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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古老的社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苗族古老神话故事

发布时间:2018-12-27 04:26:35 影响了:

  [摘要]苗族是我国一个古老的民族,其历史流长,民族文化丰富。苗族的社会组织形式多样,主要有鼓社制、议榔制及寨老制,这些古老的制度在现代村民委员会中仍然发挥着作用。   [关键词]苗族;鼓社制;议榔制;寨老制;村民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10)06-0054-02
  
  苗族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一位古老而又特别亲密的成员。几千年来,苗族世世代代在极度艰苦的生存条件下生生不息、奋斗不止,不仅求得了本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
  
  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苗族地区除了有历代中央王朝推行的郡县制、羁縻制、土司制、保甲制等一系列政治制度外,民族内部还有一套完整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主要有鼓社制、议榔制和寨老制。
  (一)鼓社制
  鼓社,苗语为Jangd Niol(音“江略”)。“江”是一片地方的意思(也有一届之意);“略”是鼓,汉译为“鼓社”。苗族鼓社是由共同源于一个男性祖先而结合起来的集团,是一个祭祀、亲属、政治、经济与教育的氏族外婚制团体。
  1.组成和功用
  苗族鼓社由四种不同的人组成:出生在本氏族的男性和女性,出生于其他氏族但与本氏族男子结婚的妇女,不同宗族的人经过一种仪式而视为同族,本氏族所接纳和收养的人。可见苗族鼓社一般由同宗的一个或数个自然村寨组成,小到十几户或百来户,大到几百户乃至上千户。一个社共立一个鼓敬祖。他们有共同的宗教节日和习惯法规,还有共同的服饰、语言。一个宗族就是一个大鼓社。随着人口的发展,一个宗族又分出许多支,因而有许多分社。
  苗族的鼓社由若干具有共同血缘的家族组成,是一种氏族组织,同一鼓社内严禁通婚。鼓社形成于原始社会而沿袭下来。苗族在自治时期,鼓社管理整个氏族的生产、祭祀、伦理及纠纷的调解、审判,以及与别的鼓社进行军事联盟等事宜。苗族先民依靠鼓社的这些职能来加强内部的凝聚力,维系社会的安定。
   2.鼓社的领导层
  鼓社内部分设若干个职位,各司其职。 第一鼓主,苗语称嘎略,由江略选举德高望重的老年人担任,是整个江略的主持者和领导者,地位至尊。第二鼓主,苗语称嘎雄,协助第一鼓主处理事务,并专职服侍第一鼓主的衣食住行。第三鼓主,苗语称嘎佬,由会念诵祭词的人充任,其任务除了服侍第二鼓主外,还司职祭祀和念诵祭祖词。第四鼓主,苗语称顶王,掌管军事。第五鼓主,苗语称顶宝,掌管财物。
  (二)议榔制
  议榔制,苗语称为Gneud Hlangd(音“构榔”)。“构”是议定的意思。“榔”是公约或社会契约,汉译为“议榔”。议榔是不同宗的家族组织成的地域性村寨组织,即农村公社组织,由鼓社组织发展演变而来。
  (三)寨老制度
  近代社会以来,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多,苗族按姓氏“立村立寨”、“立鼓立社”的格局被打破。早期鼓社是整个村落只有一个姓氏,全部家庭都是一个姓氏的血亲关系。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单姓鼓社逐渐开放,外姓不断移入,出现了主姓村落家族和多姓村落家族,即在一个村寨内存在着多种姓氏,但以一个姓氏宗族为主要成员,其他姓氏处于次要地位。或一个村寨内存在多种姓氏宗族,但没有一个宗族占主导地位,而是与其他宗姓并存。苗族村落家族的这一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苗族的寨老制度也随之产生。
  寨老指苗寨中德高望重的长者。清乾隆年间,张广泗在给皇帝的奏折中写道:“查新疆苗众向无酋长……查各苗寨内,向有所称头人者,系各本寨中稍明白、能言语、强有力者,众苗即呼为头人。”这种头人既不是官府任命的,也不是世袭或选举的,称为自然领袖,人数不定,不脱离劳动生产,不享有特权。寨老主要有理老、活路头、牯藏头和鬼师,没有统属关系,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当然,不一定是每个村寨都同时有这四种寨老。有些寨老也无法明确应归为四类中的哪一类。寨老们在习惯法的实施过程中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
  
  新中国成立后,苗族人民不仅获得了幸福和自由,而且还做了国家的主人,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是在政治上实现了民族平等,在苗族聚居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村民委员会职能代替了过去的传统政治组织职能。但是,过去的社会组织仍然发挥着作用,有时还会与现在的村规民约有冲突。过去的社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 村民委员会领导制定的村规民约基本上是对习惯法内容的确认
  在传统上,苗族地区议定习惯法新内容的社会组织主要是议榔组织。现在的多数村寨都是由村规民约取代了传统上的榔规,即使是个别村寨仍然采用议榔的方式制定特别规则,其组织者也往往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普遍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一般能够自觉遵守,村委会的调解委员会可以看作是村委会与寨老制相结合的产物,在处理纠纷时适用村规民约。同时,主要内容确认了传统习惯法的内容。
  苗族的村规民约都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制定的,可以说这种村规民约有双面性:一方面,从形式上看是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另一方面,一些内容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的规定冲突,实际上是不成文习惯法的成文表述而已。由于这些规范有宗教的或其他的社会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形成国家法与当地苗族习惯法多元并存现象的重要原因。可以说,当地的苗族习惯法穿上了村规民约的外衣。
  (二)村民委员会基本上代替了传统的寨老处理民间纠纷
  现在苗族地区许多村委会都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和其他委员都是由村民提名、直接选举的。
  村里的日常工作主要由党支部领导的村委会主持。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传统上流传下来的习惯法,当纠纷发生时,出面解决的是依照国家法成立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党支部。
  (三)村民委员会有时也会采用传统的调解方式处理民间纠纷
  调解制度是历史上延续下来的,同时,也是现代苗族习惯法最重要的诉讼制度,当地称为“讲理”。如雷山县档案局保留有一份作者不明、完稿于1953年5月29日的《西南少数民族雷山黑苗概况调查表》,其中有关司法部分是这样描述的:“惟其特别点就是喜欢沿用习惯法,无论私刑法,均由当事人找地方有声望的士绅进行讲理(即调解),在未讲理(即调解)之前,先杀猪或鸡吃了一顿,吃了以后,来参加讲理(调解)的士绅们就沿用地方老一套的习惯(这里婚姻问题尤甚)进行讲理(调解),如调解了结,就又杀鸡或猪吃一顿。”新中国成立前,雷山地区的司法机构已经健全,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可以诉诸官府。当然,如果采取司法程序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苗族群众会求助于寨老。
  (四)村民委员会的村主任或村书记部分由寨老担任
  由于寨老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在有些苗寨社区,寨老很容易被选举成村主任或村书记。由他们担任村主任或书记,村民们很信任。这种身兼两职,更能发挥他们的影响力,协调好和处理好村民之间各项事务。
  从以上关系不难看出,过去的社会组织有时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阶段仍然有着现实意义。
  
  [注释]
  清•张广泗:《张广泗奏革除苗疆派累厘定屯堡章程折》,《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241页。
  雷山县档案馆保存《民国档案》,28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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