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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舆论陪审团”的喻证 马克思关于舆论的观点

发布时间:2019-03-30 04:26:28 影响了:

  现代社会,舆论的作用日益明显。舆论趋向于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监督的力量。这是由于平等、自由的意识成为国民的牢固成见,公众的各项自由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人们公开的言行受到其他人的评价。马克思对舆论产生的这种无形的监督作用,有过多种比喻,其中“舆论陪审团”的喻证,出自马克思写的小册子《揭露科隆共产党人案件》,他强调舆论在某些正式的场合对当事人或机构造成的一种无形的精神压力。
  1851-1852年,普鲁士政府制造了迫害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和成员的“科隆共产党人案件”。1851年春,普鲁士政府组成以柏林警察总监卡尔?辛凯尔迪为首,包括行政、外交部门在内的庞大机构,监视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活动。同年五六月间,共产主义者同盟的11名成员先后在莱比锡和科隆被捕。普鲁士当局于1852年10月4日至11月12日在科隆以“密谋叛国”的罪名对被捕者进行审判。在伪造文件和假证词被揭穿的情况下,法庭仍然对7名被告分别判处3——6年徒刑。为此,马克思写了题为《揭露科隆共产党人案件》的小册子,对普鲁士政府的迫害行为予以揭露。
  在这起案件中,普鲁士警察机关大肆宣扬被告的“共产主义的阴谋”,因而案件一时成为欧洲公众关注的重心,反而引发了关于这一案件的舆论。马克思就此写道:“在进行了一年半的审前侦查之后,陪审员们需要客观的犯罪构成,以期在舆论面前洗刷自己”。“由于内阁对侦查的过程进行直接干涉,由于暗示将有出乎意料的骇人听闻的事件,由于大肆吹嘘什么全欧洲性的密谋已被揭穿,由于令人发指地虐待被捕者,这个案件便扩大成为一个大案,成为欧洲报刊注意的中心,公众的猜疑的好奇心达到了顶点。普鲁士政府已经使自己陷入了这样一种境地:原告方面为了顾全面子不得不提出证据,而陪审团为了顾全面子也不得不要求证据。陪审团本身已经站在另一个陪审团——社会舆论的陪审团面前。”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1卷,542、477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这是一种很有意思的舆论现象:原来想要争取舆论的普鲁士当局,着意于政治喧嚣而拿不出证据,反而在自己引发的舆论面前尴尬了。因为舆论的主体——公众相信事实而不是空洞的罪名。于是出现了马克思描述的情形:“随着警察当局的秘密一步步地被揭穿,舆论就越来越支持被告。”就连立场一贯倾向警察当局的《科隆日报》也“已经认为自己不得不向舆论低头,转过身来反对政府。”(同上,540页)在欧洲舆论面前,实际上普鲁士当局成了道义上的败诉者。
  马克思《揭露科隆共产党人案件》的中译文,最早见于1961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8卷,该卷是从俄文版转译的,出现个别翻译差误。1995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11卷收入马克思的这本小册子,对旧版译文的差误作了校正。
  1961年版的中译文是:“普鲁士政府已经使自己陷入了这样一种境地:原告方面为了面子不得不提出证据,而法庭为了面子也不能不要求证据。法庭本身已经站在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面前。”此段的德文原文为:“Die preu?ische Regierung hatte sich in eine Position gedr?ngt, wo die Anklage anstandshalber Beweise liefern und die Jury anstandshalber Beweise verlangen mu?te. Die Jury stand wieder selbst vor einer andern Jury, vor der Jury der ?ffentlichen Meinung.”其中,德文Jury的意思是(法庭的)陪审团,与法庭(Gericht)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德国1849年开始实行陪审制,其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初级法院或地方法院均应由陪审员参与审判。通常,刑事案件的陪审团由6—12人组成,主要是在审判中认真听取双方证词,仔细查看双方证据,根据法官提供的法律条文,裁判被告是否有罪,当庭宣告。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必须当庭释放;如果裁定被告有罪,则由法官来决定刑罚。也就是说,陪审团的职责是审查事实(证据),而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李游《陪审制度的制约机能比较研究》,《中国司法》2004年第5期)这与马克思所说“在进行了一年半的审前侦查之后,陪审员们需要客观的犯罪构成,以期在舆论面前洗刷自己”所体现出的陪审员的职能,是一致的。
  1961年版的中译文“法庭为了面子也不能不要求证据”,将19世纪德国审判制度规定的证据审查主体颠倒了。马克思的秘书威廉?皮佩尔在其撰写的特约通讯《科隆共产党人案件判决》中写道:“随后,陪审团退席,经过4个小时的评议之后,宣判毕尔格尔斯、勒泽尔、诺特荣克‘有罪’,判处6年监禁;……其他被告释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791页)可见,当时对于裁定被告是否有罪及宣判,权力在于陪审团而不是法庭。另外,根据原文的逻辑结构判断,其中的几处Jury是同一所指,即“陪审团”,而不可能既指陪审团,又指法庭。新版译文将此段德文中的4处“Jury”重译为“陪审团”,准确还原了德文原意,符合普鲁士当时的法律体制。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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