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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图书馆游玩攻略 [图书馆立法刍议]

发布时间:2019-01-18 03:47:41 影响了:

   [摘要] 在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图书馆立法刻不容缓。文章分析了我国图书馆立法现状,阐述了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现实意义,并提出了图书馆立法的基本策略,以期为我国图书馆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 图书馆立法 图书馆法 图书馆事业
  
  当今时代,信息和知识已成为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元素,这给传统的传播文献信息的社会机构――图书馆带来发展机遇和生存挑战。因此,制定统一的图书馆法,健全和完善图书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管理图书馆事业,用法律来保障和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成为图书馆界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图书馆立法的现状分析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文学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是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我国图书馆事业在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务院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就非常重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及其规章。如1951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古迹珍贵文物保护法的命令;1955年文化部又发布了《关于加强与改进图书馆工作的指示》等。改革开放,特别是1982年我国第四部宪法颁布以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又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章,如1982年12月文化部发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等。
  目前我国图书馆立法呈现出的格局是:图书馆立法有宪法依据,此外还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渊源的效力等级,在图书馆的立法格局中,有一个“隔离带”,即在宪法依据与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没有图书馆法。为什么至今尚未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图书馆法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二:
  1.行政机关对图书馆立法工作不够主动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绝大部分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都是由行政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的,这就可能产生某项法律的立与不立,行政机关起到一定的左右作用。由于图书馆属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如果与行政机关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行政机关自我的约束力很大。因此,行政机关为了便于管理,乐于处在一个既是法规的制定者,又是实施者的地位。二者兼于一身,操作起来阻力小。
  2.受宏观立法失衡因素的影响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经颁布了300多部法律。在这些法律中,大部分都是经济立法,但对文化方面的立法有所忽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衡状态,图书馆法正是在这一因素影响下过于滞后的。
  二、图书馆立法的现实意义
  图书馆立法旨在将某一范围的法律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相对于我国当前图书馆的分散规程和低层次的立法,图书馆法的产生不只是在形式上追求一个完整的体系结构,其意义还在于:
  1.有利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对图书馆事业进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促进图书馆事业在法律轨道上健康发展,己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中,虽然已颁布了300多部基本法、800多部行政法规和3000多部地方法规,但令人遗憾的是,却没有一部规范图书馆运行的法律。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因此,只有加强图书馆立法,把图书馆与社会、读者、管理部门的关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国家发展图书馆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对直接影响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问题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制约图书馆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2.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需要
  既然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那么,各行各业的发展就都要依据法律来行事。随着经济立法的逐步完善,我国的文化、教育立法已提上了议事日程,且越来越为国人所重视。如今已通过的文化教育类法律诸多,唯独没有《图书馆法》。
  没有图书馆法,图书馆建设和发展没有一个可靠的依据与保障,其运作也只能处于一种无序甚至混乱的状态。公共、高校、科研三大系统图书馆各有各的规定,工作标准不统一,书刊采购不能协调,资源共享困难,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也很少。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协调。我国没有专门的图书馆法的这种现象与我国所处的大国地位也不相称。
  3.有利于图书馆适应时代的要求
  长期以来,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呈现条块分割,图书馆事业的各主管部门各自对所属图书馆实施监督管理。在这种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下,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既没有也很难实施宏观把握,更谈不上微观指导,并且体制的分散也使一些规程、条例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产生了文献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规划、人才队伍配制等一系列新问题,因此,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高科技信息技术必须作为未来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主体,信息的使用和保护必须要有合理、明确的规定作保障,所以,时代需要图书馆法早日出台。
  4.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的立法层次
  目前,我国各种各样的有关图书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很多,但这些规程、条例有些连规章都谈不上,可见其立法层次不高。由于行政部门的文件要么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要么从权利保护的角度规范,这使得图书馆在权利行使方面缺少充分的依据,不利于图书馆的运行。因此,加强图书馆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提高图书馆的立法层次,不仅有利于权利的保护和行使,而且,由于法律制定的程序更加严格,各方面利益的考虑更加客观性,将有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三、图书馆立法的基本策略
  1.加强立法的宣传工作
  我们要从我国图书馆的实际出发,从自身做起,增强服务观念,发挥图书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图书馆工作的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各阶层对图书馆的认同与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与全国各级人大、司法部门、主管机关、新闻单位加强联系,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确立完整的图书馆法制观念,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依法治馆的新秩序。
  2.加强公关力量,开展公关活动
  图书馆界一向给人的印象是低调、保守,不善于开展活动,特别是不善于开展公关活动,不善于把握时机提出问题。公关对象包括主管领导、法学界、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等等。此外,开展公关活动一定要经常化、惯例化,常抓不懈,长期坚持下去,必能收到有益的效果。
  3.加强图书馆立法专项研究
  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地方政府和各地图书馆要依据图书馆法制定相应的图书馆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图书馆法作为一项国家立法,绝对不是一项简易的工作,而是必须建立在对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因此,必须组织法律学和图书馆界的专家对图书馆立法的各项问题进行专门、系统地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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