 影响了:

  摘要:本文通过对20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和探讨,论述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宏观背景及历史进程,从而引述新法的出台及其重要的变化。通过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变化的立法基础及主要内容,充分展示了新法改革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调整的意义和作用。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时,财务领域的会计变革也在同时进行。企业在规范核算行为和纳税行为方面,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面临着彼此融通和独立性的问题。本文通过详细的论证,以实务案例深刻剖析了两部重要法律之间的差异和调整事项。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 税会差异 改革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实施。新法的实施统一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同时与时俱进的优化了在现阶段经济发展中,税收优惠的调控作用,在纳税主体、税收优惠等方面做了大量的修订。与此同时,新所得税法结合现阶段企业发展的需求和会计领域的变革,适时的跟进了概念的更新和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进程
  (一)原企业所得税法的弊端
  首先,原企业所得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在旧所得税法下,外资企业享受诸多税收优惠政策,此类特殊待遇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
  其次,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大量的内资企业或者境内个人在海外注册成立虚假的母公司向国内投资,通过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手法达到实现假外资的目的。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另外,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不符,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
  最后,旧法在税收优惠方面,优惠形式单一,主要是地区性优惠,已经不能符合我国经济结构产业化调整的需求。比如对绿色新型行业、能源科技行业等新的产业的缺乏系统公平的优惠平台。已经不能有效调节国内、以及海外资金的投资方向。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1、纳税主体的变化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新税法则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种做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更加重要的是,新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由经营实体为主体纳税的规定。按照新税法,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即: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分公司不再做为独立纳税主体,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2、税率的变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该基本税率较内外资企业老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八个百分点。该变化对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企业的运营能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3、收入总额的变化
  首先,新税法中的收入总额属于广义概念的收入,比旧法的概念范畴更广。如在其他收入中,按照新法:“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该规定以“资产溢余收入”取代了旧法的:“现金溢余”、“固定资产盘盈”等内容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新所得税法在收入总额的概念上更为广义。
  其次,新税法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按照新税法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税法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性规定指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体现了新税法强调,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这里的相关性,是指和应税收入相关;合理性,是指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与此同时,新的所得税法修订了一些费用的扣除标准,比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捐赠等费用的扣除都发生的较大的变化。如业务招待费,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扣除上的不同标准,由按照收入的比例扣除,修订为按照:“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应该说在变化后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招待费的扣除都变的更加严格。
  (三)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对纳税的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内、外资企业来说影响也有很大区别。尤其是税收优惠的转型,使得在旧法下的一些外资优惠、地域性优惠逐渐的通过衔接政策以消除,而产业性优惠的加大充份体现了国家税政对整个经济转型的指导意义。因此,企业需要与时俱进的抓住发展时机,正确的战略眼光来选择资金投向和目标,保障生存和促进发展。
  二、企业会计与企业纳税
  (一)新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对我国的资本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而且也给会计与税收的协调带来的新的课题。同时,在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处理,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变更为资产负债表观的“债务法”。目前在上市公司中有95%的是选择的应付税款法,而在非上市的国内企业,应付税款法的应用更为普遍。在应付税款法下,在确认所得税费用时,无需考虑税会差异,按应纳所得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由此,会计处理也是非常简单。但新准则下,在确认所得税费用时,我们必须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会计期末,计量一项资产或者负责的价值的时候,都要做出两个判断。一个是财务为基础的“账面价值”,另外一个是税法为基础的“计税价值”,并要确认两个价值不同产生的差异,同时在考虑相关税率的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责。我们说,原来税会的差异在大多数情况下,仅是反应在企业汇缴所得税的时候,我们做一个纳税调整表,确认所得税费用时,是不体现税会差异的。而现在税会差异将做为所得税费用直接对企业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那么影响有多大呢?按照2006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统计,中国人寿所得税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为-83.66亿,中国国航所得税准则变化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为5.13亿。可见,新会计准则下税会差异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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