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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国内车坛政策法规大盘点|天津平行进口车报价表

发布时间:2019-02-09 03:36:26 影响了:

  编辑/�昕   2006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勘正式开始的第一年,2006年汽车政策也有了很多“第一个”。万事开头难,有了这些“第一个”,并且将逐步健全,中国汽车在“十…一五”期间的路会走得更顺。
  2006年也是中国车市由过渡到全面发展的一道分水岭,市场的变化主宰着厂家在市场上的一切行为,而汽车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关说、油价等因素又会左右车市,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一年来,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竞相出台,犹如一双无形的巨手,为汽车市场划定了边界,消费者也在这些政策的变化中受益。
  还有些政策虽酝酿已久,可能由于各种翻益关系一时无法平衡,今年已不能如期发布。希望这些政策能够早日出台,发力在2007年!
  
  已出台的政策法规
  
  限小解禁
  实施时间:2006年1月4日
  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并要求该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
  
  经销商资质评估
  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
  1月12日,商务部发布《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并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建汽车品牌销售专家库,对全国的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进行评估。根据《实施细则》设立的专家库将拥有40~50人,专家库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对全国各地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汽车经销商越权经营。
  
  双碰标准考验厂家
  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
  1月18日,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及《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明确规定,所有9座(以下)4轮(以上)载客机动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3.5吨的4轮(以上)载货机动车辆都必须满足侧碰强制性规定。而在后碰撞标准中则规定,所有9座(以下)4轮(以上)载客机动车辆都必须满足后碰撞的强制性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国内汽车厂家新上车型必须达到强制性标准,才能列入国家发改委汽车产品公告,在产在销车型如果满足不了侧碰和后碰标准,则必须在2009年1月18日之前的缓冲期内达到标准,否则到时也不得入市销售。
  
  中文车标不再羞答答
  实施时间:2006年2月1日
  2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汽车外部标识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其外部标识中的车企名称均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自2006年2月1日起,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登录《公告》;5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该办法的要求,否则将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
  实施时间:2010年起
  2月14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发布《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政策》。提出,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同时,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而到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汽车召回范围扩大
  实施时间:2006年8月1日
  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2006年8月1日起,将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至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已扩大到M类全部车辆。
  
  新汽车消费税
  实施时间:2006年4月1日
  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汽车行业执行新的消费税率。乘用车消费税分为5档,即排气量小于1.0升的税率为3%排气量1.0升(含)~2.2升的税率为5‰排气量2.2升(含)~3.0升的税率为9‰排气量3.0升(含)~4.0升的税率为14%;排气量4.0升(含)以上征收20%消费税。同时对24座以下的客车,排气量小于2.0升的,仍适用现行的3%税率,对排气量2.0升(含)~3.0升的适用5%税率,对排气量在3.0升(含)以上的增设8%的税率。
  
  交强险统一征收
  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
  3月28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交强险”,并在车上贴一个保险标志。原有商业三者险尚未到期的,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及时续保“交强险”。
  
  二手车交易出规范
  实施时间:2006年4月4日
  4月4日,商务部公布《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二手车可进行直接交易;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直接交易过程中承担有关义务,明确直接交易的有关操作程序;规定无论在任何交易方式下都应签订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约束交易者行为,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二手车交易过程实施监管。
  
  进口车关税触底
  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
  6月21日,财政部公布汽车进口关税调整表,其中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的进口税率由之前的28%降至25%,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税率由13.8%~16.4%降至10%。至此,我国加入WTO时关于降低整车和零部件关税的承诺将履行完毕。
  
  授牌出口基地
  时间:2006年8月17日
  8月17日,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向长春、上海、芜湖等8个首批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授牌,并授予一汽集团、奇瑞汽车公司等160家企业“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企业”称号。此外亦会借鉴国外经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基地城市和基地企业必要的支持,以培育中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的重点企业,力争成为世界汽车零部件重要供应基地。
  
  非实名购买汽车叫停   实施时间:2006年8月22日
  8月22日,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告》,规定凡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与车辆登记所有人联系,并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经查证属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市交管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撤销机动车登记。
  
  汽车涂装定清洁生产标准
  实施时间:2006年12月1日
  8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该标准为汽车涂装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清洁生产,防止生态破坏。
  
  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实施时间:2006年12月1日
  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
  实施时间:2006年9月1日
  7月21日,国家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推行由企业自愿性认证的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该规则要求:获得证书的产品,方可加贴国家认监委颁发的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标志,通过该标志,消费者可以查阅到认证机构名称、汽车噪声及排放量等相关信息。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实施时间:2006年12月1日
  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提出以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经济政策:1、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2、建立低票价的补贴机制;3、认真落实燃油补助及其他各项补贴4、规范专项经济补偿。
  
  强制OBD加装
  实施时间:2006年12月1日
  12月1日,北京地区正式实施了关于没有装配OBD的车型不能销售的环保政策,今后北京市机动车的环保标志将按照尾气达标排放标准分为3个星级,并作为今后车辆限行的主要依据。未加载OBD的国Ⅲ车只能拿到两星绿标。
  
  已出台征求意见稿的政策法规
  
  《中国汽车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讨论稿)
  首次明确提出“自主乘用车品牌”要在2010年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市场份额的指导性目标。
  
  规范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
  5月10日,商务部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公布在其网站上并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对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申请程序、处罚等都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明确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引入了危害对外贸易秩序概念;违规者将面临双重处罚;强调了出口商会作用。
  
  调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9月30日,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对机动车报废标准做出重大调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取消使用年限的强制报废限制。将私家车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至60万公里,并延长微型、小型和大型出租车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加到60万公里;使用年限方面除微型和小型出租车仍维持在8年外,其他车辆的使用年限都有不同程度增加。
  
  限制排气污染物
  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关于征求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征求意见稿)》”。该方法要求,自2007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m相应阶段要求的新型发动机和新型汽车均不得予以上公告,第Ⅳ阶段则从2010年7月1日起,车载诊断(OBD)系统试验则在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相应标准新车的注册登记、销售和使用的实施日期顺延一年。
  
  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据悉,国家发改委《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细则》已经通过高层审批。“细则”将结构调整作为核心内容,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主要措施有:一、为推动自主品牌的建设,对新建企业、跨类生产企业提出了自有商标的要求。二、鼓励发展大型集团,提倡企业间的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三、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汽车,缓解社会性突出矛盾。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为企业自主开发创造条件。五、严控新上项目,提高企业生产准入门槛。六、对产能严重过剩的厢式车、自卸车等改装车,两年内不再批新项目。“细则”还根据当前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规范汽车出口秩序
  据悉,商务部会同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部委制定的《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草案)》《关于促进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草案)》《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一系列与整顿汽车行业出口秩序相关的法规已进入最后审核阶段。我国今后将从源头上规范汽车产品出口市场秩序,并从生产环节入手,对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汽车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管理。今后企业要获得汽车出口资格,首先必须通过国家发改委汽车生产准入考核并已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同时要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资质条件。此外,准出口政策资质条件还将包括: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售后服务体系和维修服务能力、汽车整车产品上一年国内市场销售数量和最近两年出口量等。而针对部分生产汽车企业出口数字偏低的问题,(草案)中特意强调汽车出口企业其整车产品上一年国内市场的销量不得低于一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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