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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个人所得税筹划]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发布时间:2019-07-14 03:48:24 影响了:

  【摘 要】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年薪的分配方式。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对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通常情况下,经营管理者年薪是一个已知量,如何在各个月份支付工资、年底一次性支付全年奖金,实现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最低,文章依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地推导。
  【关键词】 年薪制; 个人所得税; 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支付薪资的方式包括月度工资、季度奖、半年奖和年终奖。国税总局相关法规明确规定,“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一次支付的季度奖、半年奖个人所得税并无税收优惠,而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给予了一次性税收优惠。鉴于此,本文将不讨论年薪制中季度奖、半年奖这种支付方式,并假设年薪是一个已知常数、每月支付相等的月工资、年底一次性支付全年奖金,同时不考虑“三险一金”因素和企业年金等问题,即:年薪=月度工资×12月+年终一次性奖金。①
  一、筹划依据和思路
  根据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时,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起征点从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形成新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 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新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将每月收入额与应纳税额建立对应关系(如表1)。
  由表1直接推导出相应的每月收入的取值范围,即临界值区间(如表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通常实现年薪制时,经营管理者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 500元)的情况很少,所以本文不讨论这种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及新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将年终奖与应纳税额建立对应关系(如表3)。
  由表3直接推导出相应年终奖的取值范围,即临界值区间(如表4)。
  分析表2与表4:
  若年薪为A,当月工资X满足3 500≤X<5 000,年终奖Y满足<18 000,则年薪A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Z=3%×Y+3%×(X-3 500)×12
  ∵3 500≤X<5 000 且 A=12X+Y
  ∴42 000≤12X<60 000
  ∴42 000≤12X+Y<78 000,即42 000≤A<78 000
  此式表明,当年薪A∈{42 000≤A<78 000}时,存在一种应纳税额计算情形即:Z=3%Y+3%×(X-3 500)×12,此时X必须满足3 500≤X<5 000,Y必须满足Y<18 000。
  同理,将表2与表4中每月收入X、与年终奖Y一一对应组合,可得表5。
  根据此表可以找出任意年薪计算应纳税额时所有能够选择的相关公式以及选择此公式时对应的每月收入、年终奖的取值范围。
  所以在做税务筹划时,只需对照表5,找出所有对应公式,逐一讨论即可。
  二、实例分析
  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公司聘用了一名在国内有影响力的技术总监华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给华某核定的年薪为57.86万元,并获董事会批准,在完成公司下达的考核任务和业绩指标后年薪可全部兑现,公司财务部经理王某认为华某很可能完成考核任务和业绩指标,据此对华某的年薪支付方式进行了税务筹划。
  王某按照每月支付相同的月工资、年底一次性支付全年奖金的方式,对照表5对华某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如下分析:
  1.当3 500≤X<5 000,420 000≤Y<660 000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Z1=30%Y-2 755+3%(X-3 500)×12
  ∵420 000≤Y<660 000,Y=578 600-12X
  ∴420 000≤578 600-12X<660 000
  ∴-6 783<X≤13 217
  又∵3 500≤X<5 000
  ∴当A=57.86万,若使应纳税额按照以上公式计算,则X的取值范围必须为X∈{3 500≤X<5 000}∩{-6 783<X≤13 217},即3 500≤X<5 000。
  同时,Z1=30%Y-2 755+3%(X-3 500)×12=30%(578 600
  -12X)-2 755+3%(X-3 500)×12=169 565-3.24X
  因此,这种纳税计算情形下的最小计税额为:Z1min=169 565
  -3.24×5 000=153 365
  2.当5 000≤X<8 000,420 000≤Y<660 000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Z2=30%Y-2 755+[10%(X-3 500)-105]×12
  同理可得:X的取值范围为X∈{5 000≤X<8 000}∩{-6 783<X≤13 217},即5 000≤X<8 000。
  Z2=30%Y-2 755+[10%(X-3 500)-105]×12=165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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