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演讲稿 > 浅析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反商业贿赂的法律缺失与对策论文
 

浅析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反商业贿赂的法律缺失与对策论文

发布时间:2019-03-30 04:20:08 影响了:

  摘要:近年,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犯罪愈演愈烈,充斥着各个经济领域,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本文从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入手,通过分析商业贿赂产生的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探究我国在治理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存在哪些不足,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自身特点,对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提出相应对策,以有效打击日益泛滥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050-01
  一、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第一、市场化改革不到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市场化改革目前还未完全的到位,这便为市场经济参与者提供了大肆进行商业贿赂的机会。突出表现缺乏有效的疏导和管理。第二、行业投资过剩引发供求失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生存,甚至不择手段,采取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产品销售市场。第三、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竞争秩序混乱。首先,市场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受到体制性的约束和限制,无法平等地参与到竞争中。于是有些小的企业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获取发展空间,争取交易机会,获取非法利益。其次,市场竞争秩序混乱。部分商家也没有完全按照规范进行发展。这样,不仅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而且还会诱发商业贿赂犯罪的滋生。
  (二)社会原因
  1、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纵生。不法分子由于追求利益的强烈驱使,不择手段,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经济利益。进而滋生了依靠商业贿赂、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方式大发不义之财。加之对权力的制约不够,权力与利益一旦结合,就必然产生极大的贪婪性,从而大肆进行商业贿赂,使商业贿赂犯罪数量上升。
  2、公权力运行缺乏监督与制约。**是目前中国社会的不治之症。说到底,**就是公权力的私有化和资本化,权钱交易,贪官获利。当权力过大又不受限制时,**就是必然结果,没有**才是稀罕事。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我们不能指望人都是圣人,对政府也是。如果政府的权力过大又不受监督和约束,其行为方式与个人并无二样。
  (三)法律和制度原因
  1、法律治理不尽完善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由于法治建设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从而给商业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以可乘之机。有些法律虽有规定,但缺乏相互的配套办法,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有效贯彻执行,相当一部分行为没有被纳入法制视野,造成一些商业贿赂犯罪因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导致查处困难,从而也使商业贿赂犯罪借机滋生发展。
  2、规章制度设计不太严密
  第一,财务制度不完善。商业贿赂与做假账具有共生关系,如果能够有效治理企业做假账的行为,商业贿赂就失去了其所依存的会计空间。第二,审计制度有偏差。审计对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着极其重要的监督作用。所以,为了更好地治理商业贿赂,应该完善企业审计制度的建设。
  二、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一)经营主体内部整章建制、远离商业贿赂犯罪
  首先,完善企业会计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单位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责任。只有权责明确,才会加强《会计法》对公司、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约束力。其次,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事项。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确保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真实、完整;加大对违反会计制度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防止企业负责人员铤而走险是必要的。
  (二)加强内部检查制度
  1、针对企业政策和制度进行检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存在变相鼓励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因此,对于企业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检查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2、对业务经费的具体用途进行检查。只有加强内部检查制度,对入账资金的真实用途进行调查,对可疑的账目进行抽查,才会使表面合理而实质违规的账目清理出来,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
  (三)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抵制商业贿赂犯罪
  1、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首先,可以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人为的调控。通过制定经济法规和运用经济司法来调节市场经济活动,抑制商业贿赂犯罪。其次充分利用行政手段,通过工商、商检和海关等行政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一些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商业贿赂不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惩治处理。
  2、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按政企分开的原则,正确划分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和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不同地位,真正实现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减少政府直接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另一方面使企业能够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减少政府对经济领域的行政审批,削减政府定价商品种类,防止行业垄断、地方垄断现象发生,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消灭公权力寻租的条件。
  (四)完善刑事立法,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保障
  1、扩大贿赂物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中,仅将贿赂犯罪的对象局限于财物,将非物质性利益排除在贿赂物之外。而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贿赂的形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为请托人子女办理入学或安排工作、提供无偿使用的交通工具、提供服务,甚至存在权色交易的情况。显而易见,我国应将贿赂犯罪中贿赂物的范围界定为一切“不正当”的好处或者利益。
  2、增加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
  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领域中的斡旋受贿行为没有做出相关的处罚规定,这就忽略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地位或影响力,甚至利用这种地位和影响力进行的受贿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亚于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这样,便形成法律的漏洞,不利于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
  3、增加介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这种游离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犯罪对社会危害行为的实施主体极为广泛。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行、受贿犯罪中,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中居间进行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在立法层面,设立介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专门针对该种行为进行打击,是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的手段之一。
  4、调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处罚一般是处五年。
  参考文献:
  [1]陈国英.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J].
  [2]孙载夫.治理商业贿赂对策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年.
  [3]苏珊,罗斯,艾克曼.**与政府[M].新华出版社,2000 年.
  [4]奥古斯特,伯奎.商业贿赂与政治贿赂[J].法学译丛,1995 年第 5 期.
  [5]付立忠.探密商业贿赂犯罪[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年.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