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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请示,报告,函的区别【公文“请示”与“请批函”的比较】

发布时间:2019-02-22 04:30:49 影响了:

  摘要:“请示”、“函”是各级单位、组织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的两种公文。两个文种尽管适用范围相同,但因行文关系不同,所以在处理事务、受理机关、行文语气和行文格式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本文将以“请示”与“请批函”的关系为例,通过辨析二者使用上的差异,以便我们在工作中更好选用“批复”与“审批事项的函”、“报告”与“提出建议的函”,提高行政公文的使用效率。
  关键词:请示;请批函;比较
  
  “请示”与“函”是各级单位、组织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的两种公文。“请批函”是“函”的一种,它是以函的形式请求批准和审批事项。“请批函”又分请求批准的函和批准回复的函。“请示”与“请批函”的联系在于二者有相同的适用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版)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审批和答复审批事项”。“请示”与“请批函”在适用范围的相同点就是:请求批准事项;但不同的是:“请示”是向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文,在行文关系上属上行文;“请批函”是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职能单位行文,从行文关系上看多数为平行文。
  “请示”与“请批函”的关系在13种公文中具有代表性。由于行文关系不同,同样是审批事项,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用“批复”;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用“函”;同样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用“报告”,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用“函”。与“请示”同“请批函”的关系一样,“批复”与“审批事项的函”、“报告”与“提出建议的函”之间,也由于行文关系不同,在处理事务、受理机关、行文语气和行文格式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本文将以“请示”与“请批函”的关系为例,辨析二者使用上的不同,以便我们在制发公文的过程中,恰当选用文种,正确使用格式。
  
  一、处理事务比较
  
  根据行政管理中“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隶属关系决定了公文的受理机关,所以,“请示”与“请批函”中处理事务的性质是不同的。
  请示单位与受理机关具有隶属关系,请示单位可就党务、政务、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工作向具有行政管辖权的上级机关提出请求。如某高校可向该省教育厅就增设院系、增开专业、增加编制、经费使用和分配制度改革等人、财、物方面的事项提出申请。
  而制发“请批函”的单位与受理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意味着受理机关不具有行政管辖权,只是因政府授权,对某一专项工作具有管理审批的职权。请批单位会就本单位、本系统无权自行决定的事项,向受理机关报批。如某高校要新建图书馆,会因占用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门去函申请使用权;也会就该建筑性质、规模向城市规划部门去函申请建设权;还会因增加用水、用电、取暖等设施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增加使用量等等。
  
  二、受理机关比较
  
  “请示”与“请批函”尽管都是用于请求审批事项的公文,但因处理事务的性质不同,两种公文的受理机关也有区别。
  “请示”是上行文,是单位或组织向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请求指示、请示批准事项时使用的公文。“请示”的受理机关,即主送机关,是与请示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管辖关系的上级机关,如某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将某风景名胜区列为国家级重点风景区;某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申请某专科学校晋升为本科院校;某高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增设某专业等等。
  “请批函”是平行文,是单位、组织向没有隶属关系的职能单位或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的公文。“请批函”的受理机关是对函中的请示事项有审批权限的主管单位或职能部门,如某省文化厅向某省教育厅申请举办某专业证书班;某企业向某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某高校向某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兴建图书馆等等。
  “请示”的受理机关与请示单位通常同属于一个系统,如教育系统、税务系统、公安系统等,或一个系列,如政府系列、党委系列等。因局限在系统内,所以受理机关的范围窄;“请批函”的受理机关与发文单位一般不同属于一个系统或一个系列,处理事务繁杂,所以其受理机关范围广。
  
  三、行文语气比较
  
  行政公文具有政策性、执行性,对公文语言要求很高,不仅要比一般事务文书的语言更规范、简练,而且还要等得体、恰当,所以“请示”与“请批函”行文关系不同,受理机关不同,行文语气也不相同。
  作为上行文,“请示”行文语气的特点是谦恭、征询的,具体表现在行文中的用词和结束用语两个方面:
  (一)行文中的用词。“请示”是事前行文,请示单位就自己没有决定权的事项向上级陈述,得到上级批准后才能实施,所以行文中的用词,即要注意时态,又要注意权限,不能直接用“要求”、“决定”、“计划”等词,而应选用“请求”、“拟定”、“打算”等词。
  (二)结束用语。“请示”的结束用语中常用“妥否”、“当否”“可否”等词,从征询、恭请上级意见的角度结束全文。
  作为平行文,因受理单位是不相隶属的职能部门,其行政级别可能与来函单位平级,或高于、低于自己,因此无论是去函,还是复函,“请批函”的行文语气比上行文、下行文的语气都平易、客气得多。去函中多用商请的语气,表现在结束用语上,如“当否,请予批准”或“请予批准为荷”等等;而受理单位在回复中,也与下行文“批复”的行文语气不同,引述来文时,“批复”用“你单位《关于……请示》收悉”;批准回复的函用“贵单位《关于……的函》收悉”。回复意见时,“批复”中常用“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或“现将意见批复如下……”,之后还可能交待批复的依据和执行要求,明确地表现出上下级关系。而复函中,则常用“函复如下……”或“经审核,确认符合……,准予……”等,只需就问作答,明确回复的意见即可。
  
  四、行文格式比较
  
  “请示”与“请批函”虽然都是常用的公文,但因行文关系不同,选用的行文格式不同。
  “请示”只采用公文格式类型中的基本格式――文件式,常用的格式项目有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等;“请批函”多采用公文格式类型中的特定格式――信函式,常用的格式项目有发文机关标识、武文线、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等。两种行文格式,不仅项目组成不同,而且标注的顺序、位置要求也不一样。
  作为上行文,请示使用的“文件式”格式,有以下几个特殊要求:
  其一,眉首部分除了“发文机关标识”和“发文字号”,还有“签发人”,并且因多此一项,“发文字号”的位置,由“发文机关标识”的下方,变为其左下方,而其右下方标注“签发人”。
  其二,眉首部分“发文机关标识”的位置要标注在距版心上边缘80mm处,留出空白,便于领导阅后批示。
  其三,在主题词之前,成文日期之后,标注“附注”,说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与“文件式”比较,“信函式”的各式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信函式”眉首部分只有一项,即“发文机关标识”,且只需注明发文机关名称,不写“文件”二字,其权威性和执行性与“文件式”有了程度上的差异。
  二是多了一粗一细的“武文线”,有些像日常使用的信函,显得平易、亲切。
  三是把“发文字号”标注在“武文线”的右下方,使文面看上去朴实、简约。
  行政公文是各级单位、组织依法管理、开展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把握文种的适用范围、行文关系和使用权限,才能准确选用文种,规范制发公文,才能实现公文处理的精简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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