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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完善排污交易机制|绿色信贷可持续发展机制

发布时间:2019-01-18 04:06:55 影响了:

   [摘要]环境保护是全球可持续发展五大要点之一,在工业化的快速推进过程中,环境治理尤其显得重要。控制污染超量排放是保护治理环境最重要的举措,要使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进,方法之一,是制定合理的排污交易制度,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关于排污交易的法律法规,吸引社会力量加入排污交易的市场体系,明确产权关系,降低社会组织排污交易成本,是我国实施排污交易的关键。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排污交易制度 排污交易成本
  
  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现代人的需求以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从对环境的治理来看,尽管国家加大了环保控制力度,但由于存在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的特性,大量企业对环境治理的投入不足,污染物超量排放。发达国家在环境污染和治理的选择上,先后出现了政府管制、征收庇古税和进行排污权交易等三种基本模式。我国排污交易实行的时间较短,尚有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有待探讨。如何尽快出台法律法规,来明确排污交易行为,规定排污市场的建立方式,规范排污的初始分配方式,从而真正做到用市场的办法、经济的手段,开创出保护环境的一条崭新之路,是当务之急。
  
  一、环境资源的日益稀缺,为开展排污交易提供了内在动力
  
  排污控制取决于环境对污染的承受能力和自身净化能力,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是与生产量的增加相伴而生的。过去,我国经济总体水平较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低,环境依靠自身的净化能力完全可以承受。因此,对污染治理的愿望也不迫切,政府长期采用的是类似于管制的策略,以行政手段调节控制企业对污染物的排放。排污费的罚款和收费高低可由政府环境管理部门自由裁量,因此,常常出现环境主管部门的“权力寻租”、企业“付费即可排污”等不合理状况;这些就使得排污收费具有随意性,排污收费价格不能形成“非人格市价”,污染物排放总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近年来,经济落后地区迫于经济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压力,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上,常常表现出“软政权”现象(所谓“软政权”,参见卢现详《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软政权”的根本含义是即使制订了法律,它们也不被遵守、不易实施,其突出特点行政的随意性控制,而这种随意性控制是产生腐败和设租―寻租的温床。)另外,经济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的重视,导致国外企业将一些污染严重的产业纷纷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时,前期着重于外资的引进数量,而将对环境污染的考虑置于次要地位,导致环境污染加剧;随着我国社会生产总量的大幅增加,以行政手段解决污染控制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企业是否执行环保政策过多依靠行政手段的被动监督,企业只需缴纳部分费用或罚款即可排污,导致有些地方环境恶化到了无可忍受的程度。因此,必须考虑以市场手段为主、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一整套综合治理体系来解决污染控制;排污者的排污成本和排污收益必须要体现市场的作用,环境污染的严重性需要选择一种公平的排污交易机制。
  所谓排污交易机制,是一种以“奖励”形式的经济诱因,鼓励排污者致力减排的,控制污染的经济工具和政府行政门径;以达致减少排放污染物目标。排污者之间根据其成本效益进行排污交易,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由此可见,排污交易制度是以运用市场调节手段为主的一种关于排污的新机制的设计,同时,也是环境容量稀缺程度提高所诱致的自然选择的结果。企业在污染的排放、治理中,也完成了从消极、被动应对到内化为企业自主行为模式。通过排污交易制度的形成,利用产权制度有效激励厂商在生产中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依靠利润、价格系统和产权来激励厂商安排其最优生产计划。
  
  二、排污交易市场形成的基本条件分析
  
  从排污的性质来看,排污是一种明显的有偿使用的政府特许权,该权利属于所有者的无形资产的范畴,有产权归属的界定。由于污染物的排放具有外在性,按照科斯定理,外在性具有通过私人协议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只要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足够低。由此可见,排污交易能否推行,关键取决于实施排污交易的总交易成本的高低。
  1.降低总交易成本是排污交易运行的前提
  从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明晰产权所花的成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由此可以把交易成本分为外生交易成本和内生交易成本两大部分,外生交易成本是在交易前就可度量的,内生交易成本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者采用机会主义对策行为所造成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在排污的交易中,同样存在外生交易成本和内生交易成本两大类交易成本。从排污的总交易成本构成来看,外生交易成本和内生交易成本呈现出明显的此消彼长关系。而实施排污交易的根本前提条件是:清晰界定排污产权归属,完善排污市场交易体系,使排污交易的总交易成本最低。
  2.排污的初始分配是排污交易形成的基础
  合理进行排污的初始分配,既关系到企业财务负担,也关系到社会上某些集团的利益得失。同时,产权初始状况会影响到产权交易的交易费用,从而决定了由产权初始分配到达资源优化配置这一过程是短暂还是漫长,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排污的初始分配问题。一般而言,在初始分配时,可以按下述原则分配:当污染损害对企业数量不敏感时,可以采取免费发放方式;当污染损害对每个企业的排污水平与企业数量同等敏感时,所有许可证都应拍卖;当污染损害对每个企业的排污水平比企业数量更敏感时,部分许可证应被拍卖。
  3.排污交易与排污收费制度的对比
  从传统的排污收费制度环境治理模式和现代的排污交易环境治理模式的对比来看,二者的立足点有较大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其一,是排污收费制度环境治理模式侧重于对排污的产权界定模糊,实质上是降低了外生交易费用,但内生了高额内生交易费用。而排污交易环境治理模式主要是通过明确排污的产权界定和完善与排污相关的交易规则,来大大降低内生交易费用,但与此同时,外生交易费用会大幅度增加。所以,实施排污交易的根本在于如何在外生交易费用和内生交易费用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其二,是政府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发生了改变。在排污收费制度下,政府直接发放排污配额,扮演着运动员角色。而在排污交易中,政府是排污交易的监察者和保护者,扮演着裁判员角色。
  
