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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角比较中西方志愿服务_大学生志愿者活动证明

发布时间:2019-01-18 03:47:41 影响了:

   [摘要] 随着社会发展,志愿服务为社会创造了不可估量的效益与价值,志愿服务活动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与称誉。中国和西方的志愿服务的起源有着类似之处,但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不同。从多种不同的新视角比较中西方志愿服务,可以深刻认识我国和西方志愿服务发展的差距。
  [关键词] 志愿服务 新视角 比较
  
  西方志愿服务起步较早,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发展比较规范。我国志愿服务近几年发展迅猛,但总体还比较落后,从多种角度比较分析我国和西方的志愿服务,既能加深对志愿服务的认识,也能发现其发展的差距。
  一、内涵定义新视角:不同定义表述一致内涵
  由于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差异,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志愿服务进行界定。在西方,欧洲青年指导委员会对“志愿服务”定义为:“志愿服务意味着给予和接受。它是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共同学习的过程。参与者(包括个人和组织)所加入的志愿服务项目或是以一种崭新的视角来从事传统工作,或是为了应对某一需求,从而最终建立一个更为公正合理的社会。所以,志愿服务是社会发展的催化剂,每个人都应当有权参与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志愿服务”定义为:“志愿服务是一种利他行为,是指人们在正式(非私人)场合中,在一段时期内自愿、无偿地贡献自己的时间和专业技术。对于志愿服务,人们要进行务实的考量和安排,比如志愿者维持生活所需的费用、交通费以及安全问题。”在我国,2006年团中央出台《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对“志愿服务”定义为:“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关于“志愿服务”的种种定义,表面上看虽然中西方表述有所不同,各有侧重点,但其内涵是一致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自愿服务、奉献他人、促进社会发展三大方面。
  二、思想渊源新视角:同源于古老的传统慈善观念
  任何现象的产生都具有文化背景,志愿服务也不例外。西方宗教团体在宣扬、延续“慈善”的思想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早在3000多年前,古埃及出现了僧侣群体,他们通过带有慈善的行为来掌控权力,虽然是为了权力而从事慈善事业,但这种从事慈善的行为却一直延续至今。古希腊、古罗马对“善”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都强调“共同的善”,维护共同体的利益。古罗马时期的政治家、哲学家西塞罗第一次系统的阐述了公益思想,“公益优先于私益”是西塞罗公益思想的核心内容。到中世纪,政教合一的教会具有相当强大的兴办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动员能力。
  在我国古代,传统的慈善思想主要来源于儒家、墨家、道教以及佛教的思想。孔子《论语》一书中“樊迟问仁。子曰:‘爱人’。”是最早的用“爱”来解释“仁”的记载。孔子还说“为仁由己”,这是说爱人、助人、利人要靠自己。墨家“兼爱”的思想认为应“兼以易别”,用“兼”来代替“别”,不“爱”源于有别,“兼”则一视同仁。墨家的“兼爱”思想认为社会动乱是因为人们把人区分为“你”、“我”,所以不相爱,如果人人相爱就会人人得利。道家把《道德经》视为圣经,提倡慈善助人,而且道家把“积德行善”与“得道成仙”联系起来,信徒必须行善、济世、度人。佛家则以“慈悲”为根本的精神:“慈”指众生快乐,赐其幸福;“悲”指去除众生苦恼,摆脱痛苦。但从作用上来分析,儒家的仁爱思想奠定了中国传统的“慈善”思想基础。
  由此可见,中西方的志愿服务思想基础同源于古老传统的慈善观念。虽然古老传统的慈善观念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表现的形式略有不同,在西方表现为“共同的善”、“公益”等,在我古代则表现为“爱”、“兼爱”、“积德行善”、“慈悲”等,但都体现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本质。
  三、发展历程新视角:发展历程不同导致发展差距
  学术界认为西方的志愿服务发展主要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萌芽阶段(16世纪至19世纪初)。16世纪时,英王亨利八世开始规定征收救济品,由地方政府分发救济贫民。此后,西方各国也相继成立了不同目标的慈善组织。第二,扩展阶段(19世纪末及20世纪初)。19世纪末,德国采取危险分担和保险福利的原则,集合财力对劳动者给予保险金和福利待遇。美英两国也通过了相关法律,保障社会救济与福利事业,于是,志愿服务逐渐得到了各国的重视。第三,规范阶段(20世纪中)。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的志愿服务工作得到规范,扩大成为由政府或私人社团举办的社会服务工作,这不仅调整了被救助者的社会关系和改善他们的社会生活,还调整了整个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
