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法律问题刍议】
摘要: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的实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体地位得以明确,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支付行业正式被纳入国家监管体系。但是,第三方支付领域在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归属及支付安全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仍存在一定问题,文章就上述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支付安全;归责原则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概述
近年来,网络经济的发展促使电子商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传统交易模式及价款支付方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相识,交易双方主体身份隐蔽性强。在资金与货物时空分离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难以对交易对方产生信任,不愿意先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这种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
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两种支付模式:一种是独立的第三方网关模式。采取该种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不附属于电子交易平台,而是专门为网络商户提供网络支付及相关增值服务。在该种模式下,买方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网络商户付款,而网络商户则无需同银行签约,直接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负责与各银行之间的结算。这种模式国外以PayPal公司为代表,国内以首信易支付最为典型。另一种是有电子交易平台支持的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顾名思义,采取该种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由电子交易平台开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商户和买方消费者提供中介担保,从而确保网络购物顺利开展。在该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还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等,为网络商户长期、稳定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这种模式以淘宝网的“支付宝”、eBay易趣的“安付通”和“贝宝”为代表。
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信用补充,满足了交易双方对信誉和安全的需求。并且,第三方支付平台集成了银行网关,提高了网络商户与银行进行结算的效率,畅通了银行卡的支付渠道,极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有序发展。总之,在网络购物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情况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还比较缺乏。值得一提的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息息相关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颁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办法》与《实施细则》于2010年9月1日、12月1日相继实施,自此,第三方支付行业正式被纳入国家监管体系,结束了政策模糊、法律真空与监管缺位的窘境。《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体定位,属于“非金融机构”,并从注册资本等方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设置了门槛。《办法》还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实施细则》则详细规定了如何进行反洗钱措施,进一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障。
但是,《办法》及《实施细则》并未穷尽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所有问题,如为学界以及第三方支付界所关心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孽息的归属问题。又如在支付过程中,若资金划拨的失误或失败造成相关当事方的损害,责任当如何认定。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下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下网上支付活动中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买卖双方、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
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卖方委托代为收款,同时,卖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担保及其提供的交易信用评价积累,确保其与买方之间的网络交易成为可能。
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买方将货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由其代为保管,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买方货款的保管者,应当通过以下手段切实保障其资金安全,包括通过必要且安全的程序验证付款指示,针对错误的支付设置紧急处理机制等。其次,两者亦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买方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待买方确认支付的命令后向卖方转移价款。该部分资金因延时交付或延期清算而形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即《办法》所规定的备付金。
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建立的是合作关系,正如上文所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借此实现网络商户与银行之间的结算。其次,为保障买方消费者的权益,《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而备付金存管银行则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就此而言,备付金存管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归属问题
当买方将资金划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时,该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便发生争议。《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的财产。上述规定对沉淀资金的权属之争作出了一定的平衡,明确了沉淀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沉淀资金权属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营运商带来的困扰,也有效的保护了买方消费者的利益。
但是,仔细研读《办法》的条文可以发现,《办法》并未明确沉淀资金属于消费者,亦未涉及沉淀资金的利息处理。而实际操作中,买方消费者通常是放弃对沉淀资金利息的收益权。如支付宝在其《服务协议》中约定,由消费者承担服务期间由支付宝保管或代付的款项可能的孳息损失。买方消费者在通过淘宝网进行网上交易之前,必须首先同意支付宝的《服务协议》,因此也不得不放弃对沉淀资金利息收益的权利。从理论的角度,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未为每个买方设立单独交易账户,而是针对所有沉淀资金设立一个账户,故无法确定沉淀资金账户的款项及其利息具体指向的买方;从现实的角度,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总额极高,但分摊到各个买方消费者,其利息金额微不足道。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分别针对各个消费者的每笔消费金额进行利息的返还,其操作成本极有可能超过利息的总额。就此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服务协议排除买方消费者要求支付其货款在延时支付期间所产生利息的权利,也可以说是理论与现实困境中的无奈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