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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我国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欧盟对中国皮鞋进口关税

发布时间:2019-06-15 04:36:23 影响了:

  摘要: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鞋类产品制造国和出口国,欧盟是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鞋类作为我国传统出口优势产业之一,巩固和扩大鞋类出口对我国外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自2006年以来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皮鞋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对我国鞋类产业的发展打击巨大。文章还原了欧盟对中国皮鞋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始末,分析了我国鞋类产品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 鞋类产品 对策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对欧美等发达国家连年贸易顺差,我国出口商品频繁遭遇反倾销调查。截至2010年,中国已连续16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见表1)。下面以欧盟对我国皮鞋进行反倾销调查为例,分析我国鞋业出口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以及我国可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
  表1 2001-2011年世界及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情况对比表
  
  
  数据来源:根据WTO反倾销统计整理:Anti-dumping Initiations: By Exporting Country 01/01/1995 - 31/12/2011。
  1.案例还原:欧盟对中国皮鞋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始末
  2005年7月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鞋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达6.7亿美元,企业达1200多家。
  2006年3月23日,欧盟成员决定从当年4月7日起对所有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皮鞋征收4.8%的关税,并分阶段增加,到10月增加至19.4%。
  2006年10月4日,25个欧盟成员国常驻欧盟代表对上述方案进行了投票,结果仅以13票比12票的微弱优势勉强过关。10月7日,欧盟裁决给予其中一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税率为9.7%,其他企业征收16.5%的反倾销税,为期2年。
  2008年10月3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鞋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09年12月30日,欧盟委员进行日落复审终裁,以14票支持、13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决定继续对中国鞋企征收16.5%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15个月。
  2010年3月欧盟法院初审驳回奥康、泰马、金履、新生港元和万邦中国五家鞋企对欧盟贸易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支持欧委会继续对中国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欧委会发布公告,宣布针对自中国、越南进口以及中国澳门地区转运皮鞋的反倾销措施于2011年3月31日正式终止,但仍将持续监控。
  据中国鞋网统计,欧盟对华鞋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华鞋输欧总金额下降了15%;中国皮革工业协会的统计显示,反倾销税导致中国输欧皮鞋产量降低20%,减少约4000万双。
  2.欧盟对我国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原因分析
  2.1 加入WTO后我国对欧盟出口量飞速增长
  加入WTO前,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皮鞋由于配额制受到了限制。加入WTO后,中国出口到欧盟的鞋类产品数量开始增加,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当地制鞋行业。尤其是2005年以来,随着欧盟对我国鞋类产品的配额体制终结后,中国皮鞋对欧出口有了较快增长,中国出口潜力得以释放,但与倾销毫无关系。
  2.2 我国尚未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直到现在,欧盟的绝大多数国家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中国皮鞋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审理过程中,欧盟给中国戴上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从而根据巴西的生产成本来计算中国的制鞋成本。由于巴西的单位成本高于中国,结果无疑是人为地抬高了中国的生产成本,并相应地抬高了倾销幅度,其实质是对我国出口企业的不公平和歧视。
  2.3 欧盟皮鞋业无法与中国皮鞋竞争
  鞋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欧盟成员国是发达国家,因而在生产成本方面具有比较劣势。近年来,随着技术投资的不足,欧洲鞋类产业不断向盟外转移,即使在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实施10年配额期间,鞋类产业就业减少的现象也一直存在,欧盟借此将原因归结于中国鞋类进口造成的损害是站不住脚的。
  2.4我国鞋业本身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我国出口鞋类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产品附加值低。这在劳动密集行业中占有优势,但同时也是我国鞋业频繁遭受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之一。其次,我国鞋类产品出口过于集中,主要在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地区,而忽视了对国内市场以及其他区域市场的开发。再次,我国鞋类出口行业管理不足,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出口结构不合理,许多企业仍片面强调出口创汇,为此导致企业间低价竞销。
  2.5 WTO规则存在漏洞
  WTO《反倾销协定》客观存在的漏洞和瑕疵预示了我国处于不利位置。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如果被调查的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生产成本时,不是根据生产国的实际数据,而是采用 “替代国”(市场经济国家)的数据。又比如,商业活动是允许“零利润销售”和次品销售的,但是WTO《反倾销协定》对此没有规定,调查国在计算生产成本时,不考虑次品,把所有的产品都视为优质品,并且都加上一个利润空间,以此人为地抬高生产成本和倾销幅度。在确定倾销幅度时,欧美国家的反倾销实践中,长期使用“取零”做法,将出口价格高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的交易的倾销幅度计为零值,而不是负值,人为增加认定进口产品倾销的可能性和倾销幅度。
  3.对今后我国应对鞋类反倾销调查的建议
  3.1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并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欧盟在对中国皮鞋反倾销的立案调查过程中,中国政府虽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但急需在以下几方面完善:
  第一,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以更好地监测和分析皮鞋行业、重点产品、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变化,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研究国际市场鞋类动态和容量,了解某些国家的鞋类产业政策和动向,从宏观上控制鞋类商品在短期内对某一市场出口量猛增的情况。
  第三,以欧美为首的一些国家一直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此,应该改革经济体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合作往来,尽快让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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