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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悬赏广告中的单方允诺之债】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还是

发布时间:2019-08-05 09:53:52 影响了:

试析悬赏广告中的单方允诺之债

薄海玲/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 要】通常,我们把单方允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但是,单方允诺作出后,债并不一定立即发生,因此我们将单方允诺称为附条件的债务,一般来说,悬赏广告、设定幸运奖、遗赠是三类最主要的单方允诺,本文主要针对悬赏广告展开探讨。【关键词】单方允诺;悬赏广告;单独行为

悬赏广告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普遍,纠纷数量也不断增长,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不足,规定并不明确,学界和司法界在诸多方面也有分歧,因此认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及其与单方允诺的关系意义重大。

益;再次,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更符合悬赏广告本身的内容要求,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维持民法体系的和谐。

三、悬赏广告的判定条件

鉴于学界对悬赏广告定性所持的不同观点,明确悬赏广告的判定条件十分关键:

第一、须有广告人。广告人指以广告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之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广告人,但以上主体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如果广告人作出意思表示之后能力产生瑕疵甚至死亡,并不影响表示的效力,相应义务由其继承人或者代理人承担[2]。

第二、须针对不特定人。广告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通过媒体,又可以书面、口头形式,只要广告发出,可被不特定人知晓即可。不特定人,既可以是公众,也可以是对于资格、行业、地域有一定限制的不特定群体。

第三、须相对人完成特定行为。广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后,并没有产生债之关系,只有当相对人完成特定行为时,广告人才负有承诺的义务。当然,相对人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并且其做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他人利益、公共利益还是自己利益在所不问。

第四、相对人完成行为后即享有报酬请求权。因为一旦特定行为完成,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广告人必须按照承诺支付报酬。但对于报酬的数额、种类等承诺的内容,广告人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既可以约定物质奖励又可以承诺精神奖励,例如荣誉称号、锦旗、奖状等[3]。

一、单方允诺之债的涵义和特征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其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单方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1]。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按照自身意愿处分其财产或权利,此意思表示一旦做出即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当事人应恪守承诺,不得任意更改、撤回,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单方允诺有如下特征:

1、单方性。债之成立仅需表意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不需要对方的承诺,这一点有别于双方合意的合同行为;2、义务性。表意人做出单方意思表示主要是为自己设定义务,使相对人享有权利,不要求对方必然承担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3、不特定性。单方允诺没有特定的对象,一般是表意人通过某种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只要作出特定行为之后,相对人即可取得承诺的权利;4、条件性。单方允诺之债必须在相对人满足表意人要求的主体条件,并且完成特定行为之后才能发生,即只有允诺所附的条件被满足时,单方允诺之债始得成立。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声明的方式公开做出的意思表示,承诺对于完成特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报酬。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单方法律行为说和要约说。

1、单方法律行为说。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单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当特定行为完成时,使对方享有权利而自己承担义务的行为,此时特定行为的做出并不是对表意人做出的承诺,而仅作为单方允诺之债的生效条件,我国大陆学者王利明、郭明瑞以及台湾学者王泽鉴等都支持此观点。

2、要约说。要约说强调:广告人通过广告做出的意思表示乃是要约,不是单独的法律行为,相对人完成特定行为则属于对广告人之承诺,根据合同原理,此时合同关系成立,二者之间产生合同之债,即广告人负有支付承诺的报酬的义务,相对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因此有国外学者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我国学者中采用此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杨立新、江平等。

笔者认为,对于悬赏广告之定性,单方法律行为说比要约说更为合理,原因如下:根据单方法律行为说,首先,相对人完成特定行为不是对要约的承诺,不需要合意,因此对于事先不知悬赏广告内容的相对人,其完成行为也可以产生允诺之债,有权要求报酬,这就更能体现民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其次,当完成特定行为的相对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不会因其行为能力缺陷而致使报酬请求权受到影响,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

四、悬赏广告与单方允诺的关系及其法律效力

根据单方法律行为说,因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单方做出意思表示,当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便对其支付报酬,债的发生以特定行为完成为条件。因此,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的一种。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在于:赋予相对人以报酬请求权。一般情况下,需要做出行为的相对人承担完成指定行为的举证责任,相应的,表意人享有检验所完成的行为是否符合要求的权利,当行为符合要求时,广告人负有履行承诺的义务,相对人基于信赖利益而享有报酬请求权,以及当广告人不履行义务时的诉讼和请求赔偿的权利。另外,如果双方对于广告中的内容存有争议或者广告本身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等,合理解释广告内容,不偏不倚,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避免广告人抵赖、逃债等情况的发生。

【参考文献】[1]魏振瀛.《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2]张广兴. 《债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3]王泽鉴. 《债法原理》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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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悬赏广告中的单方允诺之债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

薄海玲

辽宁大学法学院管理学家

CHINA MANAGEMENT MAGAZINE

2013(18)

英文刊名:年,卷(期):

参考文献(3条)1.魏振瀛 民法学 20002.张广兴 债法总论 19973.王泽鉴 债法原理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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