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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度 [就业加速度]

发布时间:2019-01-25 04:51:57 影响了:

  有的毕业生从毕业前一年就开始频繁赶场,频频面试,成为当之无愧的“面霸”。而屡试屡落第,又成了无奈的“拒无霸”。有的一再推迟就业,“本而研”、“研而博”后又不得不面对“年龄尴尬”。于是,众学子开始企盼今年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能成为其就业途中的加速器。
  
  
  就业,有法同行
  文・李文君
  7月,是高校学子离校入职的高峰期,在这个特殊的月份,人们不禁回想起去年的一条旧闻:某高校毕业生洪刚去年一年内先后投递简历近800份,得到了42次面试机会,他参加了23次,平均每两周一次,被同学们戏称为当之无愧的“面霸”,由于屡求职屡碰壁,他又成了“拒无霸”。
  与往年不同的是,在感叹大学生就业之艰的同时,今年人们的议题多出了这么一条:今年新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对大学生就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促进作用,《就业促进法》能否避免“洪刚现象”的再次出现。
  “随着《就业促进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实施,‘洪刚现象’完全可以杜绝。虽然单从条款上看,《就业促进法》提到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地方确实不多,在备受关注的公平就业一章也没有涉及社会所关心的学历歧视等问题,但并不是说在《就业促进法》中大学生就业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指出,有关青年就业的问题,特别是初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就业促进法》的政策规定加以解决。
  如《就业促进法》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城镇新增劳动力的主力就是青年,其中包括未就业的大学生。《就业促进法》的法律效力已然从年初开始发挥,毫无疑问,今年7月份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必将成为此项条款重要的受益群体。李援对此信心十足。
  《就业促进法》第7条关于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规定,对大学生来说更具有鼓励作用。据团中央青工部部长关海祥分析,在这些新增劳动力中,大学生的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高于一般劳动者,因此可以引导他们进行自主创业,通过扶持其创办高素质的经济体,从而吸纳更多人员就业。从理论上说这应该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最理想办法,西方国家的经验也一再证明了这种模式的优越性和可行性。
  但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长久以来,资金问题一直是困扰大学生创业的最大问题。关海祥介绍,国外大学毕业生创业人数占毕业生总数的比例最高可达30%,而在我国这个比例尚不足1%。更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比例还在逐年下降。虽然早就有相关政策支持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用于创业,但银行对大学生这类创业风险大、还贷能力弱的客户并不青睐,加之实际贷款程序比较繁琐,所以现实中真正贷款创业的大学生并不多。而此次《就业促进法》第19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把对创业的金融支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就业促进法》的另一大突破就是在限制就业歧视方面做出了明文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就业促进法》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迈出了一大步。近几年来,“不招女生”已成为一些单位招聘用人的潜规则。许多单位在招聘中,存在排斥女大学生的现象:一些用人单位明确说明只要男生;有的女博士只能与男硕士同等待遇,女硕士只能与男本科生同等待遇。就业歧视造成不少女本科生因为找不到工作,只好继续考硕士、考博士。即使赢得就业筹码的女硕士、女博士在求职中又会面临“大龄尴尬”。几乎所有单位都会问及结婚生子问题,一些单位甚至明确提出“两年内不得结婚生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指出,“一些单位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破坏了市场公平原则,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在目前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条件下,仅靠市场机制的调节难以做到男女就业平等。在保护包括女大学生在内的广大女性就业权益方面,《就业促进法》在第27条中做出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尽管《就业促进法》公平就业一章里提到的性别歧视并非是专门为女大学生量身定做的,但因为《就业促进法》把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写进了第62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预期,多年以来根深蒂固的就业歧视现象有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谢良敏:
  关注农村籍大学生就业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
  《就业促进法》确定了我国有关就业问题的大政方针和法律依据,在宏观层面和具体层面上都对青年就业作了保护性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包括青年劳动者平等就业、自主就业以及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但这部法涉及政策性的规定较多,在具体问题上的操作性规定相对较少,给贯彻执行带来不小的难度。
  我比较关注该法对农村籍大学生的就业保护。与以前不同,现在大学生就业已经成为社会问题,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更大,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受到歧视,机会和条件远不如来自城市的大学生。全国总工会在城市搞了金秋助学活动,每年能援助一批城市困难家庭的孩子上大学,但农村就没有。以前农村把培养孩子上大学作为摆脱贫困和解决子女未来出路的主要努力方向,现在高校收费高,农村学生特别是经济条件差的根本上不起,出现了新的读书无用论。另一方面,农村孩子大学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几率比城市孩子要高。希望国务院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时能够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就业促进法的很多规定很好,关键是怎么能够贯彻执行到位。由于该法的操作性规定较少,只能通过制定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来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制定国家行政法规和规章时,应当尽力避免从部门利益出发去起草法规规章的做法,更不应当借机把起草和制定法规规章作为向劳动者收取各种费用的机会与借口,而应把如何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作为基本原则,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真正地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政府的监督检查对该法的贯彻执行同样重要,该法有涉及费用和补助的规定,如果监督检查不到位,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仍然可能发生。
  
