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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金融综合监管的可行性研究] 上海金融环球中心大厦可行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03 05:58:01 影响了:

  摘要:任何金融监管模式都是依赖于金融体系制度结构设计的。碳金融创新和碳市场的出现已经使金融公司和金融系统的风险特征更复杂。碳金融运作国际化的加强已经突出了监管的国际因素,我国一些关于监管机构制度结构的传统假设受到了挑战。研究发现,我国金融监管目前采用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碳金融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建立碳金融综合监管模式,该模式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性,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通过对多种子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碳金融综合监管的最佳选择应该是双峰模式。
  关键词:低碳经济;综合金融监管;碳金融;监管模式;双峰模式
  一、 引言
  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碳金融的发展使资金流向低碳市场的效率大幅提高,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催化剂。碳金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碳项目的金融活动,另一类是基于碳配额的金融活动。
  目前,国际碳金融市场已经发展壮大并趋于成熟,成为碳金融发展的基础。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虽然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但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和碳市场的发展非常迅速,一方面碳金融的发展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碳金融风险随着碳金融业务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目前,国际上有关碳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尚属罕见,国内相关研究更是处于空白阶段。由于金融系统具有内在的脆弱性,金融机构的企业性质决定了其具有趋利性的本质,并且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具有极强的负外部性和传染性,所以碳金融风险的防范是碳金融稳健发展的必要保证。
  欧盟在建设碳金融市场方面有相对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学者们的研究始终围绕金融发展和金融风险的范畴,而没有突破并上升为碳金融监管的研究,即缺乏政府如何控制碳金融风险方面的研究。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集中在碳金融市场建设方面的政府的角色问题。申文奇(2011)在研究我国碳金融市场建设方面,通过比较欧盟金融市场以及碳金融制度,提出有关我国碳金融建设以及碳金融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他认为在碳金融市场建设上面,政府角色十分关键,政府先行引导,后续市场主导。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规划者、监督者、管理者和引导者,引导各级市场向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最终保障环境资源在市场中得到合理配置。二是在肯定政府在碳金融市场中的主导地位的同时,研究碳金融发展中政府如何给予配套政策,沈冰等(2011)也认为发展碳金融需要完善碳金融发展的综合配套政策。三是关于京都议定书的讨论。在国内,同样难以找到碳金融风险监管方面的研究。在把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的条件下发展碳金融是我国政府的必要选择,因此,在大力发展碳金融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讨论如何预防碳金融风险,建立怎样的碳金融监管模式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过去的20年内,大的跨国经营的金融集团的出现,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融合和金融趋同的出现,使银行、保险和证券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这使得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采用综合机构模式来监控金融风险的国家逐渐增多。碳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碳金融市场逐步建立起来,政府、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公司等各家金融机构都可能开展碳金融业务。碳金融业务涉及到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采用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可能效率低、效果差、不能形成规模经济,不适应碳金融发展的要求,因此,借鉴国际上的金融监管实践和研究,讨论我国的碳金融综合监管模式的可行性具有现实意义。
  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用于碳金融监管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三部分探讨采用综合监管模式的可行性;第四部分研究如果采用综合监管模式,采用综合监管哪种模式更适合;第五部分为本研究的主要结论与总结。
  二、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分析
  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采取了“三会一银”的监管格局。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的金融机构呈现出以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经营趋势。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变化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吴思麒(2004)分析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组织机构模式时,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现实要求,不能及时发现风险和有效控制风险。二是分业监管对上市金融机构的监管存在目标冲突。三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分业监管暴露出许多弊端,出现了监管的内容相近,职能重复;地位平等、各司其职;信息不能共享,难以沟通和协调;规模不经济;监管真空等一系列问题。四是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利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外资金融机构。
  碳金融市场中跨国合作更为普遍,碳银行、碳保险、碳证券之间密切相关。碳基金、碳项目让国际合作变得更加紧密。目前分业监管的模式的问题变得更为显著。
  随着分业监管模式问题的不断暴露,采用综合监管模式的国家增多起来,我国学者们开始探讨适合中国的综合监管模式。董小君(2004)从分析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入手,说明国际上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通用模式。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监管主体,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综合监管模式。曹凤岐(2009)通过比较了各国(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变及变化趋势,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阐述了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认为“长远来看,中国应当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的模式对决定监管效率和有效性的一些先决条件有直接的影响(Carmichael et al.,2004),从而选择怎样的监管模式成为能否实现高效监管的前提条件。Cihák和Podpiera(2006,2007)认为完全综合监管比其他类型的监管更有效并有更高的监管质量,综合监管与监管质量正相关。Cihák和Podpiera(2008)通过对84个国家的监管模式和监管质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综合监管伴随着高质量的保险和证券监管以及更高质量的跨部门监管,而且对于还处于发展阶段的保险和证券部门,综合监管更有助于提高监管质量。如果监管机构集中在一个单一的金融机构中,监管的专业知识也会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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