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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介入渔业保险的必要性和政策选择:保护渔业资源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9-04-01 04:06:09 影响了:

  摘 要:渔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稳定性的有效条件。至今我国尚未形成适合国情的稳定渔业保险模式,目前仅存的商业性渔业保险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两种形式也因各自存在的问题而难以有效发挥应有作用。渔业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明确政府介入渔业保险的政策选择,加快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步伐,将有利于实现我国渔业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渔业保险;政府介入;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4-0090-05
  我国是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占全球的1/3,渔船数量占全球的1/4,从业人员为全球最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渔业发展迅速。2011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达5603.21万吨,比上年增长4.28%。按当年价格计算,全社会渔业经济总产值15005.01亿元,实现增加值6881.67亿元。据对全国1万户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抽样调查,渔民人均纯收入10011.65元,比上年增加1048.84元、增长11.70%[1]。渔业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的行业,面临着一系列的人为风险和台风等自然灾害风险。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统计,中国的自然灾害损失约占到渔业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渔业保险作为渔业风险的一种分散机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我国渔业保险在世界所占份额较小,其业务出现不断萎缩的趋势,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经济补偿功能。
  一、我国海洋渔业保险发展概况及现状
  (一)海洋渔业保险的相关概念
  按《 海洋大辞典 》解释,渔业是指从事捕捞和养殖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社会生产部门的统称,一般分为海洋渔业和淡水渔业两部分[2]。海洋渔业是指利用海洋资源捕捞和养殖鱼类及海藻等水生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传统捕捞业和水产养殖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一种风险分散机制,海洋渔业保险是由保险机构为渔业生产者在水产养殖及捕捞作业生产的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二)政府介入海洋渔业保险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渔业从属于大农业。国外对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把海洋渔业保险理论放在农业保险理论研究中。近100年来,国外学者对农(渔)业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是否进行补贴、补贴比例、市场失灵、保费厘定等几个方面,政府是否对农业保险和渔业保险进行补贴一直是研究的重点。
  Ahsan(1982)认为,农业保险市场中存在着市场失灵,而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由政府直接提供农业保险或给予补贴[4]。随后的学者,对农(渔)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进行了分析,Wright B.D和J.D.Hewitt指出,渔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组成部分,也存在着市场失灵问题,并指出渔民层面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以及渔业的巨灾风险特征是渔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5]。由于农(渔)业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因而政府介入农(渔)业保险市场就显得十分必要。Gardner和Kramer(1986)进一步通过分析37个国家的农业保险需求情况发现,30%的政府补贴率可以使参保率增加20%-30%,从而得出政府补贴是农业保险需求第一大影响因素的结论[6]。在前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Wright和Hewitt进一步指出,历史上由私人承办农业保险多重险业务的尝试都以失败告终,对农业一切险和多重险的保险,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7]。
  我国农业保险专家郭晓航教授是较早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在其著作《农业保险》(1987)中提出了“农业保险应纳入国家整个农业政策范围内,作为一项政策性业务来经营”的前瞻性观点,为我国农业保险的科学研究指明了方向[8]。近年来,在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道路问题上,学术界的观点趋于一致,即走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发展道路。任燕楠、金麟根提出了建立“四位一体”的新渔保模式,主张在政府宏观政策的引导和财政补贴扶持下,由我国渔业互保协会具体运作,引入商业性保险进行联合共保,以及商业性再保险进行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从而实现四位一体协同发展,形成渔险分担机制[9]。俞雅乖提出了渔业保险的路径选择应该是互保基础上的政策性渔业保险[10]。综上所述,由于渔业保险本身的高风险和正外部性特性,政府的介入和扶持是顺利开展渔业保险的前提和重要条件。
  (三)我国渔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渔业保险起步晚,市场发育滞后,存在着供给和需求两不旺的突出问题。
  资料来源:原始数据取自《中国渔业年鉴(2001—2010)》,作者整理计算而成。
  从图1可知,我国渔业劳动力与入保渔民数量悬殊,入保渔民占我国渔业劳动力的比重非常小,渔民对渔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同时,渔业保险还存在着严重的供给不足现象,渔业保险的供给水平取决于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渔业保险的经济效益。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综合赔付率平均每年都在40%以上(见图2),综合赔付率较高,效益低下,遇到大灾年份,甚至有可能入不敷出。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致渔业损失高达160亿,仅仅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能有效应对这样高额的风险,这表明我国渔业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
  资料来源:原始数据取自《中国渔业年鉴(2001—2007)》,作者整理计算而成。
  此外,商业性渔业保险也呈逐渐萎缩之势,甚至退出了一些地区市场,目前尚存的商业性渔业保险仅限于渔船船东雇主责任险和大型渔船的渔船保险,使得小渔船、近岸渔船、木质渔船、老渔船等投保无门,而风险较大的养殖保险几乎趋于停办状态。由于商业性渔业保险不能有效解决渔业保险的问题,借鉴其它渔业较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我国于1994年7月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后更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但是其互保主体缺乏法律保障,中央财政补贴力度小,保险责任范围单一且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渔业互保体系等,都制约着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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