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思想汇报 > 【全球化语境下核心劳工标准的推行趋势分析】 全球化对劳工的影响
 

【全球化语境下核心劳工标准的推行趋势分析】 全球化对劳工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7-12 03:55:16 影响了:

  摘要:全球化的双刃剑效应使全球劳工条件恶化。推动劳工权益保障的核心劳工公约由于执行的灵活性和监督机制的软弱性,实施情况并不理想。核心劳工标准最终以国内立法在各国实现,在国际层面由多元主体以批准公约、普惠制、协议、生产守则、软法几种形式推行。文章对核心劳工标准的发展趋势做了分析,并提出发达国家极力主张的劳权入世近期内不可能实现,深化全球化才是实现劳工标准的根本路径。
  关键词:核心劳工标准;全球化;多元主体
  经济全球化在给国际贸易、投资等带来福利的同时,伤害了劳工权益。核心劳工标准是保障基本劳工权益的规则,但如今在国际上推行的成效不尽如人意。那么核心劳工标准在实施上采用哪些形式,发展趋势及今后前景如何呢?
  一、 全球化给劳工权益带来的影响
  全球化最早是1985年由T·莱维提出的,形容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发生的巨大变化,包括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经济全球化下贸易竞争更激烈,使劳工权益保护问题愈加突出。
  经济全球化的“双刃剑”效应对劳工权益影响也是两方面的。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劳工权益得到整体改善和提高。商品、资本和人员的国际流动给绝大多数劳动者以新的选择。出口增加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水平,工人素质和福利改善的空间得到提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获得明显的降低成本的利益,尤其是有利于降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价格。
  另一方面,劳动者相对于资本的弱势地位更加凸显。发达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冲击,这种低工资国家的竞争还迅速威胁到了一些白领工人,例如印度已成为世界级的数据处理和软件开发中心。发展中国家政府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竞相把劳工标准降到最低点(Race to The Bottom),可劳动者更关注社会公平。两者关系平衡不好造成社会矛盾激化。1999年WTO西雅图会议期间,工会等团体组织抗议全球化造成了劳工条件的全球性恶化,一直到魁北克美洲国家组织首脑会议、歌德堡欧盟峰会、热那亚八国集团峰会和香港部长会议,都伴随着反全球化的公众抗议。
  二、 核心劳工标准在国内的实施
  国际劳工标准名称的出现要比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早, 但目前国际上没有确切的定义,与劳工标准混用,一般把它分为核心劳工标准和经济性劳工标准。核心劳工标准在台湾称基本劳工权利,包括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消除就业歧视、禁止使用童工四项内容,主要体现在8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经济性的劳工标准是指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并对商品的成本产生直接影响的标准。
  1. 国内法是实施核心劳工标准的根本保障。没有一个国家明确反对保护劳工权益,也不反对国际劳工标准本身。劳工权益是国家自主决策的主权,国内立法的完善和司法、执法实践是国际劳工标准实施的根本表现方式。例如以色列修改了《青年劳动法》,明确14岁到15岁的儿童在学校放假期间、并应仅作为一种例外措施,可以做强度较轻、不可能对儿童的健康和成长造成伤害的的工作,以使国内立法同国际劳工标准相符。荷兰否决一项与禁止强迫劳动公约不符的法案,该法案要求劳工获得地区就业办公室的许可才能终止劳动关系。中国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七条第一款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 美国国内法歪曲利用核心劳工标准。美国大肆倡导将劳工标准与贸易在WTO体制内挂钩,并以其经济霸权优势推动在双边和地区贸易协议中附加劳工标准内容。美国国内贸易立法更是体现了这一导向。1933年的《国家生产恢复法》要求只有符合包括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在内的美国国内公平劳工标准的产品才可以进口。1983年的《加勒比盆地经济恢复法》规定受益国家的标准包含工人享有合理的工作场所的统计和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这种用国内法要求他国遵守核心劳工标准的做法,理论上存在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效力缺陷,且与WTO的非歧视原则不符。
  事实上美国对劳工权益的保障状况并不佳,目前美国仅批准了两项核心劳工公约,这与他要求其他国家遵守的政治主张是互相矛盾的。究竟是是美国不愿意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还是自身就存在不能见光的缺陷呢?他在其他国家的舆论压力下,会不会也考虑对一些核心劳工标准条约的批准呢?有一点是确定的,如果美国在施行核心劳工标准上“道德迟钝”,却指手画脚其他国家的劳工权益保障问题,肯定会遭到其他国家诟病的。
  三、 当前核心劳工标准的国际推行方式
  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推行主体主要有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多元主体采取多样化的推行方式,包括且不限于法律手段。当前国际劳工标准主要采取公约、协议、生产守则、软法、普惠制五种方式实施。
  1. 批准公约。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是各国促进工人权利的重要途径。ILO现有会员国数目183个,目前有136个国家已签署全部核心劳工标准公约,占全部会员国的2/3强。每个核心公约的批准数目都超过了150个。这说明核心劳工标准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反映共同价值和原则的工作相关问题标准。但即使大多数国家接受,少数国家包括占有重要国际政治经济地位的劳动力大国比如美国、中国不接受,核心劳工标准的实施要大打折扣,距离其成为国际强行法,还是有差距的。成员国对国际劳工公约有选择批准权。无论批准与否,ILO认为保持跟踪标准的发展趋势对各国都很重要。即使某个国家不批准某项公约,他也可能尽量使他的立法与公约规定相一致。
  2. 双边和地区自由贸易协议(Free Trade Agreement &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FTA & RTA)。美国从《北美劳工合作协定》开始,在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积极引入劳工标准条款。截至2011年1月,美国已与43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双边贸易与投资框架协议,几乎全部直接写入劳工条款或涉及劳工保护的问题。加拿大和智利、智利和墨西哥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将其纳入。欧盟在2000年同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沿岸国家集团签署的《ACP-EU伙伴协议》的谈判框架及2002年的谈判议程中都包含了劳工标准。南南型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勒比共同体、南方共同市场中也均纳入。2008年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附加了《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表明中国开始以积极态度面对贸易与劳工标准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和新西兰准备在包括劳工标准的领域合作。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