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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必要性及建议:建议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9-02-04 04:13:44 影响了:

  【摘要】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主要是基于当时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理论和实际的严重脱离缺陷而产生。它能弥补法学实践教学的不足,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同时能提高学生的道德素养。法律诊所课程应在大学三年级开设, 注重诊所教师和学生的挑选,建立学生自我评价系统。
  【关键词】法律诊所;本科生;能力培养
  
  一、法律诊所教育概述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指仿效医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老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生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和法律职业能力,最终使学生获得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双方面提高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主要是基于当时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理论和实际的严重脱节而产生。其基本功能定位于:为社会提供一定法律服务,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职业责任心。现在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已成为所有法学院课程设置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最近5年以来,自己承认曾经作为诊所法学教育的教授的人数已经超过了1800人,诊所法学教育的教授非常自豪地宣称,诊所法学教育是最有意义和最成功的教育进步。拉美、非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南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也已采用这教育方式。20世纪60年代印度的德里大学就引进了案例教学法,开始探索法律诊所教育;英国和澳大利亚均是20世纪70年代建立法律诊所。到了20世纪90年代,法诊所课已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法学院课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得到了蓬勃发展。自2000年9月法律诊所教育引入中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等国内二十多所高校的法学院相继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并成立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截止到2010年6月18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共有134个会员院校,其中已经有82个会员院校开设了诊所课程。法律诊所委员会的委员们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的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开展法律诊所课的必要性
  
  (一)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缺陷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知识的教授,缺乏理论与实践结合;统一的司法考试更多强调的是对知识的记忆,而非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这导致学生毕业之后,往往要花上几年的时间才能独立的处理法律问题。法诊是一门法律实践教学课程,其直接定位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让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问题。它最大优势在于学生接触的是真实案件,面对的是真实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对学生不仅是新的,对指导教师也是新的,对双方都是一个挑战。在解决案件中,学生就能学到很多在原来的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例如:待人接物的技能,观察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实际操作的技能等,这就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
  (二)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
  法诊在培养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态度,自主学习和自我教育的能力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诊所教育中,学生在法律职业人面临的处境中讨论和研究案件的不同解决方案,这样的学习方式极易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态度和精神。它迫使学生面对真实案件,面对急切需要他们帮助的当事人,学生学习的激情和求知的欲望油然而生。在法诊教学中,始终奉行“以学生为主”的原则,课程内容应随时根据学生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不偏离基本目的的调整。在诊所的课堂上,学生来讲解与分析自己承办的案件,依靠自身的力量来发现问题,并对每一个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教师只是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教师很多时候像一个配角,只是为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学生是主体,他们完全可以不同意老师的意见,因为学生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他们要对当事人负责。这不像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跟着律师跑,自己只是帮手、学徒,办案的结果与自己无关。这种责任感极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和学习的主动性。
  (三)有助于培养律师思维
  美国法官都必须有执业律师的经历,没做过律师就做不了法官,这是由美国法律制度所决定的。我国法律虽没有这规定,但种种原因使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多数进不了法院,而多数要从事法律服务,如做律师。做律师得用“律师思维”,多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而做法官得用“法官思维”,要维护法律尊严。这两种职业的角色理念、思维方式、执业技能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教育模式倾向于“法官思维”的培养,案例分析做起来都像法官断案,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身份教学,一些案例分析教材和国家考试题目的答案也是法官断案式的结论。法诊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它将学生置于律师的位置,要学生做出无数个决定,就好把学生推上了“手术台”,使学生有机会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不仅要进行自我批判,还要对法律制度、社会以及政治范畴做出批判性的分析。学生不仅会掌握学到的具体法律知识和规范,而且学会逐步适应社会,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自觉性。法诊的案件多为真实案件,不再是预先有答案的案例分析题;对学生而言,其目标不再是寻求所谓的标准答案,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谋取的利益就是自己的成绩,学生为此会想方设法去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从而培养起了律师思维模式。
  (四)有利于良好品德培养
  1.增强社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心
  培养法学院学生的社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心应当是法学院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青年学生涉世不深,心中既充满理想,又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与干扰,在不当利益的诱惑之下可能会丧失社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心。办理真实案件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活动,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思考个案、和解调解、参与庭审等等过程,无不是对学生各方面素质的锻炼。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正义、感受法律的力量的同时,会促使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极大地提高。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通过接触身边发生的一些活生生的案例,认识到不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能明辨是非,增强社会正义感与社会责任感。
  2.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很多当事人都把希望都寄托在受委托的学生身上。这无形中都会给诊所的学生带来工作压力。并且,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难免接触社会的丑恶现象。如果学生过多地接触这类案件,很有可能对他们的心理造成负面的影响。但其积极作用比消极作用要大,主要因为,学生迟早都会接触社会,如果在校期间产生了心理问题,可以通过教师的适当引导,消除其对个别现象的激烈情绪,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消除不必要的职业恐惧心理,有利于学生毕业后适应与胜任法律工作。
  
  三、开展法律诊所课的建议
  
  (一) 应在大三开设
  在美国大学的法学院把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开设,有的学校从一年级开始开设,有的学校在三年级才开设,修完该课程可获一定学分。对本科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 这个条件必须是他在对法律知识有一个系统性的掌握之后,才能够进行法律诊所教育。原则上我们应该尽可能把法律诊所的课程往后推,推到三年级或者四年级。三年级的时候,三大部门法和诉讼法都学完了,学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了大概的了解和掌握,有了一定的理论功底,再把理论运用实践,学生在接手具体案件时会顺利得多,对法律应用能力的掌握会更强。
  (二)学生的挑选
  法诊教育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主体。如何挑选诊所的学生,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加入法诊学生人数应限定。一般来说,以一个诊所教师指导8名学生为宜,最多不得超过10人,以便给诊所教师足够的时间指导学生办案,保证案件的质量。第二,要有挑选学生的标准。一般来说,进入法律诊所的学生对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比较熟,以大学三、四年级的学生较适宜,因为他们已学完实体法和程序法。第三,不仅仅考虑他的知识能力, 我们还要考察这个人是不是有公益心, 道德品质是不是过关。因为诊所式教育, 很多情况下是要从事法律援助服务, 需要一个非常有爱心, 愿意将自己的热情奉献出来, 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另外,挑选学生还应考虑到学生个人意志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口才等综合素质,因为学生要接待当事人,办理真实案件。笔者认为,采用学生提交申请和教师面试的方式来决定学生人选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资源有限,不可能让每个学生都能上这门课。大三的两学期都可开设法诊课,每期35人左右,从优录取。学生到了大四,还可以申请上法诊课,大四学生应优先录取。
  (三)教师的选择
  法律诊所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标准:要对法律诊所教育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法律职业责任感和严格的自律性。如果现任法学教师不够,诊所可聘任资深的律师或退休在家有丰富职业经验的司法人员担任。
  (四)建立学生自我评价系统
  在现有教学模式中,无法找到除学习成绩之外更加客观的评价方法。法诊教育是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的对学生的新评价方法,这种评价方法对教师来说也同样重要。它是对传统评价方法的挑战。在法诊课程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程度远远要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结果和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案件承办的感受。学生关注的焦点也应当是教师对他们进行评价的重点。教师要让学生理解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承办案件中是否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得到的方法、技能和知识。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没有成功、他们仍应得到好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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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陈中泽.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J].交通高教研究,2002(02).
  [4]张文静.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实践教学研讨会综述[J].中国司法,2008(02).
  [5]姜素红.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初探[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5(11),4:6.
  
  作者简介:
  彭秋(1986―),女,广西大学法学院09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和犯罪学。
  王家康(1986―),男,现供职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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