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现象初探 老鼠仓案例
[关键词]证券市场;金融产品;老鼠仓 随着我国证券业逐步深入市场化改革,大型国有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中国证券市场正在全面进入股份全流通时代。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股指期货等在内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流通金额数以万亿计。“国际板”出水的消息也开始出现铺垫新闻。“池子”理论在国内、外引起诸多猜测。证券市场在加大引导广大投资者对金融产品认购的同时,需要严厉打击诸如老鼠仓等内幕交易行为等严重侵犯投资者的利益的行为。
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资金与千家万户紧密相关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日益扩大,两市股票开户数超1.5亿户。截止到2010年11月26日,上证890家上市公司股票总市值18万亿元(其中:流通市值14万亿元);债券发行额8万亿元;基金810亿元;融资融券日交易59亿元。这些流动着的巨额资金的安全,影响着国有资产和每个人个人金融资产的安危。层出不穷的老鼠仓案件表明,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层违规操作和利益定向转移的危害和规模,都是触目惊心的。
如何加大打击“老鼠仓”行为的力度,确实保护投资人的积极性,建立面向全世界的成熟金融市场,成为目前的重要课题。
一、老鼠仓的情况概述
1.老鼠仓的概念。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经理在使用公有资金买入、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等)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即买入该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建仓,待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而公有资金则可能被套牢或者损失应得利益。“老鼠仓”是一种特殊的内幕交易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具有比基金资金跑得更快、设老鼠仓能蚕食基金赢利,且这些账户大多很隐蔽等特点,所以被形象地称为基金“老鼠仓”。老鼠仓的实质是利益的输送和转移。
2.有关老鼠仓的管理规定。2009 年,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明确要求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要实施登记,并将细分相关各方在重大事项策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等方面的责任。但是,近年来的内幕交易活动十分猖獗,据统计,2008 年以来,证监会针对内幕交易立案61 起,非正式调查166 起,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 起。仅今年(2010年)就调查内幕交易案件51 起,重组泄密突出、内幕知情人范围扩大、交易手段日趋隐蔽复杂等特点日趋突出。
3.刑法中针对老鼠仓的法律规定。鉴于基金行业内违反“三条底线”—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各种形式利益输出行为不易为公众直接发现,对广大普通基金持有者的利益有极大的损害。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 七) 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罪名补充规定(四)将该罪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是查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因犯罪行为隐蔽,专业性强等特点,面临调查取证困难,需要证券金融专门人才等困难。大部分案件的侦破,不是因为监管严厉发现蛀虫,而是内部人员举报,提供直接线索。
4.老鼠仓案件简要汇编
1.长城基金经理韩刚案。(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账户买卖自己管理的基金,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基金多次买卖,获利较大,情节严重。)
2.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唐建案。(已有基民提出就其为法所得提出民事赔偿。)
3.融通基金公司张野案。
4.南方基金公司王黎敏案。
二、老鼠仓现象形成的原因
1.基金管理制度设计先天不足。我国基金公司设立的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业绩与基金公司提取管理费的内在联系。无论牛市还是熊市,基金公司都可以从数额庞大的基金中按时提取管理费,所有的市场风险都由基金持有者承担。这种稳赚不赔毫无风险的制度,造就了基金公司肆无忌惮在市场高风险时大举杀入,市场筑底时莫名其妙割肉逃出。这种非常幼稚的市场行为让广大投资人损失惨重,却又无可奈何。
2.基金管理人责权不明。基金管理经理目前也是少有的报酬丰厚、风险全无的职业。由于基金数量和规模远远超出了合格职业基金管理人队伍的管理能力。随着基金市场不断扩容,开始出现年轻的无经验基金管理经理掌管数以亿计资金的现象。更有甚者,同时出现部分资深基金经理人放弃丰厚收入,脱离掌管基金进军私募基金的现象。
基金管理层出现乱象,和证监会加大打击老鼠仓行为的力度有直接关系。基金业应该尽快规范职业基金经理人行为规范,以严格法规规范基金管理经理的行为以及薪酬、业绩考核等事项。以法律制裁威慑基金经理的利益输出行为,杜绝老鼠仓现象。
3.基金持有人监督无术。基金持有人只能被动接受基金公司披露的事后业绩报告,无从了解基金目前的运作。唯一能做的就是用脚投票,赎回基金一走了之。证监会应对如何有效监管基金公司行为,如何与司法机关加强联系,加大基金公司违法行为的成本,配合司法机关,尽快对违法基金公司进行法律制裁,协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等方面,拿出有效的措施。应尽快研究如何赋予投资人以合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杜绝老鼠仓的措施
基于尽快对老鼠仓行为进行有效抑制的考虑,笔者提出如下四个措施。
1.对证监会进行检察监督。为进一步加大证监会对老鼠仓案件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证监会查处老鼠仓行为的法律监督工作,对证监会是否有渎职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法渎职侵权部门应尽快招录熟悉证券行业工作的工作人员,制订相应的工作规章。研究能否对证监会派驻检察派出机构,直接有力地对老鼠仓案件在内的内幕交易案件加大查处力度,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2.举证责任倒置。内幕交易行为危害极大,是证券市场的毒瘤,每个国家都对之课以重刑。以美国为例,其内幕交易情况相对较少,因为美国监管机构普遍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一旦发现股价异动,则先假定存在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内幕交易,否则就按照内幕交易处理。中国的监管机构只有掌握了足够证据,才能认定存在内幕交易,举证责任落在监管机构这边。如果推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就可以对内幕交易具有更严格和苛刻的监管。一旦出现老鼠仓等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一旦出现基金公司不正常行为,基金公司应当对该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以证明没有渎职或者内幕交易的情形发生。如此,就可以通过基金公司内部自律以杜绝内幕交易行为。
3.刑事处分与民事赔偿相结合。对已发生的老鼠仓在内内幕交易案件,在进行刑事处分的同时,应优先考虑民事赔偿。因为资本市场变化莫测,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不利于保护案发基金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案基金还会因案件本身影响基金产品的价格走势,从而,有可能进一步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必要积极采取追回违法所得、资产保全、没收个人财产等措施,要求涉案人员赔偿合理的损失。进一步震慑企图从事老鼠仓活动不法分子。
4.加快《基金法》的修订工作,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基于基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人行为不规范;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信息极度不对等的现状,应加快《基金法》修订工作,从根本上改变这一乱象。
特别是针对老鼠仓现象,不断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严格行为准则,加强行为监管,坚持统一监管,以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法》应将基金公司行为监管作为证监会的工作重点,做好广大投资人资产的守护神。
参考文献:
[1]会计之友/2010年8期,《基金老鼠仓问
题的博弈分析》李昕 霍鸣庆 李焱
[2]中国财经报/2010 年/8 月/5 日/第007
版 投资与理财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把牢“口风”》 贺斌□
(编辑/李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