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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对发达国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9-01-18 03:55:53 影响了:

  【摘要】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发展是个动态的过程,贯穿于教师职业生涯的始终。本文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与中国目前教师资格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完善我国现有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提高教师资格认定的管理水平,以促进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教师资格认证比较研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职业许可制度,它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其中规定了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我国在2000年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后,现已进入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时期。实施教师资格证制度,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措施之一。
  今天,我们有必要从教师资格制度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那里汲取丰富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发达国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现状
  
  1.各国教师资格认证机构
  (1)美国:统一的认证机构。美国“国家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NCATE)是由30多个专业教师协会和组织、教材内容专家及地方和州政府制定者组成的民间专业性组织。它是全国中学后教育机构认可委员会授权,并为美国联邦教育部承认的惟一的全国性教育教育专业标准组织。它的职能是对教师教育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和鉴定。50多年来,国家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的认证制度对美国教师教育的质量保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被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the 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和美国教育部(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所认可。
  (2)日本:开放的教师许可证制度。在日本。教师资格是由文部科学大臣批准的具有教师培养资格的大学或短期大学考核,合格者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颁发给相应的教师许可证。除了对大学毕业生按照规定颁发教师许可证以外,对其他社会成员志愿当教师者,文部科学省每年委托有关大学举行鉴定考试,根据教师许可证书标准所要求的学历及考核成绩,颁发给合格者相应的证书。
  (3)英国:专业的认证委员会。英国的教育行政部门(现教育与就业部,原教育科学部)规定所有由地方政府兴办或补助的学校的教师必必须是合格的教师。为确保师范教育课程的专业水准,英国对各种师资培训机构开设的教育科学专业课程和教师证书课程实行专业有效性认可,由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立的师范教育认可委员会执行。
  
  2.各国教师资格认证的标准
  (1)美国:高标准化。国家教师教育认可委员会(NCATE)为了致力于创立一种统一的、一致的、涵盖面广宽的国家鉴定系统和证书系统,培养“新型的专业教师”,认为教师证书的获得应该分为三个阶段:即师范生进入委员会认可的四年制师资培训方案、州举行证书考试和具有3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后,合格教师可以接受国家教师教育认可委员会的考核,通过者可以获得国家高级教师证书。
  (2)日本:高学历、能力要求。日本对教师的素质能力要求很高,要取得中小学教师的资格必须是大学毕业,而且还要经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严格考试o
  (3)英国:完善、规范。由英国教育与技能部(the Department for Educa-tlon and Skill)公布的《教师专业标准框架修订草案》(Draft Revised Frame-work of Professional Standardsfor Teachers)于2007年进行实施。从三个方面对五个阶段的教师标准进行叙述。三个方面包括职业性质、职业知识和理解力、职业技能,五个阶段的教师分别指获得合格教师资格(QTS)的教师、成功完成入职培训(induction)的教师、入职后(postthreshold)教师、优秀教师(excellent teacher)和高级技能教师(advanced skills teacher)。
  
  3.各国教师资格认证考试
  (1)美国的资格测试难度大。在美国,申请者要根据州教育部门的要求通过基本技能、教学法知识和学科知识的测试,如国家教师测试(NTE)、实用测试(Praxis)或州级测试。Praxis系列考试是用于初任教师的专业测量。
  (2)日本教师资格是由文部科学大臣批准的具有教师培养资格的大学或短期大学考核。这种考核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一般大学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考核;二是对志愿当教师的其他社会成员的考核。
  
  二、发达国家教师资格认证的共同特点及其启示
  1.教师资格证难保永久性
  现在。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 7年,这就要求想继续从教的教师在证书期满之前必须参加专门培训,修完特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获得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便不能继续任教。
  2006年6月26日。日本中央教育委员会完成了一份关于教师资格证书的报告。报告建议,为提高师资质量,每10年对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更新,更新的条件是参加至少30小时的培训。
  在我国,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中只包括教师资格条件、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没有设立定期评估、审查和更新的制度。
  笔者认为。申请人自获得教师资格之日起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认证较为适宜。但对连续通过认证,而且任教年限达到15年以上,并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者可减免定期认证。
  
  2.政府政策的统一管理,统一的认证机构美国在全国建立了统一的教师教育认证制度,成立了两大教师教育认证组织。统一的教师教育制度是教师教育制度和教学水平的基本保证。在日本,教师许可证的基准有国家规定,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负责授予。英国有专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度,直接与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挂钩,有力地保证了师范教育课程的质量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水准。
  我国目前没有国家级统一的教师资格认证机构,其结果是缺乏统一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缺乏国家层面的教师专业标准。因此,在我国必须建立国家层面的教师专业标准,实现职前职后标准一体化。
  
  3.专业团体在资格审查认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美国专业教学标准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立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证书,这种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证书与工程师等其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具有同等的作用。英国政府为了使教育改革顺利进行,加强了政府对教育的控制,建立“教师教育认可委员会”。
  我国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虽然有法律保障,也有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教师资格的考试科目、标准及考试大纲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政府部门行政指令、行政干预过多,出现专业团体缺位的现象。因此,我国急需建立不受政府干扰,但是受政府监督的教师资格认证第三机构,第三机构可以是由教育机构,如大学、研究所,专业人士和各教育培训机构共同组成。
  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发达国家相比,教师专业化还处在较低水平。西方发达国家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历史比较悠久,不同国家都有自己的特色与经验。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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