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企业管理模式 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模式研究
摘要:家庭服务业作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业,在安置失业农民工和促进城乡一体化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混乱,企业之间恶性相争,致使行业发展严重受阻。因此,本文对现有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模式分析,结合现有的创新经营经验,总结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经营管理模式,以加快家庭服务业的发展。
关键词: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模式
一、引言
家庭服务业作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业,虽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很低,但其作用不可小觑。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家庭服务业安置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职工。据北京三八服务中心统计,北京市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85%以上,特别是在近年来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家庭服务业的作用凸显,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安置失业农民工就业的重要行业正逐步被国家所重视,其在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前我国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保障体系极不健全;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和专业素质较低;供求结构矛盾突出;行业管理混乱;企业间同质恶性竞争严重,严重阻碍了我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家庭服务组织现有经营管理模式的研究,分析其现状、特点及存在问题,总结不同条件下的最优经营模式,并结合现有的创新经营总结新的经营模式。
二、家庭服务组织经营管理模式特点概述
家庭服务组织最基本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准员工管理模式与职业介绍(中介)模式,其中职业介绍(中介)模式出现最早。
(一)(准)员工管理模式
准员工管理模式(准劳务派遣管理模式)是指家庭服务组织通过招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其组织内员工,并对本组织的员工进行相关专业技能、职业素质等全方面的家庭服务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派遣到雇主家庭(即家庭服务消费者)工作,雇主家庭支付费用给家庭服务组织,由家庭服务组织扣除管理费后再发给家庭服务员。家庭服务员在转换工作的间隙,由家庭服务组织为其提供免费住宿。因准员工管理模式对家庭服务组织的要求较高,如家庭服务组织要有为家庭服务员培训、解决食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能力等,目前实行准员工制经营模式的家庭服务组织主要为近几年新成立的家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特点为:1.合同:家庭服务组织与家庭服务员之间为聘用合同关系,而家庭服务组织与雇主家庭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2.管理:家庭服务组织与家提供服务员签订合同期间,需为其分配工作,并在等待再分配的间隙,为其提供免费住宿。家政服务组织每月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各地有所不同。3.工资:雇主家庭将费用先支付给家政服务组织,由家政服务组织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家政服务员。4.责任承担:因家庭服务员对雇主家庭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先由家政服务组织承担相应责任,然后由家政服务组织对家政服务员进行追偿。同时,在家政服务员受到雇主家庭的侵害时,家政服务组织有义务协助家政服务员向雇主家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5.保险:通常情况下,家政服务组织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具体的金额和保险内容各地不统一,但均由家庭服务组织购买。
(二)职业介绍(中介)经营管理模式
职业介绍(中介)经营管理模式是指家庭服务组织作为中间人,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联系雇主家庭,由雇主家庭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组织按次收取介绍费,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职业介绍(中介)经营管理模式对家庭服务组织的要求较低,我国改革开放后最早出现的家庭服务组织都是职业介绍(中介)经营管理模式。以北京市为例,据北京家庭服务协会调查,2007年工商局注册的近3000家庭公司中70%为职业介绍(中介)经营管理模式。
主要特点为:1.合同:雇主家庭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服务合同,采用职业介绍(中介)经营管理模式的家庭服务组织起第三方见证人的作用。2.管理:采用职业介绍(中介)经营管理模式的家庭服务组织基本没有对双方的管理职能,只按次收取中介服务费,一般按月工资的百分比一次性收取,各地标准不同,10%-30%不等。3.工资:由雇主家庭直接将工资付给家庭服务从业员,与家庭服务组织无关。4.责任承担:由于采用职业介绍(中介)经营管理模式的家庭服务组织仅仅起见证人的作用,因此基本不承担任何责任。5.保险:由于家庭服务组织基本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也不负责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保险事宜。
三、现有家庭服务组织经营管理模式存在问题
(一)相关制度建设落后
1.法律规范缺失。在我国现阶段家庭服务业的相关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缺失,各地制定的有关家庭服务行业的法规条例也十分罕见,仅有广东省深圳市与河南省郑州市制定并实施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条例。以郑州市出台的《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为例,其所称的家庭服务经营者仅限于依法工商注册登记,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对规范从业人员资格提倡持证上岗和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不具强制性。但对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经营者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不难看出在已制定并实行地方性相关法规管理的城市,其法规规定内容相对宽泛,对家政服务业机构和从业人员、雇主家庭三者的真正约束力不强。
2.行业标准建设不规范。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家庭服务工作组于2009年成立,标志着全国家庭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开端,但全国性的行业标准尚未出台。各地制定的相关家庭服务行业标准虽已出台实施,如山东省、北京市、陕西省等,但标准版本不一、涉及的家庭服务项目也存在差异,涵盖范围不尽相同。
以山东省和北京市为例(见表1),两省制定标准的出发点不同,北京市制定的标准是从宏观层面,先制定家庭服务行业总体发展和共性方面的标准,然后逐步细化。而山东省的标准是从微观层面,即先从家庭服务行业基础的各个岗位的服务质量标准入手。两地的差异表明:各地在制定相关行业地方标准时,“各自为政”,标准不一,无统一规范或相关行业规范制定的指导意见可循。全国家庭行业标准制定与管理混乱,国家缺乏相应的业务指导,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没有有效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