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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团队存在的问题及改善

发布时间:2019-06-22 04:26:17 影响了:

  在网络迅速发展时期,网络行为良莠不齐,亟须规范。网络侵权行为的频频发生令人谈网色变,网络谣言、****、网络水军、非法网络公关等一系列网络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针对网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成为我国构建文明、有序网络环境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网络管理;互联网;网络侵权;网络立法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5-0210-04
  王慧军(1972-),女,南昌大学博士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管理。(江西南昌 330031)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类社会进一步信息化。但由此而来的问题就是高速的网络流通、信息传播市场的全球化,民事主体的权益也易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以及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致使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变得错综复杂,现有法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解决网络侵权行为的需要。2007年,中国互联网上发生了一起具有震撼力的事件——“艳照门”事件,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位女艺人的不雅隐私照被人放到互联网上,引起社会一片哗然。这一事件凸显的法律问题,即利用网络侵害隐私权、名誉权,应如何在立法层面加以防范和控制。2008年,我国“****第一案”不仅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次。案件起因是31岁的姜岩在博客上诉说丈夫有外遇后到其从24楼跳楼身亡自杀前的心理路程。其博客公开后,“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和“天涯”三家网站纷纷刊登和转载相关文章及网民对此事进行评论的帖子。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了备受谴责的焦点,因不堪忍受舆论压力,王菲于2008年3月将三网站作为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法院对此案的审判相当慎重,不仅三次开庭审理,而且专门召集高级法官及高等学院的专家学者就此案进行研讨。而网络谣言近年来在网上猖獗,从“艾滋女”到“军车进京”,其中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有些谣言甚至危及国家稳定。正如尼葛洛庞蒂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据此,“网络”这一与人们日益紧密相连甚至不可或缺的事物,已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我国网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管理在全世界来说都是一个难题。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有人认为互联网具有“三无”的基本特征,即无法律、无国界、无法管制。但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壮大并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基础设施的今天,由于缺乏必要的管制,互联网上开始充斥色情暴力、侵权行为、造谣诽谤、虚假广告等一系列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个人健康发展的负面内容。如何对互联网上内容进行有效管制成为我国政府、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目前来说,各国都有加强网络管理的趋势。我国的网络管理起步并不晚,但存在的问题却很多。
  (一)立法滞后,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缺乏具体规范
  首先,虽然说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将互联网纳入法制管理的少数国家之一,国家在网络监管方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互联网的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随着网络应用向纵深发展,在已颁布实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条文已显得滞后,一些关于网络行为的认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关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少,但都仅仅局限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即使《刑法》中也只有3条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条文(《刑法》分则共351条)。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色情、网络侵权、网络恶搞等不法行为肆意猖獗,正是因为缺乏相关的具体规范和规定,立法严重滞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新涉及网络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相对而言,该规定也是目前我国涉及网络犯罪的最细致的标准。但对于网络大量其他非法行为而言,我国尚没有相关具体的规范和规定。
  再次,我国立法层次偏低,缺乏统一的规划。我国现有的网络法规包括三个层次:处于效力最高级别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部颁行政规章及其下属机构颁布的大量法规性文件,大多表现为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国务院颁布的层级较高、较统一的法律规范很少。可见,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主要是层级较低的规定与通知形式,互联网立法与管理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二)行政管理职责不明,管理效果不理想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横向的各部门并立的所谓“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最大的优点是理论上可快速有效地整合各部门的管理资源优势,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部门之间权限不清、管理机构重叠、部门管理职能重叠或空白等问题。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管理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从管理部门看,目前我国网络行政监管的主体几乎遍及所有政府机关。如此众多的部门管理,看起来在网络管理领域投下了重兵,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但管理效果却并不理想。多个部门参与互联网的监管,但是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边界不清,在很多地方出现重叠,特别是在一些新兴的技术和业务上。同时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明,仍然有一些领域尚存管理空白,如个人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等,这些领域的管理缺失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的管理效果。我国互联网管理人才匮乏,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的问题,也给互联网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的实施带来了很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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