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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怎样认识及报道突发事件|媒体单位在突发事件报道中

发布时间:2019-03-30 04:27:45 影响了:

  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报道,能有效降低其带来的物质损害以及精神慌乱,甚至可以避免延生灾害的发生,从而把相关损失降到最低。但我国媒体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表现得并不如人意,在网络普及时代,这种表现上的不足极易被放大,因此,提高报道水平和报道的科学性成为刻不容缓的时代课题。对此,笔者专门采访了新华社湖北分社常务副总编周甲禄,他对媒体应对突发事件及新华社的处理实践进行了详细回答。
  汪 彤:您认为四种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有何表现特征?其中有什么报道原则和规律?
  周甲禄:这四种突发事件的共性特征主要有三:一是突发性,即这些事件往往都是突然发生的;二是关联性,这些事件往往与人民生活、生产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三是高关注度,从传播的角度看,这些事件往往关注度比较高。
  所有突发事件都是媒体关注的重点。媒体关注的原因在于这些事件都是社会最关注的。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寻求安全感,这是基本需求,因此与之相关的信息,人首先会关注,而媒体必须把这些信息传播出去。因此,传播者对这些信息的传播越及时、公开、透明越好。其次,对这些信息的传播要准确,不能让谣言四溢,引起更大的恐慌。比如温州动车事故的原因,一开始就有媒体宣称是打雷,引起社会舆论的很多猜测。第三,用权威说话,信息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如果信息来源不权威,公众就不好评判其真伪。这几条原则和规律是必须遵守的,其中第一点最难做到。
  汪 彤:您认为在突发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潜伏期、爆发期、延续期、痊愈和评估期),哪个时期最重要,不同阶段采取的处置方式有何不同?
  周甲禄:从媒体工作来说,突发事件发展过程中的四个时期都是报道的重点。单纯从信息传播的价值来看,爆发期是报道中的重中之重。潜伏期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是一家负责任的媒体,一旦发现相关苗头就及时传播有效信息,使事故或灾害在萌芽状态时就提醒民众予以预防,就有可能减少损害,起到预警的作用。媒体在潜伏期处置突发事件,要特别注意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潜伏期由于事情还沒有发生,只是可能发生,就要求媒体对这个可能性和预警性有准确的把握、判断和表现。
  媒体对延续期、痊愈和评估期也要重视。一个事件发生了,除了报道原因和过程,结果也是人们非常关注的。比如舟曲泥石流事件一周年祭时,媒体还在专注这起灾害事件,反思灾害成因、关注灾后重建等。
  不同时期,媒体报道的重点不同,公众关注的重点也不同。我认为可以分成三个时期:事件发生之前、之中和之后,也就是潜伏期,爆发期,延续、痊愈和评估期。潜伏期的报道侧重于预警。爆发期的报道侧重于事件本身发生的现象、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影响。延续、痊愈和评估期的报道侧重于事件处置的过程、对事件的反思,总结经验和教训,为的将来吃一堑长一智。尤其是痊愈和评估期的报道,要将着眼点放于长什么智的问题。
  汪 彤:您认为该如何把握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稳定和新闻发布三者之间的关系?
  周甲禄: 当前谈到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稳定和新闻发布的关系时,很容易将三者对立起来。尤其是将维护稳定和新闻发布对立起来,认为事件一旦被新闻发布,就不利于稳定。事实上,我认为信息越公开、越透明,越有利于消除疑虑和矛盾。有些矛盾和问题就是因为信息沒有及时、公开、透明而产生的,因此上述观念一定要纠正过来。处理突发事件本身、维护稳定和新闻发布并不矛盾,千万不能对立起来。适时地、充分地发布新闻对处理突发事件本身是有利的。相反,如果信息不公开,本身就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满。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稳定和新闻发布之间是互相促进的互利关系,而不是互相对立。
  对突发事件而言,并不存在不能公开的事件,但媒体在做报道时,要慎重,注意选择。例如对一些恐怖事件的报道要注意把握度,只要把事件说清楚就行了,不要太追究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犯罪细节等,这就是报道有度。
  报道有度是媒体应该承担起的社会责任。很多应该留给专家研究的问题——心理学家研究犯罪分子的心理、社会学家研究犯罪现象等,媒体沒有必要深究,大众媒体的责任就是对大众报道发生的事件。除恶性事件的相关细节,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某些血腥场面的图片选择等,媒体要把握报道的度外,其他的并不存在所谓的报道禁区。这是媒体是否能承担起社会责任的问题,而不是政府控不控制的问题。媒体也要注意如果报道辛普森案这样的犯罪事件,可能在报道过程中会涉及一些犯罪细节、犯罪证据,但不一定要还原犯罪现场,而应把报道重点落在司法机关调查案件的司法过程,即把程序化的司法过程公布于众——基于怎样的程序、开展怎样的调查、得出怎样的事实和结论。只有把行使公权力的过程报道出来,才能使大众信服。
  我们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沒有把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公布出来,只公布结果。所以公众看到的只有一个结论,而不知道这个结论如何得出的,基于哪些事实、哪些步骤,我们在非正常死亡突发事件中常常碰到这样的问题。报道称这不是非正常死亡,是正常死亡,那这个结论是基于什么得出来的呢?通过哪些证据、方式?不是光靠谁谁一讲,就能使公众信服的。应该将事件相关的整个调查过程公布于众,这还是一个信息不够公开的问题,主要的责任并不在媒体,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多做工作。
  汪 彤:您认为新闻报道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有什么作用?处置事件与舆论引导两者是什么关系?
  周甲禄:新闻报道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让公众知道突发事件的发生,才能让他们了解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第二,新闻报道是一个公共舆论平台,媒体公开信息,可以吸引更多人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从这个角度看,新闻报道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是积极的、正面的。
  至于处置事件与舆论引导两者的关系,如果是一家负责任的媒体,其舆论引导对处置事件应该起到好的作用。但如果媒体不负责任,信息来源不可靠,以讹传讹,就会对事件处置带来负面的影响。我们需要舆论引导,但不要把“舆论引导”这个词演变成掩盖责任。比如温州动车事故的报道,一开始有媒体称事故原因是打雷,就把舆论往这方面引导了,这种引导是推卸责任,欺骗公众。这个责任可能不在媒体,因为媒体不是专家,对事故原因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有科学的结论,媒体的报道也是来自某些“权威部门”,是“权威部门”误导媒体,媒体报道出去就误导了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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