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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可能给幼儿园等低龄教育机构带来的影响】侵权责任法何时施行

发布时间:2019-01-19 04:05:30 影响了:

  经过四次审议,历时七年终获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施行,这部法律所涵盖的内容丰富,密切联系社会生活,将各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形态收录其中,是民法界的一件大事,当然也是中国迈向法治的重要一步。
  因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笔者偶然有机会与几位低龄教育机构(幼儿园、低年级小学等为10岁以下的孩子提供教育机会的学校)的管理人员谈及《侵权责任法》给这些教育机构带来的影响,结果让我大吃一惊:大多数幼儿园和小学的管理者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理解依旧停留在原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根本没有意识到新法的内容对此已经作出了重大变化,《侵权责任法》加重了低龄教育机构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这种风险的加重意味着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低龄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机会将大幅增加,他们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代价。这些管理者固有的观念的确让人忧虑,低龄教育机构在一个国家的教育体系中地位举足轻重,孩子们在这些学校的经历可能会影响他们一生。而当一部法律的施行可能给这些教育机构的行为模式带来根本性影响,甚至是一场变革时,身处其中的管理者们却浑然不觉,这无疑将为低龄教育机构带来较大负面的影响,随之而来的可能将会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不利于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同样也会波及孩子们在这些学校快乐健康的成长。因此,对这次《侵权责任法》施行给低龄教育机构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责任认定上带来的变化进行一番剖析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正是基于上述想法,笔者写成此文,希望能够引起低龄教育机构管理者的重视,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积极应对法律变化带来的营运风险。
  
  一、新旧法律分别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是如何规定的
  
  1 原有法律法规对低龄教育机构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各级法院在审判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加重了幼儿园的举证风险,也就加重了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讲变化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方面,由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转变为“举证责任倒置”。当然,举证责任的变化带来的后果将是巨大的,相同案件由于不同的举证责任会导致完全迥异的两个判决结果,上面案例就说明了这点。这就是归责责任变化给低龄教育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带来的不利影响。
  2 为什么变化只是针对低龄教育机构
  《侵权责任法》在规定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时,区分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对未成年人的定义,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当然还包括精神病患者,后者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这次《侵权责任法》只是对十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所在的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改变,并没有改变年龄段学生所在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探究立法者的原意,我们不难看出,这样规定是出于无行为能力人在教学与生活中自身行为能力和对事物的认知能力的极度欠缺的考虑,他们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三、低龄教育机构应如何应对
  
  低龄教育机构在面对法律做出的这样一种巨大的变化,既不能掉以轻心,也不必过分紧张,应该调整心态积极应对,做一些实际工作尽量抵消这些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关如何加强学生安全保障工作方面,在教育机构的相关工作规程以及教育机构的日常工作和管理部门文件中已是经常学习,在此不再赘述,笔者仅就这次法律作出的变化站在教育机构的立场上提出一点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给这些低龄教育机构的管理者一些启示。
  1 安排专门进行安全教育的课程,建立校外“安全巡查员访问制度”
  低龄教育机构在对孩子的授课中应当安排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根据儿童的认知能力因材施教,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讲授,必要时应以表演方式寓教于乐。同时加强安全隐患的经常性排查,一旦发现立即排除绝不拖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一个比较有效的方式是聘请校外“安全巡查员访问制度”,这些“安全巡查员”可以是社区工作人员、学生家长或学校法务人员,由他们在每月某个时间段内不定期地访问学校,以校外人的眼光巡视整个学校的安全问题,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建立“安全巡查员访问制度”的好处是以校外人的眼光来发现问题,找到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安全隐患。由于长期身处校园,校内的管理者容易对一些本是安全隐患的问题视而不见。当然,学校对于安全问题的自查自纠也应当是长期性和经常性的。
  2 针对学生进行的安全教育和对安全进行的专门管理应当建立档案备查
  对学生进行的安全教育情况需要由班级教师进行记载,由学校专人汇总后建立档案,对安全工作进行的专门管理也应如此。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从记载的内容中发现问题,寻找对策,积累好的经验;另一方面也为学校在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做出的努力留下依据。
  3 加强对特殊儿童的关注度和建立教育档案
  每个学校总会有个别较为特殊的孩子,他们可能在某些方面与正常孩子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孩子需要学校和老师的特别关注。学校首先应该建立起这些孩子的专门档案,针对这些孩子的行为特点让他们的老师给予特别的照顾,尽量防止这些孩子因为自身缺陷受到伤害,当然这种照顾的内容也应当记录在案。
  4 强调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证据意识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及时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在紧急救治结束后学校领导和教师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的各种情况进行拍照,保留相关证据。同时这些当事教师应该强化证据意识,保护好事故现场,避免因现场混乱给取证带来破坏,不利于今后的证据出示。
  一部法律的公布施行总会给社会生活带来一些变化,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笔者最不希望看到的是由于《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与我们正在积极倡导的素质教育理念相冲突,造成教育机构在教育实践中更加谨小慎微,导致孩子失去许多受教育的机会。因此我们只有明确教育机构的风险在哪里,让他们明白自己身上肩负的责任,才能积极地做好防范工作,把大部分精力专注于孩子的教育水平的提高。教育事关一个国家民族的百年大计,如何让我们的下一代更加健康成长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在关注的事情,如果低龄教育机构能够在合理规避营运风险的情况下,提供给孩子们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那将无愧于教育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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