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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洁之再思考_香港地铁图高清2018

发布时间:2019-01-18 03:53:16 影响了:

  [摘要]本文结合香港的陈腐过去到如今的清正廉洁,阐述了其转变的过程,剖析了香港为何能有今天的廉洁的深层次的原因,表明了只要有决心、信心,腐败问题不是治愈不了的顽症的基本观点。
  [关键词] 腐败零容忍 制度 监督
  
  我国连续三年的民调显示,腐败问题居民众关注问题之首。民众对当前我国的腐败问题深恶痛绝,甚至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程度。2009年2月24日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了52个不准,人们再一次聚焦我国的腐败问题。有人说中国的腐败是越反越腐,大多数人持观望态度。那么,腐败问题在我国真是个大难题,无药可救了吗?为什么属于我国领土的一部分的香港又是那么廉洁呢?
  有几个问题一直在缠绕着我,被世界公认的廉洁地区――我国的香港有过腐败吗?它又是如何走向廉洁的呢?很多人一谈到香港的廉洁就归结为香港的廉政公署,那么廉政公署为何能够发挥那么大的作用呢?
  一、香港过去曾经很腐败
  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也曾是一个贿赂公行、腐败遍地的地方,无官不贪,无人以贿为耻,整个社会都是贪贿之风甚嚣尘上的地方。当时的香港人口剧增,经济发展迅猛,社会资源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市民为了及时得到政府的服务,只好走后门,于是“茶钱”、“黑钱”、“派鬼”等各种替代贿赂的名堂应“需”而生。救护车送病人前往医院,要向病人索取“茶钱”。病人要犒赏医院护工,才能得到开水和便盆。消防队员灭火前,要收“开喉费”。申请住房、开店、入学及各种公共服务,必要携红包过五关斩六将否则永远在等待中。司法尤烈,受贿的警务人员包庇“黄赌毒”,盗版猖獗,社会治安走向崩溃。街上跑着贴着特殊标识的黑社会汽车,那是车主贿赂九龙交通部的标志,如果违法,警察见了标识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腐败已被市民接受为生活中的一部,N7T1^"M2mFs&`分,打击腐败,被认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转折点来自于执政者对腐败的零容忍
  1973年,英籍香港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拥有430多万港元解释不清的财产,紧接着,葛柏逃至英国。葛柏潜逃使香港蓄积已久的民怨爆发。学生在维园举行集会,批评政府处理贪污失误,集会获得数千名群众的响应。他们手持“反贪污捉葛柏”的横幅,要求政府乱世出重典,缉拿葛柏,整顿吏治。副按察司百里渠授命组织调查委员会。百里渠在调查报告中建议:“成立反贪机构,其须脱离警方独立,以挽回公众信心,否则政府永远置于被民众质疑与声讨的对象。”
  当时的港督麦理浩领导下的港府下决心治理腐败,制定了三管齐下的反腐战略――法律打击腐败、预防控制腐败、教育绝缘腐败。接受百里渠建议,于1974年2月,成立脱离警方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政府向市民承诺,廉政公署要开创一个廉政时代,提出了“贪一块钱也是贪”“贪一块钱也不行”的口号
  执政者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一方面,可以做到从自身做起、从高层领导做起,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另一方面,执政者对反腐机构和反腐行为有着严格的要求和严厉的制度保障。
  也有观点认为在于腐败的严重与否取决于国民的容忍度,理由是某国国民容忍度是零,我国国民对腐败容忍度比较高,举报积极性不高,对腐败睁只眼闭只眼,所以腐败相对严重。其实不然,国家机器掌握在政府手中,处于底层的国民大多对腐败是无奈。他们也举报了,受到的是打击报复,甚至是生命,无人为其撑腰,当举报撼动不了腐败分子,他们还会举报吗?只有国家最高层领导或国家最高层行政组织拥有治理腐败的决心,腐败治理才有希望,因为,只有最高层领导或国家高层行政组织才能调动国家机器,国家机器才能在最高级领导和行政组织的执行下有效运转。
  三、相互制约、内外制衡的机制
  执政者不能容忍腐败的生根、发芽、成长,制度设计就会防止腐败的发生,一旦腐败发生也会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截止今日,自20世纪70年代,我们没有得到香港最高层领导有腐败行为的任何消息,洁身自好只能管住自己,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才能使整个公务员队伍廉洁。
  1.制定完善的反贪法
  《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和《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是廉署的反贪三法例,制定得非常细密严格,甚至严格得有点不近情理。在《防止贿赂条例》等法律中,对不同机构贪污行为的含义都有严格的界定。对于政府雇员来说,“如无港督之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者,均属违法”。
  如香港公务员过年过节收朋友的礼物价值不能超过400港元,公务员与朋友之间不能有公务往来,如果要向亲友之外的人借钱,数额不得超过1000港元,还必须在14天内还清。按照香港法律,贪污与贿赂是同义词,贿赂罪即贪污罪,行贿和受贿均属犯法,同样必须严惩。
  严格又细密的反贪法律,法律依据可操作性强,威慑力大。打擦边球,处罚不力的现象被堵在法律的门外。
  2.港督(现为特首)垂直领导廉政公署
  成立于1974年2月香港廉政公署不隶属于政府公务员架构,廉政专员直接向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负责,根据廉署条例第5条,除港督(现为特首)外,廉政专员不受任何人士指挥与管辖。因为最高行政长官对腐败的零容忍,廉政公署被最高行政长官垂直领导,除最高行政长官以外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最高行政长官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要求廉政公署必须尽职尽责为政府工作,廉政公署必须负起全责致力于反腐败工作,不允许廉政公署的工作得过且过,不认真,不严格履行其工作义务和职责。否则,行政长官一定会革廉政专员的职。
  3.廉政公署独立的人事权和办公经费单独支付
  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员是采取自行招聘办法。廉政公署要对香港政府负责,廉政专员要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员要对廉政公署负责。廉政公署在招募公职人员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德才兼备。廉政公署对其职员要求非常严格,特别是要遵守纪律,操守优良。一经发现职员品行不端,立即给予惩戒或直接开除。在这样的用人机制下,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员组成了一支在全世界闻名的训练有素、职业操守极高的反贪污、反腐败队伍。
