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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 我国学校管理中法治思想演变探析

发布时间:2019-01-21 04:15:04 影响了:

  摘要:在学校出现后,法治思想就在学校管理中逐渐体现出来。在奴隶社会时期,学校管理思想流派众多;在封建社会时代,学校管理德、法并举,严刑酷治;近代以来,学校管理日趋法治化。
  关键词:法治思想;学校管理;演变
  
  中国古代的“法治”其实是“刑治”,从秦代的“墨”“劓”“宫”“刖”“杀”到《唐律疏义》中的“笞”“杖”“徒”“流”“死”,轻至皮肉之苦,重到诛灭九族,这说明中国是一个重刑国家。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和现代文明下的法治思想是不同的概念,现代法治不仅注意到法治的社会功能、意义,更强调法律、法规、制度的社会公正性和合理性。这里,笔者仅从普遍意义上探讨法治思想在学校管理中的发展和演变。
  
  一、奴隶制时期学校管理中的法治观念
  
  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家杨贤江曾指出:“自有人生,便有教育。”中国的学校大约是在氏族社会末期出现的。《周礼・春官宗伯》载:“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说:“成均,均为五帝之学。”《礼记・王制》中载有虞氏之学为“庠”的传说。到了奴隶制社会,真正的学校才出现,同时也出现了学校法治思想的萌芽。《礼记》中记载了西周时小学、大学、乡学的教育状况,“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国有学”。在治校方面,也有了一些考核和奖惩制度。《礼记・学记》:“比年入学,中年考校,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对于德行不合格的学生采取严格措施,行“礼”以感化之,再三告诫后如不悔改,就流放远方再不使用。至春秋时期,官学衰落,学术下移,私学兴起,学校管理较为灵活,如孔子主张的“德主刑辅”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管子・弟子职》中就记载了从饮食起居、衣着服饰、课堂教学、课后修习等方面的学生管理规定。比较著名的还有墨、法两家学派。墨家强调奖惩分明,强化纪律的管理制度,其弟子必须守规,违者要受到处治。法家则提出“禁二心私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耕战,燔诗书而明法令”的管理思想,提出对私学要采取“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韩非子・诡使》)的措施,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封建王朝的统一,但是在思想和实践上则是一种倒退。
  
  二、封建时代学校管理中的法治思想
  
  随着历史的发展,封建社会以法治管理教育的力度不断加大。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法家理论的指导下推行“法治”,“废先王之教,禁私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汉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重视知识分子,允许开办私学,废除“挟书令”,采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兴太学以养士”的教育政策,加强学校管理,形成了太学、鸿都门学、宫邸学、郡国学、县道邑校、庠序等官学和书馆经馆等私学组成的学校教育体系,并且对教师、学省、入学资格、考试和出路等进行了规定。“《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汉书・董仲舒传》)由此融合德治、法治、礼治等诸多思想为一体的礼制,成为中国封建王朝一直奉行的政治思想和学校管理思想。
  至两晋时期,学校管理松弛,“考课不厉,赏黜无章”(《宋书・五行志》)。至隋唐时期,学校教育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学校种类之齐全、管理之严密、生徒之众多为前代所无法相比。如唐高宗时期审定了《五经正义》,把它作为明经科考试的标准;颁布了《唐律疏义》,把它作为明法科考试的标准;把儒家经典分为大经、中经和小经作为考试的内容;将科举制和学校教育相结合选拔人才,加强中央集权。《大唐六典》以法规形式对中央官学的入学资格、专业、课程设置、修业年限、毕业资格、教师的官品地位及学校管理人员的设置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堪称系统的“学校设置法”。对学生无理取闹、怠慢师长、强暴斗打、艺业不勤、酗酒喧争、聚为朋曹、崇饰恶言、肆意斗讼等行为皆有惩罚。这对其后宋元明清的学校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袭唐制,重视科举而轻视官学,历经范仲淹主持的“庆历兴学”、王安石主持的“熙宁兴学”、蔡京主持的“崇宁兴学”三次兴学之后,才建立起完备的官学教育体系,并且在教师管理和学生管理方面形成了一些规章制度,如兴办地方学校的诏和令、熙宁八年的“教官试”和具有特色的分斋教学制度。明代采取严酷的教育管理制度,实行文化专制,大兴文字狱;尊经崇儒,强化理学;颁禁例加强对国子监、地方学校的学生管理。国子监设立“绳衍厅”,凡“诸师生有过及廪膳不洁”,则书之集衍簿,严重者加以“发遣安置”。“议论他人长短”“交接为非”者严加治罪甚至法外用刑。
  清代的学校管理采取“一仍明旧”“兴文教,崇经书,以开太平”的政策,广兴学校,严定学规。影响较大的学规有顺治九年颁布的《卧碑文》(1652年)、康熙三十九年颁布的《圣谕十六条》(1700年)、雍正二年颁布的《圣谕广训》(1724年),对学生的为人、求学、思想、生活以及教师的教学等按律管理,其实质是禁止学生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剥夺他们出版和结社的自由,要求他们忠于君主,否则予以“酷治”。例如:雍正四年江西考官查嗣廷用《大学》中的“维民所止”四字作为科举考试的题目,被认为“维止二字,意在去雍正二字之首”,遂被革职下狱,病死狱中后,还被戮尸枭首,家属被坐死流放,家乡浙江省停止乡试和会试6年。
  
  三、近代学校管理中的法治思想
  
  自1840年鸦片战争起,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反抗外侮、追求富强成为中国最急迫的社会政治问题。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清政府被迫进行教育改革,创建了外国语学堂、军事学堂和技术实业学堂等近代意义上的学校,并在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形式、教育管理等方面有了现代学校体制的萌芽。1903年,张百熙、张之洞等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对学校系统、课程设置、学校管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在全国颁布实施,《奏定学堂章程》成为我国近代第一个真正贯彻执行的学校体系。1905年,科举考试被废,设立学部,制定了《女子小学堂章程》《增订各学堂管理通则》《改良私塾章程》等规定,其取法日本,诸多抄袭,不切实际,反映了清末统治者左右摇摆的意志,但毕竟确立了近代教育制度在中国的地位,促进了近代学校的发展。
  中华民国成立后,国民政府颁布了大量的法规加强学校管理。1912年,临时政府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凡各种教科书,务合于共和民国宗旨,清学部颁布之教科书,一律废止”“小学读经科,一律废止”“废止奖励出身”,同时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课程之标准》,规定了小学、中学和师范学校的课程及教学时数,开始了课程改革,以后教育部又临时颁布了一系列学校法令及课程标准。在蔡元培任教育总长期间,曾先后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大学令》等多部教育法规,由此形成我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次教育立法的高潮。1927年,蒋介石在政治上实行一党专政,在教育方面实施党化教育,制定了《学校施行党化教育办法草案》《各级学校党义教师检定条例》《学校规程》《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等管理制度,将“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专制主义统治在教育领域予以具体落实。
  总之,新中国成立前的教育法规在吸取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某些经验基础上,建立了比较系统、完备和规范的学校管理制度。但从根本上说,这一时期的学校管理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形式尽管完备,但所反映的内容却十分空泛,带有封建专制性和不切实际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历经初期的蓬勃发展、“文化大革命”时期学校管理的混乱、“文化大革命”后的拨乱反正,直至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施行后,我国的学校管理才开始进入法治化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规的颁布,以及“依法治校”理念的倡导,更是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校阶段。
  
  参考文献:
  [1]孙培青.中国教育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喻本伐等.中国教育发展史[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责编: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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