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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令也不行 索赔当营生|水果营行伍慧开庭

发布时间:2019-02-11 04:07:42 影响了:

     在连霍高速公路甘肃省武威管界内,有一座不收费只“索赔”的双林收费站。不收费是因为国家不允许在这个位置设收费站。“索赔”是因为这个位置的设施使道路狭窄,过往车常与设施刮蹭,被武威公路总段索要“路产赔偿”。但拿到“赔偿金”后,又未见他们维修过一次。
  
  刮了收费亭,索要8万元
  据银川司机吴立海先生反映,5月13日,他驾驶半挂大货车经过连霍高速公路上的这个设施时,刮蹭了收费亭,被武威公路总段的车追至永山高速山丹服务区,拦截并扣在那里。公路总段向吴先生索要8万元赔偿,不赔偿就不放车。一自称张姓的科长称,限期7天,过期拍卖车辆顶索赔金。
  吴先生与公路段的人回返现场,看后他认为,收费亭伤痕累累的现状,不是一次刮蹭所致;且8万元索赔过高。百般无奈,他与该收费亭山东淄博的生产厂家电话联系,对方表示可以运到厂家维修,估价两三千元。他还与银川一厂家联系,对方表示可以运到厂家维修,也可以派人到现场维修,上门维修最多5千元。
  但公路总段不允许吴先生自己找人维修,必须拿8万元赔偿。
  
  “拆不拆不是我的事儿”
  记者与该公路段张科长电话联系询问,为何不许吴先生找人维修,回答说:“他找人维修不能保证恢复原貌,会影响收费站整体美观。”
  记者又问该站是否属于国家许可设置的收费站。回答说:“是省政府批准建设的。”
  记者再问:“是何时批建的?何时停止收费的?为什么未按国务院要求拆除?”。回答说:“这个你别问我,拆不拆不是我的事,我只负责保护路产。”
  电话联系后,吴先生来电告诉记者,公路段张科长知道了“北京有人关注”,但声称:“你找谁也没用!必须赔8万元!”
  
  ■法规链接
  国家关于限期拆除有关收费站的规定
  国务院减负办2002年11月5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
  ……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一是对《通知》规定应予撤消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
  (三)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须依法进行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的收费站点只能设一个……
  交公路发[2003]10号《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2003年1月10日发布施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点),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下简称“三部委686号文”)的公路收费站(点);
  7、其他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撤消的收费站(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公布,2004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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