  香港廉政公署的工作经费由政府在每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单独支付,独立核算,经济上不受制于他人,不会出现因经济原因而受有关组织或个人左右。
  4.香港政府赋予廉政公署强大的工作权力
  廉政公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除香港特首外,任何人都在其调查范围之内,且不会受到权利的干预。
  《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和《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三部法律授权廉政公署有权调查与上述三部法律有关的所有犯罪行为,可以调取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银行资料、处置扣押财产,可以进入任何政府部门或私人场所进行搜查,有权要求政府公务人员对其与职务不相称的财产来源限期做出解释,否则即被检控。
  廉政公署的调查权力也极大,可调阅任何资料、处置财产、搜查扣押,有权检查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机构的行政程序;可以检查涉嫌贪污案件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对公务员的生活及消费水平高于官职收入水平,或拥有的资产超出其官职收入,而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即视为贪污,可对他们立案调查;法庭可下令将他们的财产充公等等,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违者可处徒刑1年至3年。廉政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
  香港政府赋予廉政公署的权利如此之大,在处理任何案件时不受约束、不受干扰、没有阻力、没有顾忌。
  5.强力支持下香港廉政公署强有力的作为
  权利与义务是相等的。香港政府赋予廉政公署那么强大的权利,香港廉政公署的工作作风也是一流的,在全世界都是有口皆杯,深受香港市民的赞赏与爱戴。香港廉政公署人员的敬业令人敬佩,香港廉政公署人员的成效举世瞩目。
  廉政公署的首长是廉政专员,他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专员之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执行处是廉政公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贪污指控。?防止贪污处工作是改善有可能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并为公营、私营机构等提供良好的防贪顾问服务。社区服务处的任务是向市民进行肃贪倡廉的宣传教育。防患于未然,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市民对贪污的警觉性,并吸引市民积极支持和参加肃贪倡廉工作。这三个部门各司其职,教育、预防、打击 反腐三部曲齐唱,各个环节都做到了极致。
  6.制度监督制约下香港廉政公署必须作为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香港政府也曾制定、修订《防止贪污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和《公务员法规》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推行不力,贪污受贿仍然肆无忌惮。假如当今香港的廉政公署像过去的反腐机构一样对举报的腐败案件置之不理,或不努力、不积极查办,轻处罚,今天的香港政府能如此廉洁吗?或者说为什么当今这些国家的反腐机构全力以赴,舍生忘死地查办案件呢?
  香港廉政公署的高效廉洁源于香港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约束和监督廉政公署的行为。
  1974年香港颁布实施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规定,廉署内部设有秘密组织,称为内部监察小组。该小组的编制、人员组成不公开,但其任务比较明确,即密切注视所有廉署职员,及时发现和处理廉署内部的违纪行为。设立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监察廉署对任何人士就廉政公署及其人员所提出的投诉的处理意见,并于适当的时候予以检讨;审查廉政工作的程序是否有漏洞而引致投诉;设立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会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等监督廉政公署各部门的工作,使之能够准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 香港法律对廉政公署作出了必要的制约和限制,并且其约束力要远远高于对其他部门。廉署专员、副专员必须按照总督的命令负责指挥及管理廉政公署,并受总督管辖。廉署专员要对总督负责,并不断汇报其工作情况,总督亦可随时亲自检查廉署工作。正、副廉署专员一旦超越权限或滥用权力,或以权谋私,总督亦可随时可以对其罢免。法律对廉署成员的调查权、搜查权、拘捕权、拍照权及限制处理财产权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香港廉政公署职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除廉政公署成立初期从公务员系统调入一部分长俸人员外,90%以上的实行合约制。廉政公署现有职员1300多名,大部分以合约方式受聘,职员的薪金比较优厚,在合约期满后,还可得到一笔额外补助金。为了吸引最有能力的人参加,廉政公署拿出高于同级香港政府官员10%的薪水,除高薪外,还有高福利,包括住房、医疗、出国休假、培训以及丰厚的退休金等。但一经发现职员品行不端,立即给予惩戒或直接开除,退休金也被剥夺,并且职员不能上诉。这使得廉署职员十分珍惜手中的“金饭碗”。
  廉政公署各部门的工作,都有一个独立咨询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咨询委员会对行政长官负责。这些独立的咨询委员会负有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权。同时,廉政公署亦不断增加透明度,接受市民和媒体的监察。每一个案件的立案后的撤销、一年后不能结案的均要向独立的咨询委员会报告。
  香港廉政公署设有一个内部监察和调查部门,确保职员的廉洁及诚信。若有市民对廉政公署或该署人员感到不满,可直接向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投诉。为了确保行为公正,廉政公署在派出调查组调查案件时,还要秘密派遣人员,监督检查调查组的行为。
  四、结束语
  反腐败的力度大还是小,强还是弱,效果好还是坏,不是取决于基层而是取决于上层。香港的廉洁之路告诉我们,只要上层下决心、下狠心,制定科学合理的相关制度,采取能够解决问题的措施,任何一个国家都能拥有廉洁的天空。
  参考文献:
  [1]马银录,雷茸花.腐败与预防.西北大学出版社.
  [2]任建明,杜志洲.腐败与反腐败.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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