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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社会要公平_社会价值观24个字图片

发布时间:2019-02-11 03:58:49 影响了:

  全国十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交安法和强制保险条例修正案等多项议案。因这两项议案与驾车人密切相关,所以也就格外引人关注。   现行交安法规第七十六条第1款第2项明文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上述法规实施后,曾被社会称之为人性化的体现。于是乎凡是驾车人与行人、骑自行车、三轮车的人发生交通事故,尽管驾车人无责,也要掏钱赔偿,甚至为此举债致贫。
  曾记否,在北京的西二环南路,一青年男子驾奥拓车行进途中,突遇一外地妇女翻越隔离护栏,横穿二环主路。小伙子因事发突然,将其撞死。按说行人违章穿行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小伙子却要为此赔偿十几万元。驾车人不服,诉至法院,结果败诉。小伙子并无更多积蓄,只得四处借债,生活陷入困境。
  无独有偶,在北三环东路(辅路)行驶的一辆公交车,不期与一辆卖鸡蛋的逆行三轮车相碰。公交车原本不快,所幸及时刹车。但是,骑三轮车的人已从车上摔倒于地,鸡蛋也落地摔碎。交警赶到,当场定论:三轮车骑驶人应负事故全责,公交车无责。但是,根据现行法规,公交车尚需赔偿三轮车骑行者的医疗费和被摔碎的鸡蛋。临了,交警一语相释:“没办法,这是人性化的体现,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公交司机无言以对,哭笑不得,只得蒙冤地花了好几百元。
  上述案例,在京城发生不少。发小广告被汽车撞死的;翻越护栏,横穿环路主路被撞死撞伤的;为避逆行自行车、三轮车甚至野猫、野狗而舍身撞车、撞树的等等,不一而足。我曾为司机显失公平的蒙冤赔偿而与媒体的朋友论道。朋友说,因为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上是强者,为体现以人为本,只能让驾车人无责赔偿。对此,我一直耿耿于怀,甚为不解。
  法律,实为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言行而立。人若无法律的约束,岂不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社会无序,百姓何安?法律本身应该公正无私,公平无偏,明辨是非,惩恶扬善。违法者受裁,玩火者自焚,不能让法律去承载法律以外的东西。让无责的驾车人承担交通违法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经济赔偿,言外之意,无非是你有钱买车所以你是富人;他是没钱的行人和骑自行车、三轮车的贫民,所以你要出钱救济他―下,这是人性化的体现。这无异于让法律去杀富济贫,扶危济困,法理何在?扶危济困乃社会职能,应属政府之为。若把扶危济困纳入公序良俗,尚需当事者自愿,何须公堂裁处?似此“杀”一人而为救一人,岂非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无贫富强弱之分。谁违反了法律规定,谁就要为违法付出代价,绝不应让守法人去向违法者赔钱。照此施行,法律的尊严何在?是非何在?公平何在?
  君不见,区区京都,行人和自行车、三轮车的骑驶人肆意逆行的随处可见。有些人甚至在公路上并排行走,边说边聊,对身后的汽车鸣笛充耳不闻,视而不见。他心知肚明,反正你不敢撞我!倘若你真的把我碰了,我倒找到“管饭的”了。虽然说这是行人素质低劣之为,但也有法律偏袒纵容之嫌。
  从早些年的“轧了白轧”到现行法规的“人性体现”,客观地讲都存在着亟待完善的缺陷。若向纵深说去,驾车人既然向政府缴纳车船使用税、养路费,有关部门就应该向驾车人提供良好的路况和行车环境。行人不走过街天桥,而横穿主路,被车轧身亡,交通、路政的管理者又该负什么责任?无论你是渎职还是失察,即便是人力有限,管理不及,也不能堂而皇之总让驾车人、行人为事故买单,你也该为此承担一些实质上的责任吧!北京的那起轧飞井盖,冲入逆向,至多人死伤的事故,至今历历在目。那位司机身入牢狱,且需赔偿近百万元的巨资。据说,入狱司机如今已提起诉讼,状告路政,追究其责,要求路政承担失察之责。案件虽现无诉果,但也引人深思。
  对“强制保险”,《驾驶园》杂志在第221期(2007年第8期)已略有陈述,阐明观点,于此不再累叙。人大审议中明确提出,6万元的赔偿保险额度过低的意见,乃民之所愿,当然受到民众称赞!
  拜读十届人大三十次会议的审议法规修正案的内容,的确让人民群众看到了人大着眼百姓的力举实为,我们期待着法规修正案的早日实施。人性化不能掩杀社会公平,此乃和谐社会的坚实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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