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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简牍在我国古代语言文化发展中的意义:简牍文化

发布时间:2019-07-17 04:08:50 影响了:

  [摘要]简牍是我国古代用来保存文字的重要载体,它对我们了解古代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简牍对中国古代文化有着深远影响,特别是对古代语言文化影响更为深刻。今天我们沿用的许多奇词妙语就来源于简牍。本文旨在探讨作为载体的简牍在我国古代语言文化发展中的意义。
  [关键词]简牍;古代语言;文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H1-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2-0090-02
  一种语言文化,都有与其特点相符合的载体,从考古材料和传世典籍可知我国古代我国的语言文化,有各种不同的载体。旧、新石器文化的载体是旧和新石器以及陶器等遗物,进入文明时期以后,龟甲、兽骨、钟、鼎与简牍、绢帛、纸张等,也都成为我国古代语言文化的载体。其中的绢帛与简牍是春秋至秦汉时期主要的书写载体。因为绢帛的产量有限和价格昂贵,其使用范围也非常有限,以竹木为主要材质的简牍则随处可见也容易制作,成为纸张发明前的最理想的书写材料,也成为我国古语言文化的重要载体。
  简牍,《说文解字》释“简”为:“牒也,从竹间声。”①段玉裁注曰:“按简,竹为之。”即把竹子锯断,剖成片,即成简,也称“竹简”。可见,“简”或“竹简”就是用竹片做成的书写材料。“牍”,《说文解字》释“牍”为:“书版也,从片,卖声。”段玉裁在释“简”字时说:“牍,木为之。”又《说文解字》释“片”为判木,段玉裁注“判木”为“一分为二之木”;又注“牍”字曰:“专谓用于书者。”“牍”是木片做成的书写材料,亦可称作“木牍”。“简”和“牍”的区别在于:简是竹片加工而成,椟则由木料做成。
  竹简在竹子的选材上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只要是比较大的竹子都可以用作竹简。但是,木牍的制作,就有一个选材的问题。制作木牍的木材一般要求木质比较细,宜于书写,又要求产量比较多而木质不坚。从居延、敦煌和武威已经出土的木简和木牍情况看,一般多用红柳、胡杨和松树等作材料,因为该地区适宜于此类树木的生长,是以上地区比较常见的树种,易于就地取材。《太平御览》引扬雄《答刘歆书》“以铅擿松椠,二十七年矣”中的“松椠”,②《说文》释“椠,牍牒也”,《说文》:“然则(牍之)粗者为椠,精者为牍。”由此,扬雄所说的“松椠”,就是松木牍,即用松木做成的粗糙木片,经过加工,用于书写。
  制作简牍,需要经过一定的工艺和制作过程。就竹简来说,是把竹子锯成一定长度的筒状,再把口锯平整,削平竹节,然后剖为竹片。竹片又要经过削刮,使之光滑而后才能用于书写。在正式书写之前,还要经过“杀青”的工序。所谓“杀青”,是以火炙烤竹简,令其出水以防虫蛀。《后汉书·吴佑传》:“恢欲杀青简以写经书,杀青者,以火炙简令汗,取其青易书,复不蠹,谓之杀青,亦谓汗简。义见刘向《别录》也。”③李贤注曰:“杀青者,以火炙简令汗,取其青易书,复不蠢,谓之杀青,亦谓汗简。”这一解释很有道理。
  简牍作为文字载体在人们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规范。根据其形制、规格和约定俗成而加以命名,首先从它的幅度即容字的行数来看有尺牍,从出土简牍可知,尺牍约长23厘米,宽1厘米,厚0.2~0.3厘米,因其长度相当于秦汉1尺(1汉尺相当于今天23.1厘米),所以称为尺牍或笼统地称为札,在尺牍上写字称为书札;两行,为记事便利有时采取加宽简牍办法,由原来1厘米增至1.5~1.8厘米,以便能容两行字;方,将木加以拓宽增加至五行更多,《仪礼·聘礼》中曰:“百名以上书于策,不及百名书于方。”④贾公彦曰:“不假编连之策,一板书尽,故言方板也。”觚,多棱体。古人有时为书写较多内容或习字,往往需要较大书写版面而不重视其规范性,为此可利用天然木材,稍加刮削即用于书写。《急就篇》曰:“急救奇觚与群异。”颜师古注曰:“觚者,学书之牍……其形或六面或八面,皆可书。觚者,棱也,因有棱角故谓之觚。”觚基本上是木质,且多见于西北,内容一般都不太重要,但也有例外,如1977年玉门花海出土的七面觚,记录了一份珍贵的遗书;策,和“册”通假,简牍之策指编连若干简牍而成册。《仪礼·聘礼》中贾公彦曰:“简谓一片而言,册是编连之称。”《春秋左传·序》孔颖达疏:“单执一札为之简,编连竹简乃名为册。”简册相当于今天的书籍,注重史籍是我国2000年以来的传统,往往将史书通称为册书。其次,从简牍长度而言有:尺一,古时诏板长一尺一寸,故称天子的诏书为“尺一”,是皇帝专用简牍的称呼,以表示天子高于臣民的品格。《后汉书·光武帝纪》:“称皇帝,以命诸侯王……而以隶书,用尺,一木两行。”“二尺四寸”,专门用来记录儒家经典的简牍格式。《论衡·谢段短篇》有曰:“二尺四寸,圣人之语。”;三尺,《汉书·杜周传》有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裴松之《集解》引《汉书音义》曰:“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也。”说明当时的法律条文是写在3尺长的竹简上的,如1959年在甘肃武威磨嘴子的六号汉墓中出土的《仪礼》⑤简甲、乙、丙三种本,其中甲种本简长55.6~56厘米,乙种本简长50.5厘米,丙种本简长56.5厘米,都接近郑玄和贾公彦所说的以2尺4寸长简抄写《仪礼》的说法,从而证明史书记载的正确性。
  简与牍同我国古代文化传承密不可分。特别在语言文化的运用上,如“杀青”,称呼以炙烤竹简使之出汗以利于书写和防止虫蛀的工序,现在引申为书籍定稿或影视剧拍摄完成;由此又引申出“汗青”称呼史册之义。
  由于“简”多以竹子和木料做成,当它被写上文字之后,实际上就成了书籍,因此,古人称当时的书籍为“竹书”,如:《竹书纪年》就是以“竹书”名书的证明。古人把当时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因此也称这种法律为“竹刑”,《说文解字》段玉裁注曰:“竹刑者,刑法科条载于竹简也。”汉代规定以3尺长的竹简书写法律条文,从而产生了“三尺法”与“三尺律令”等词。书写在竹简上的书籍既可以称为“竹书”,则书于绢帛上的书籍也可称为“帛书”,故《墨子·明鬼符》有“书之竹、帛,传后世子孙”;《韩非子·安危篇》也有“先王寄理于竹帛”的说法。由于古代的书、史是用竹简、绢帛写成的,从而又引申出以“竹素”代替书、史的说法,如《三国志·吴书·陆凯传》载陆凯谏孙皓疏中就有“明王圣主取士以贤,不拘卑贱。故其功德洋溢,名流竹素,非求颜色,而取好服、捷口、容悦者也”⑥的话。由于当时用于书写的竹片又叫简,故古人又以“简素”代替“竹素”以称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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