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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当下改革路径探析]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发布时间:2019-06-24 04:16:22 影响了:

  土地制度按其基本涵义, 在概念上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土地制度, 是指:一国人地关系中人与人关系的法定结合形式, 通常包括地权制度与土地产权关系及政策、土地金融制度与土地金融政策、土地税制度与地税政策等主要内容。狭义的土地制度, 则专指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土地产权关系,即地权关系, 在我国一般称之为土地所有制或土地所有关系的总和, 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利用(使用经营)权制度、上地租佃(赁)制度、土地抵押制度、土地管理权制度。总之, 地权制度涉及的内容应是土地制度构建的核心。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衍变,本文着重讨论农村的土地制度,因为中国传统上是农耕社会,自中华文明的开端起时至今日,历经数千年,农村的土地问题始终是国家的首要问题。
  一、新中国成立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农地制度
  在夏王朝建立之前,我国经历了数十万年的史前阶段。依照世界历史的惯例,这一阶段的人类社会大致经历了原始群时期和氏族制度时代。在原始群时期,实行原始群土地公有制,土地供群落成员共同利用。进入氏族制度时期后,形成了土地氏族公社内部公有制。与原始群时期相比,各氏族(部落)之间的土地占有观念大大增强;
  (二)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农地制度
  就土地所有制而言,奴隶社会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连同奴隶本身都隶属于奴隶主。就土地使用经营制度而言,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及其臣属直接驱使奴隶集体耕种,各级奴隶主对分封所得的土地与奴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可以世代继承,从而成为氏族私有财产。最为典型的土地使用制度就是井田制。在"井田制"下,耕地分为"公田"和"私田",但不管是共同耕作的"公田"还是各个家庭耕种的"私田",都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随着铁制农具的使用,生产力的发展,"私田"开垦越来越多,"公田"荒废,国家收入越来越少,许多国家开始改变土地制度,允许土地买卖,土地私有化逐步实现。
  (三)封建社会时期我国农地制度
  自秦商鞅变法到鸦片战争前,我国封建农村土地制度历经了2000多年。一般认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有三种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土地小私有制。其中,地主土地私有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体, 国有制和小私有制是长期存在的两种居次要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经营使用制度,按照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统分关系以及劳动者的身份来划分,大致可分为租佃经营(根据租期的长短又可分为定期租赁制和永佃制)、雇工经营、地主庄园经营、屯田经营、自耕农经营等多种形式。其中,以封建租佃制经营与自耕农经营为多数。在中国封建社会,地主经济取代了领主制经济,土地可以作为商品投入流通,因此,农村土地流动比较活跃,土地买卖、兼并、转让、出租、抵押成为经常化的普通现象。在以地主私有制为主导的制度安排下,佃农与地主主要通过租佃方式进行利益分配。
  二、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一)土地改革时期--农民土地私有制
  建国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1950年冬至1952年春,我国开始并逐步完成了对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通过土改运动,实现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私有制,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无产阶级在推翻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帝国主义三座大山后, 通过国家政治强力建立起的一种新制度。
  (二)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从1952年起,全国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4年左右的时间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逐渐替代了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一过程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织农民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阶段,将几个互助组联合起来,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收入以按劳分配与按股份分红相结合。第三阶段,从1955年夏季以后,成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民个人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无偿转归高级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土地统一经营、按劳分配,这样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取代了农村土地私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宣布了土地私有制的终结和劳动群众集体农地所有制的最终确立。1962年,为巩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稳定农业生产,中央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即将原先的公社所有,改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成为土地等资产的主要所有者,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本经济单位;生产队拥有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至此,土地村社集体所有制确定下来,农村形成了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统一、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下,这种产权制度明显不利于农村土地经营效益的提高。土地集体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利益和责任难以明确界定,土地使用者之间劳动分工也存在着不合理性。更严重的是收益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不断滋生,不仅束缚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也影响着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农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农业生产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有些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集体经济己名存实亡。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
  20世纪70年代末推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变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集体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承包土地的农户获得了土地的占有、使用与收益权。总体而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虽然有所波折, 但基本上是符合产权制度变革方向的,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更是一个变革的基本趋势。应该说,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初步跳出了土地所有权即代表所有土地产权的窠臼,农民开始拥有土地的部分产权--相对独立的经营权以及由此引起的部分收益权。
  三、当下土地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在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使农民有了剩余索取权,正是由于这种权利产生了农村家庭经营的激励,从而使得整个中国的农业生产效率在短时间内产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农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以后,正杂急切的摸索走向小康的道路。但经过三十年的高速发展以后,我们似乎走进了一个困局,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三农问题"愈来愈突出,愈来愈多的"群体事件"系由强征农村土地引发。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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