  三、降低我国排污交易的总交易成本,推进排污交易的对策分析
  
  近年来,我国一些省市区先后开展了排污交易试点,交易对象主要是二氧化硫排污。从总的情况来看,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在于总交易成本偏高。就目前我国在环境治理上的现实来看,有关排污交易的法律依据缺失,对排污的产权界定尚不明晰、排污交易制度不完善、也未能形成全国统一有效的排污交易市场体系,对排污的交易价格未能形成“非人格市价”,导致了在排污交易中大量产生机会主义对策行为而诱致的高额内生交易费用。正如前面分析所揭示的,降低内生交易费用需要以提高外生交易费用为代价,从外生交易费用的构成来看,更多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而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确保排污交易的顺利推行,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
  1.我国目前有关排污交易的法律制度缺失,对排污的产权界定尚不明晰。一般而言,增加生产与减少污染存在两难冲突,如果实施了排污交易,那么,排污即构成企业事实上的生产要素之一,如果企业不重视对污染物的控制又无足够的排污份额,企业就不能生产。基于企业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企业就必须在自行治理与购买排污二者的费用上进行权衡比较。为了在竞争中掌握主导权,提升竞争力,企业必须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而不依赖于与竞争对手在排污份额上的争夺。可见,排污交易的核心是从法律层面保障排污的产权归属,解决排污交易中的制度瓶颈。
  2.排污交易市场要真正能良好运行,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交易市场体系,包括完善的交易规则、排污在一级市场上的初始定价和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的规范以及购买排污的信息搜集方便程度。就目前的现实来看,由于污染物的种类众多,科学合理地确定排污交易品种、某地区的排污总量是解决了排污的法律障碍后面临的另外一个重要课题。与此同时,政府以何种方式分配初始排污也必须被重视,防止出现20世纪90年代中国股市上的“租值耗散”(所谓“租值耗散”,是指由于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所导致的社会资源的耗费。例如,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政府为每份排污权的发行价定价是10000元,但一上市交易,其市场价格就达到15000元,这中间的5000元,政府未得到,购买排污权的企业也未得到,于是产生“租值耗散”,所以在排污权初次发行定价时,必须结合稀缺程度,考虑市场化手段,合理定价。)问题在排污交易市场上的再现;防止政府主管部门在初始分配中“设租―寻租”行为的出现。同时,由于实施排污交易后,排污本身成为事实上的生产要素之一,而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量有一个逐渐推进和提升的过程,因此,必须完善交易规则,使之科学合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对排污的垄断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3.建立排污交易的信息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供求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降低排污交易信息搜集的成本。包括了解谁拥有或需要排污、排污水平、排污的供给与需求关系等基础性信息和为达成排污交易与各厂商讨价还价的信息磋商成本。既然排污是一种有价证券,就可以借鉴资本市场成功的经验,通过交易所或店头交易的方式完成交易。
  4.制定一套科学的环境监测标准和监测处罚办法,建设先进的监测设施和有效的监测队伍,建立严格的监管措施,防止企业的偷排、超量排放等机会主义行为。对于没有取得排污的企业,坚决禁止排污,并课以重罚甚至是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处罚方式,建立起以市场手段为主、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一整套综合治理体系。
  5.政府的职能必须发生根本的转变,应专注于“立规则,当裁判”。从过去直接发放排污配额转变为排污市场交易的监督者和保护者,回归政府本应担当的角色定位。与此同时,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路,改变过去的“软政权”的现象,真正成为排污交易的坚定推行者。
  
  四、基本结论
  
  总的来看,排污交易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有许多值得继续探索的地方。但是,有效保护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的现实要求,客观上需要我们不断寻求环境治理的最佳方案。虽然环境污染外部性很强,其内部化的困难很大,但是只要通过制度创新,明晰排污的产权归属,有效降低内生交易费用,使总交易费用降低到足够程度,排污交易制度就能得以实施。除此之外,还要考虑的是如何保障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正性和如何建立完善公正的排污交易定价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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