  纵观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历史,大致也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转型阶段(19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后,西方文化逐渐渗入中国的传统慈善文化。到民国年间,民间组织围绕“救国”的目标开展慈善活动,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国的传统慈善活动向现代的志愿服务转型才基本完成。第二,探索发展阶段(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末)。“雷锋精神”的出现,为我国探索志愿服务发展提供了范例。1989年我国出现第一个志愿者组织“天津和平区新兴街道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1994年,团中央成立了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随后各级志愿者组织也相距诞生。第三,蓬勃发展阶段(21世纪后)。在2001年“国际志愿者年”活动影响下,志愿服务受到重视。此后,团中央实施了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志愿服务项目。2006年,团中央颁布《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2008年,在“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影响下,涌现出了数以万计的志愿者,志愿服务发展呈现“全民参与、蓬勃发展”的趋势。
  虽然我国和西方志愿服务的发展历程大致都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但西方的志愿服务萌芽较早,是完全自发、内生的,较早形成了规范化。而我国志愿服务是在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下产生的,转型和志愿组织的出现也较晚,发展比较缓慢,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差距。
  四、发展模式新视角:模式差异隐藏制约发展的成因
  我国家志愿服务的模式与西方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这是制约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体现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运作上。在英国,政府委托项目给志愿组织,特别是地方政府往往长期委托志愿组织完成一些属于政府职能的工作,如陪护孤寡老人。在美国,政府大力扶持志愿服务,志愿组织完全是社团化运作,他们拥有独立的资金和志愿者队伍。据统计,1990年初,美国社团总数已经超过10万个,美国也因此被称为“社团组织的国度”。显而易见,英美两国志愿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是比较主动和有效的。在我国,志愿组织一般挂靠政府,如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挂靠团中央,各省级志愿者协会挂靠省级团组织。这样,造成了志愿组织是团组织的一部分,在开展活动时就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运作模式。另一方面,体现在志愿服务的法制保障上。西方很多国家的志愿服务工作已经法制化,这为志愿者服务提供必要有效地法律保障。如丹麦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立法,使它成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法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法国男性,符合条件者都必须履行国民志愿役,违规者处2年有期徒刑。在美国,参加“为美国服务的志愿者”活动,服务期为一年,而且选择联邦职业时可免除考试资格。在我国,近几年出台了一些地方青年志愿者条例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志愿服务专项优惠政策,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针对志愿服务的法律。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0年的调查结果显示,54.5%的青年志愿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志愿服务的法律”,认同这一看法的社会公众占被调查人数的59.3%。
  可见,志愿服务“自上而下”的组织运作模式在我国虽然有着一定的优势,但从发展志愿服务的角度来看不利于长远发展。另外,加强志愿服务的立法,明确志愿服务法律性质,保障志愿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已成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志愿服务工作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田军.志愿服务理论与实践[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2]北京志愿者协会.走近志愿服务[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6.
  [3]江泽全.英国志愿服务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4,(03).
  [4]陈东.浅论美国志愿服务经验及借鉴价值[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2).
  [5]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研究报告(续).中国青年研究,2001,(3):48.
  [6]论语•颜渊篇.
  [7]田军.志愿服务理论与实践.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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