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现状浅析|浅析我国乡村发展现状
【摘 要】本文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根本目的入手,论述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内涵及其目的;代建制管理运作模式;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引言
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我国的代建制于近几年提出,2002年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课题研究,2003年国家发改委提出要积极推行“代建制”试点,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5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决定》及《规定》,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制度”。
政府之所以推行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其根本目的就是借助于社会化的专业管理水平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行为,以期通过管理手段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但如何达到这一目的,需要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与完善。
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运作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基本模式归纳起来大致分为以下四种:
(一)联合体模式
所谓联合体模式即具有建设开发资质的相关单位(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形式共同承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在该模式中代建单位主要负责协助业主项目前期办证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负责联络工作,无实质性工作内容。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征地、拆迁、项目规划、项目设计、项目施工招标等)、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等)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均由项目业主自行操作。
(二)项目咨询管理模式
所谓项目咨询管理模式即选择一家具有咨询资质的单位自项目设计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整个过程中对项目管理进行咨询管理服务,主要控制项目造价,其工作内容包括概预算编制、标底编制、招标代理、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竣工结算审核等具体工作,在该模式中代建单位主要为业主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实施造价控制。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征地、拆迁、项目规划、项目设计、项目施工招标等)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等)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仍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但代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向业主提供全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特别是在项目投资管理方面。
(三)施工阶段委托代建模式
所谓施工阶段委托代建模式即项目业主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直至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之后,自项目施工开始即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实施全面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由项目管理公司移交给项目业主的管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中,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征地、拆迁、项目规划、项目设计、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等由项目业主负责实施,并由项目业主与相关承包商签订合同,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等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实施,项目业主负责监督,重大问题由项目业主负责。
(四)全过程委托代建模式
所谓全过程委托代建模式是指由项目业主(或项目出资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并委托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或称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监理、项目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项目项目规模、项目标准、项目投资的目标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将财政性投资的工程项目交由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型等,还直接承担工程全过程的管理职能,实现了过去自建制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专业化管理方式的转变。
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代建费的计取无据可查,形式各异。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的约定标准与计取形式各不相同,概括起来大致分为四类,一为零费用,主要是以联合体模式的代建制,其费用均包含在施工费中,不单独支付代建费用;二为按建筑面积包干;三是按费率计取;四是按房产证建筑面积单方造价大包干等。
(二)代建合同不规范,内容不全面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惩罚”,《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代建费、合同各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履约担保及奖惩办法等具体内容,以达到约束各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形成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规范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益。但调查发现,有的代建合同极不规范,内容不全,大部分只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无相应的违约责任或称奖惩措施。
(三)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制管理操作不规范,代建单位的选择存在较大随意性。
由于对代建单位的选择存在较大随意性,通常选择其所在地的房产公司,甚至其下属单位,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导致不能达到国家倡导推行代建制的真正目的与意义。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用公开竞争机制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通过经济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完成代建任务。
(四)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投入的管理力量不足,项目管理操作不规范,致使项目管理效益普遍不高
由于代建单位投入的项目管理的人力资源普遍不足,有的一人,多则三人,且投入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专业不齐全,通常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致使无法实施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也无法提高项目的合同管理、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材料及设备的询价与定价管理等工作,因此,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效益普遍不高,未能达到实施代建的真正目的与意义。如果按照商业房地产项目运作,剔除销售环节,正规的专业房地产公司通常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负责项目设计管理工作)、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现场质量管理与进度、安全等管理)、投资管理人员(负责投资方面的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客户服务管理人员等一套管理班子,根据项目大小与性质,至少在八人以上,且专业齐全,否则,项目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