  
  于法鸣:
  就业工作进入依法行政新阶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
  《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充分体现我们党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广大劳动者意愿的民生之法。《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包括青年学生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一个福祉,标志着中国就业工作进入一个依法行政的崭新阶段。
  《就业促进法》总则明确提出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表明在就业问题上劳动者有义务也有责任,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主择业。
  公平就业是这部法的最大亮点之一,这部法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社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三分之二集中在公平就业方面。全国人大在修改《就业促进法》时,根据民意把“公平就业”单列一章,这是一面旗帜,表明国家立法对民意诉求的充分体现。   《就业促进法》与广大青年学生有着直接关系。《就业促进法》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城镇新增劳动力”主要是青年,目前我国每年城乡新成长的劳动力近2000万人,城镇新成长劳动力1000多万人。其中,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初高中毕业未能升学的学生和军队退伍军人。青年就业是就业促进法调整的重要范围,是促进就业工作十分重要的任务。
  在青年就业工作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十分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高度重视。近几年,国务院每年都召开专门会议、发专门文件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专门的部署和安排。对于离校后仍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我们将开展一系列的免费就业服务,包括“大学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帮助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近两年,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中,有60%在半年内实现了就业。同时,对经济不发达地区采取与东部沿海地区对接的方式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比如青海省与天津市对接,200多名没有就业的青海高校毕业生到天津就业。
  《就业促进法》还对没有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这样的规定就是把没有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也就是新成长起来的最年轻的劳动力群体纳入了统筹就业的范畴,在其就业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劳动预备役制度。可以说,《就业促进法》对青年学生就业问题是有针对性规定的。因此,《就业促进法》是促进包括青年学生在内的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的法律,是促进全体劳动者就业的法律保障。
  
  
  刘大为:
  大学生就业整体环境将得到改善
  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2008年,高校毕业生将突破500万人,他们已经成为城镇新增长劳动力的最主要部分,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在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就业促进法》颁布施行。尽管该法中没有出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字样,但是作为一部普惠性的法律,一定会对大学生就业带来重要的促进作用。我认为这部法律将从六个方面有利于高校大学生的就业。
  首先,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加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同时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对大学生就业观念的转变和更新。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但是部分地方重视程度依然不够。另外,社会上关于大学生就应该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落后就业观念也亟须转变。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从宏观上形成更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整体环境。
  其次,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的长期化,从依靠政策推进转变为依法推进,政策措施得以巩固和长久延伸,同时工作力度也会加大。
  此外,法律明确强调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确定了专项资金支持,这一点意义非常重大。长期以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缺乏资金支持,因为是公益性工作,又不能收费,工作的开展还是有很多困难。现在《就业促进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大学生就业工作也必将获得强有力的物质条件保障。
  再者,突出了规范就业市场行为,明确提出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现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大市场主要有三个: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大学毕业生就业60%以上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找工作。我希望统一的市场能够更加开放、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这对促进整个社会就业特别对青年学生就业意义非常重大。另外,规范招聘也非常重要。教育部一直非常重视打击毕业生招聘过程中的虚假信息和虚假招聘行为,但是由于工作没有法律指导,我们打击的力度有限。这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此,规范就业市场有法律、有主体,还有主管部门。
  第五,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列入法律支持和保护,明确提出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最后,法律明确提出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强调职业教育和培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提高劳动力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导向。大学生不是孤立的群体,一多半大学生来自农村,部分学生本身就来自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或贫困家庭,因此统筹做好他们的就业援助和扶持工作,不但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挥才干、建功立业,更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黎建飞:
  高校需调整学生就业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为毕业生提供一个纯净的职业中介市场,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在《就业促进法》中已经淡化了招聘会方式求职的色彩。早在正义网2007年全国两会报道的《就业促进法》访谈中,我就说过:“招聘会是我们不应当提倡的一种求职渠道。”因为招聘会很盲目,就像赶大集一样,有的简历都扔掉了,有的就为了赚门票钱。与我国毕业生奔走于各种招聘会不同,国外基本看不到类似动辄上百家企业、上万名学生参加的招聘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部门一般都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既是学生就业信息的主要“数据库”,又肩负着为他们排忧解难、对症下药的心理辅导任务。对毕业生的辅导除了择业外,还包括了个性分析、职业生涯设计等。德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及各州联邦政府的劳动局来操心,局里特设大学生职业指导处,并建立了一个全国通行的网络平台,用人单位和学生都可用任何一台电脑登录,免费共享资源。我国毕业生的就业也应当从大学生高考填志愿抓起,大部分专业的设置应当以市场预测为依据。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应当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常年工作,因为大学不仅应当让学生进得来、学得好,还应当保证其出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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