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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签约分析|签约合同价款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19-03-30 03:58:21 影响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对整个工程的实施起到总控制、总保障的纲领性经济法律文书。能否签订好、履行好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将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和工程目标是否能够实现。本文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签约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一、施工合同中价格条款签约存在问题
  (一)合同约定条文过于简单
  合同约定条文过于简单,特别是在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后,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固定单价合同的条款约定不甚明确,这些合同往往省略很多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详细约定,特别是关于工程变更、纠纷处理方面的约定。如某工程经公开招投标后,于2009年9月签订承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计算,并有下列条款:“施工期间无论定额和取费标准及材料价格如何变化,工程单项造价均不调整”。当期定额人工单价24、26、30元/工日,市场民工工资60~90元/工日,在施工单位的投标书中,发现其人工数量如下:24元/工日计5万工,26元/工日计15万工,30元/工日计10万工。进入施工阶段,人工价格大幅上涨,而且由于甲方拆迁不到位,致使施工方延期开工6个月,至2011年5-6月份,已完成合同价的80%,此时市场民工工资已上涨至120~150元/工日。 2011年10底施工单位以“市场人工价格猛涨导致严重亏损,无力履约”为由,向业主方提出书面合同索赔:要求补偿人工上涨价格。同时施工现场全面停止施工。
  (二)阴阳合同屡禁不止
  建筑市场人员素质低下,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供求关系失衡、恶性竞争严重的局面造成了合同主体地位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这是产生阴阳合同的根本原因。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随意增加苛刻条件,有的合同首期进度款要在地下室结构完成后支付,有的在中标后要求中标人让利或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违背的阴阳合同,这些不良行为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如某工程合同为汽车配件厂房、办公楼、单身宿舍、员工楼和附属工程及室外道路等工程的建设,建筑面积约为5.5万m2。后双方发生造价纠纷。纠纷处理时发现合同有两个版本:甲方提供的施工合同,合同造价4680万元,总价、单价均以本合同造价为准,一次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合同承包范围在附件中含消防工程。乙方提供的施工合同,经有关部门备案,合同造价3500万元,合同范围未明确包含消防工程,总价、单价均以本合同造价为准,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资料中有乙方与某消防工程公司签订的该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甲方与任何公司签订的该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三)合同价格条款履约率低,信用保证体系缺失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没有在实际工程合同的条款中真正体现,致使出现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结算以审代拖等现象。承包人项目部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公司与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严重脱节,致使项目部合同管理形同虚设,合同履约率低下,不利于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依法治企的不断深化,许多企业也深刻认识到合同管理在经营中的重要性,但由于众多内在和外部因素,使得企业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有些力不从心,在当前建设市场还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合同主管部门应该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为建设各方创造一个良好的合同履约环境。
  二、加强施工合同中价格条款管理及监管的措施
  (一)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实施时,因业主原因停工是常有的现象,经常反映在业主拆迁不到位,项目专项审批没通过等。但在施工合同文本中却没有有关工程停工损失的条款,而工程又在不间断的施工中,施工单位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大多数施工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停工索赔。因此需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这样索赔将会比较容易。如某工程施工,双方于2010年9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一综合楼,建筑面积15000㎡,承包范围:主体结构、内外装饰。乙方2010年10月进行施工,由于甲方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2011年2月停止施工。后双方发生结算纠纷。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
  1.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计价条款的约定应明确详细,并能够完整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
  2.长期停工的工程合同双方应签署停工协议,并及时办理停工损失签证,工程停工应按规定办理移交和解除合同的手续。
  3.工程停工令签署前,对于合同内造价按合同约定,合同外项目要约定计价方式,停工、窝工的损失也需要约定计算方式。
  (二)风险约定
  根据2008计价规范4.1.9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幅度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幅度范围。同时根据该条文的解释: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发生变化,各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发布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因此在约定合同风险时,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对人工价格上涨的情况一般要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如最低工资标准等,以免造成民工工资的纠纷。
  2.对合同工期较长,如一年以上,合同文本对于材料的涨价风险,也要有明确的约定,不要把以往不是问题的问题在特定的情况下成了大问题。因此,如果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格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方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3.建设方把所有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的倾向,如有的合同要求施工方承担政策性风险,实际上这样的合同只会引起施工方的敌意,破坏双方合作的诚意,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1)施工方严重亏损,无力履约;(2)项目全面停工,整体失败,建设方血本无归,建设方承担了100%的风险。相比之下,建设方风险更大,损失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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