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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视角下的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法律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1-17 03:51:46 影响了:

   [摘要] 多年以来,考试作弊就一直伴随着考试活动出现而屡禁不止,并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就业形势的严峻而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如何通过法律规范和整顿考试秩序、惩治考试腐败,越来越为广大民众关注期待,本文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考试作弊 法律视角 社会竞争
  
  多年以来,考试腐败就伴随着活动出现而屡禁不止,并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就业形势的严峻而愈演愈烈,成为危害社会安定与和谐的不利因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法律来规范和整顿考试秩序、惩治考试腐败,构建公正公平的考试环境,是目前最为有效和必要的手段。
  一、考试作弊的原因及其危害
  《汉语大词典》对“作弊”一词的解释是:“作弊,指用欺骗的手法去做违背制度或规定的事情”。考试作弊类型繁多,十分复杂,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报名资格,在考试过程中抄袭,在考试阅卷过程中通过违规操作而提高分数等。考试作弊有可能是单独作弊,如在考试中夹带答案资料;也有可能是联合作弊,如购买答案,或请人配合作弊,或抄袭考场内其他人的答卷,诸如此类举不胜举。
  考试作弊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首先是利益驱动,目前社会竞争愈发激烈,考试选拔成功意味着获得巨大的利益,很多人为此甘愿冒一定的风险,或亲身上阵进行作弊,或通过经济或物质利益诱惑他人协助作弊,而与此同时,也会有一些依附于考试作弊的畸形产业出现;其次是投机侥幸心理,学习本身是一种艰苦的劳动,考生平时不愿意努力学习,在考试时就会寄希望于投机取巧,将作弊视为学习的捷径,这同样也是社会上某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和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在考试中的一种体现。
  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直接对应于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任何考试的不公平,都意味着对他人机会的剥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不公平竞争,会造成人才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更会造成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当和社会公平的破坏,从而威胁到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对我国考试立法的现实思考
  考试作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对他人的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应当从法律角度对此给予规范和治理。考试立法不仅是实行考试制度的基本保障,更是保证考试公平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考试管理的法律体系,但从层次性和全面性以及法律执行力度等方面来看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1.考试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考试权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公民能够合法地行使考试权也是公民享有平等权的体现。从维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制定立足全国、综观大局、贯穿各类考试的考试法律制度,以确保考试的可信度和公平性,突出法律的权威性,最终形成统一、连贯和稳定的法律体系,以保护包括报考人的考试报考权、考试知情权等在内的公民参考权利,真正让我国招考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这同样也是维护国家公平正义的最为根本和有效的路径。
  2.初步确立了考试制度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的考试法律制度建设严重缺位,迄今为止,我国所有的国家级考试尚无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规范。仅就参考人数最多的国家教育考试而言,2005年的《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仍处于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其他则是部门规章,包括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1988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条例》,1991年颁布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1998年全国考委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以及2004年4月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颁布的《国家教育类考试安全保密规定》和教育部颁布的18号部长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此外,人事部还制定和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制定和颁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等。总体来说,考试制度管理体系已经初步确立。
  3.考试法律体系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就考试建立了初步的管理制度体系,但考试立法仍相对滞后,尤其缺乏一部最具权威性的考试母法,没有形成由若干专项考试法律组成的完整体系。而对于一些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热门考试,如公务员考试、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并没有制定相应的专项法律对相应的考试规程、考试原则等进行具体的规定。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考试立法仍急需规范和完善。
  三、立法治理考试作弊的具体做法
  通过建立完善的考试法律治理体系,强调考试法律的权威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进一步实现我国考试制度的公正公平。
  1.制定一部权威的考试母法
  制定一部最具权威的《国家考试法》母法,这样既可以突出考试法律的权威性和全面适用性,同时也为制定其他的专项法律法规提供了参考依据。目前我国国家级别的统一考试包括教育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及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这些考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仍有一些共性特点。因此,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应当制定包括所有国家考试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考试法》母法。这就为制定其他的专项法律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同时也为建立一个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2.填补法律盲点空白
  目前所制定的考试法律存在一定的盲点,很多依附于考试作弊行为所产生的畸形“作弊经济”一直没有得到严厉的惩处,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国家考试的严肃性。目前,有考试媒体发布信息和考前辅导良莠混杂,有些辅导班和网页的广告宣传用语踩上法律红线,不法分子制造考试作弊产品和印制考试作弊资料高价出售等违法乱纪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在制定相应的考试法律时要对此做出定性和处理,更要根据所造成的危害进行严惩。
  3.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在总的指导原则下有具体的实施办法,使法律法规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管和治理考试行为。当然,国家教育考试立法涉及问题众多,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作弊手段也越发隐蔽和复杂,这些都为法律的具体执行设置了障碍,也可以就一些具体的情况出台一些解释和实施的办法等。
  四、结语
  考试制度是一项被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选拔人才与社会考核的重要方式,但从考试制度诞生之日起,考试作弊也如影随形,古今中外,概莫能免,通过立法遏制考试作弊势在必行。只有加大对考试立法的制定和执行力度,才能更为有效地治理考试腐败,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创设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李罡.教育法学基础[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2]中国考生作弊现象严重[N].参考消息,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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