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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海洋划界中的“公平原则”]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发布时间:2019-06-17 04:02:31 影响了:

  长期以来,在国际海洋划界中一直存在着“公平原则”与“等距离/特殊情况”之间的分歧。系统考察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在国际海洋划界中“公平原则”是法律原则,而“等距离/特殊情况”、“中间线”以及“成比例”等都只能被称为规则或者划界方法,采取这些规则进行划界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公平。适用“公平原则”对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较为有利。中国也一贯主张在国际海洋划界中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再考虑适用具体规则来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划界问题,无论采取哪种规则都不应导致划界结果实质上的“不公平”。
  [关键词]海洋划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公平原则;习惯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3-0131-06
  盛红生(1960-),男,博士,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浙江杭州 310018)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项目批准号:09JZD002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在很多情况下,海洋的沿海国不止一个,其中存在沿海国之间相向或者相邻的地理位置关系,因此海洋划界问题的出现就有着必然性。在国际法中,海洋划界是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如果国际海洋划界争端无法通过政治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司法办法解决,在某些条件下就存在引起武装冲突的潜在风险,成为威胁国际关系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最近20年来,国际法院受理的涉及海洋法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达20余件,而这其中大多数又都与海洋划界争端有关。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也受理了一些涉及海洋划界争端的案件。主权国家之间更多地选择通过国际司法办法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无疑是国际法治发展的新动向,对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非所有国际海洋划界争端都能通过和平方式妥善解决,如果海洋划界争端长期得不到公正合理解决,对有关各方依法利用海洋和维持国际海洋的正常秩序,都存在巨大的、潜在的或者现实的威胁。
  一、各国在理解和适用“公平原则”方面存在的分歧
  从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各国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各种理论和主张,莫衷一是,但是1969年国际法院的一项重要判决使这一情况发生了某些变化。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之间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产生争端后,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德荷条约》,1965年6月9日签订《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在划界中他们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界线,但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丹麦和荷兰的代表认为,整个事项受它们称之为“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则的支配,该规则在1958年4月29日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得到反映。根据该规则,如当事各方未就适用另一方法达成协议,所有大陆架边界线应以等距离划分,除非经公认存在着“特殊情况”。按照丹麦和挪威的观点,就有关的两条边界线而言,德国北海海岸的形状本身未构成特殊情形。联邦德国认为,无论如何,在类似北海这样的情况下,正确的规则是,有关国家应根据其海岸长度按比例拥有现有大陆架“公平合理的部分”。由于联邦德国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其很不利,其只能得到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兰则分别占10%和11%。联邦德国主张,“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联邦德国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界。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但是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因为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作出判决,认为联邦德国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法院未接受联邦德国的观点,同时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决的观点。法院认为,采取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适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有一项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这是因为,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以它对陆地领土的主权为依据的,而这一点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涵。
  如果要对“公平原则”在“北海大陆架案”之后的后续发展作出综合评价,我们就必须考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整个过程。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当时形成了两个对立的利益集团,即“公平原则集团”和“中间线集团”。前者主张应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定,适当时可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但要顾及各种特殊情况;而后者则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是划界唯一的合理原则。在小组讨论中,“公平原则”集团国家还认为,世界各地海域情况十分复杂,如海岸线的曲折变化,海底地貌特征和岛屿分布等地理因素,以及各种历史因素,在划界时我们都必须全面考虑,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才能合理解决。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并非唯一的方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才能采用。这些国家认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在划界问题上虽然强调了中间线和等距离线,但公约签订以来各国大陆架划界的实践表明,一项具体规则(如等距离规则),不可能在一切或大多数情况下导致公平合理的结果。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因此,结合海洋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学者认为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最适宜和最基本的原则,距离标准不能否定和取代自然延伸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这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表明中国也主张采用“公平原则”解决大陆架划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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