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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政府的动态博弈分析:动态博弈

发布时间:2019-04-03 05:56:18 影响了:

  摘要:通过行业组织和政府博弈是企业的一个重要策略,而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构建了不同的博弈情景,对于转型期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社会控制论、国家建构论、法团主义论和理性政府论。文章以两个行业组织为案例,分析企业、政府、行业组织三方的动态博弈过程。认为在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的低制度化环境下,企业需要有对整体博弈格局有个清晰的认识,并且制订有针对性的策略来提高成功的几率。
  关键词:动态博弈;行业组织;国家社会关系
  一 、 引言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关系。一方面,企业依赖于政府的良好政策、健全的法制、稳定的社会;另一方面,政府依赖于企业的良好业绩进而能提供更多的税收用于公共支出。因此,企业与政府之间往往存在动态的博弈过程。在这种动态博弈过程中,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就应声而出,成为经济与社会的第三力量。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我国至2009年底,社会组织总数为431 069个,而没有登记的应该在300万到400万家①。那么,这股力量究竟是如何影响政府和企业界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充当其中的纽带和桥梁,这些问题就成为中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所关注的议题。
  从企业界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往往成为企业界用来与国家力量相制衡的力量。一些国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注册成企业以便于发挥业界的力量(Hsia & White,2002),民资进入行业协会以利于集体行动(朱康对,2007)。在这个过程中,有些行业组织成为政府和企业合作共赢不可或缺的部分,这点不管是从自上而下建立的各种官办组织和自下而上蓬勃发展的民办组织(比如,温州商会)都可以看出。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会和行业组织不仅可以代表其会员的声音,也能影响当地政府的政策制定。在这三股力量的动态作用过程中,究竟协会组织如何扮演好其自身角色,企业如何参与和组织协会组织,政府如何引导和管理,就成为学界试图回答的课题(Ma,2002)。
  二、 协会组织在中国的地位
  在企业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政府往往会有意识培植一部分协会组织,用来管理和引导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的社会组织受到政府控制(Solinger,1993; Pearson,1994;Nevit,1996;Foster,2002;Ma,2002;康晓光,2007)。因此,社会组织实质上是政府的外围机构,如Forster(2002)研究烟台商会得出的结论。这种社会控制论的观点认为,社会组织本质上是政府管理的工具,因此,若企业和国家作斗争,最终赢的是国家。如沃尔玛2004年拒绝建立工会风波,最终在2007年,沃尔玛还是破例在中国建立了工会②。这种协会模式,政府的力量占据主导地位。在这种博弈格局中,企业的最优策略就是采用与政府合作的策略,而不是对抗的策略。
  但是,持国家建构论者提供了不同的博弈情境。根据Migdal(1988)的观点,国家的能力指国家领导人能利用国家的机构让社会大众听他们指示办事。如果国家能控制社会,他就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让人民群众为国家的利益办事。依据这种观点,协会组织并非完全是官办的,而是依托企业界及社会的力量,因此,鼓励发挥企业界与社会的力量是这里协会组织的一个特点。但是,政府往往会安排官员或者指定代理人来掌管协会的发展方向。国外学者早年的调查表明,中国77%的非政府组织领导是政府官员(White,1996)。这种人事安排,对于政府和企业都是有利的,是一种共赢的格局。协会组织一方面,有政府的官员、党员等加入,让国家能力能触及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协会组织也希望邀请有政府背景的人员加入,这样能获得更多社会资源。
  有些协会组织是基于法团主义理论建立起来的,尤其是国家法团主义(Oi,1992;Chan,1993;Pearson,1994;Wang,2004)。在法团主义中,国家并不像全能主义那样控制着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是给协会组织一定的自治空间。法团主义的权威Schmitter(1974),对其定义是:一个利益代表系统,将各集团的利益整合进国家认真的、单一的、义务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分化的各种组织中去。这种协会能够在政府的制度下,按照协会的章程相对自由的决策和决定其内部事务。政府主要靠建立和完善国内协会设立和管理制度来对协会的运营加以管理。这类协会组织,参与其中的企业占据主导地位,而政府一般不直接干涉协会的内部事务。
  还有一种观点就是所谓的理性政府论。在转型期,组织化的社会建构让政府能从一个理性的角度出发,使得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社会组织根据政治风险和经济利益的高低,能分成四类,其中,低政治风险和高经济利益的商会、行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最能得到政府的亲睐。当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这类组织受到的青睐程度会有所差别。地方政府和官员甚至会利用自身的自由裁量权规避刚性的法律法规来达到经济发展的目的(Hsia & White,2002;Foster,2002;曹正汉,2006)。在这种格局下,企业的目标和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双方都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上达成共识和默契,协会组织能够得到较为顺畅的发展。
  由此可见,在不同的情境下的协会组织,政府和企业的角色及其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为了获得企业的利益,在建立和运营协会组织过程中,企业需要有意识的形成相关的策略,达到各方都满意的博弈均衡解。表1总结了不同情境下政府与企业的策略组合。从这种不同的策略组合来看,企业在协会组织中的策略具有权变性,并非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需要依赖政府的策略的具体情形而有针对性地形成自身的最优策略,进而在协会组织中获得话语权。
  三、 案例分析
  下面将通过本文的理论框架分析两个温州商会的例子。为什么选用温州的例子,是因为温州的民间社会较强,强社会比较能和政府有互动关系。温州的民营企业在90年代初,就纷纷建立党组织来使企业合法化和活动更多的资源。而温州一些行业协会甚至能制定违反工会规定的条款,如温州合成革协会的一条限制员工流动的规定,如果A公司以提供更高的薪水或福利挖走B公司的一名职员,A必须支付两万元给B。同样,计算机商会也有类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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