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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的教学设计|2017年《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9-04-11 04:52:58 影响了:

  摘 要:由于司法制度的结构特征及历史原因,判决书在知识产权法学日常教学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建立、司法充分公开和判决书质量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将判决书引入知识产权法日常课堂教学则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文本阅读、情景再现和证据收集印证、形成判断和法律适用等环节,从而实现判决书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具体的教学设计。为切实保障这一教学设计的实现,还需要教学单位在课时、激励机制和硬件设施等教学辅助条件上进行配套。
  关键词:判决书;知识产权法;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19
  一、知识产权法学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法学在本科法学课程设置中,属于核心课程的必修课。就现阶段教学效果而言,该课程存在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学生无法通由课堂教学将法学理论及法律条文的法言法语还原为生活情景。学生即使能够较好地诵记法条,也无法较为准确的把握和处理现实情景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相应法律关系。根据律师事务所、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反馈的情况,目前知识产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毕业后就职,即便经过岗前培训,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毕业生不能较快进入职场角色。虽然我们倡导大学教育重在综合素质的提升,但是专业能力也应当获得同样多的重视。韦伯在反思德国以学术为中心的洪堡式的大学体制及其理念时,对以实用主义为目的的美国学院教育甚为推崇,美国学院教育“主要目的不在于提供科学和学识的训练,而在于通过在社会中获得自己的相关经验,培养个性,在于公民的培养,在于服务于美国政治和社会基础的世界观的培养。”[1]
  韦伯所谓的社会相关经验,也就是专业能力了。基于本科教育的定位,我们也不强调对学生学术能力的培养。因此,专业能力的提升就遇到了事实情景还原和行业经验的“瓶颈”。
  为解决上述难题,部分政法院校对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引入实务教学、实践观摩等环节,试图通过直接参与实践活动来让学习者获得真实情景的直观感受,并就此形成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引入实务教学、实践观摩等环节,就出发点而言,其意愿无疑是良好的。虽然在教学形式上增加所谓的“实务”、“实践”或“观摩”似乎可以丰富教学手段,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并未达到课程设计者最初预期的效果。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时间本来就较为有限,加入实务和实践观摩环节之后,理论课堂面授的时间大为压缩,学生更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完整有效的知识体系。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应当以理论学习为主,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技巧,为毕业之后从事实务工作奠定认知性基础;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教学班均非实行小班教学,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组织实务和实践观摩,无疑增加了观摩单位和教学人员在组织工作上的负担以及不安全因素;而且,从法庭观摩或专利口头审理观摩的实际效果上看,由于在审案件相关资料不能公开,观摩过程仅能接触到口头内容,学生实际上很难从整体把握案件,甚至在庭审结束之后都无法归纳诉讼当事人双方争点。
  针对上述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难题,以及相关解决方案表现出来的不适应,有必要做重新检视。近年来我们开展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相关的国家级、省级等不同层次教改项目和质量工程,根据我们的教学经验,对教学内容本身进行反省和改革是有效提升教学质量的基本途径。教学效果中出现的学生缺乏将法言法语还原为生活情景并进而适用法律的问题,实际上也可以从教学内容本身的改革获得较好解决。而在教学内容改革的各项措施中,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判决书作为阅读和训练的基本文本则是其中关键环节之一。
  二、教学设计引入判决书的可能
  在以往及目前的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甚至在整个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判决书的使用并未获得应有重视。即便是在部分设置案例教学的课程中,法学教师仍然以经过概括和提炼的案例为教学基本素材,基本不提供未经裁剪的判决书全文,亦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判决书出处和判决号。如果学生试图进一步检索和学习,也无从下手。判决书在教学中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其基本原因有以下几项:
  (一)司法体制因素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一法院判决并不能对其他法院判决产生拘束力,法院判决统一遵循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司法制度的结构特征,直接致使法学教育更为重视法律法规文本的阅读和分析,而不重视或忽视判决书作为文本阅读的基本材料。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在为学生搭建法律制度及体系的框架中,以法条分析和讲解为主要内容。这一教学观念和思维模式,直接反应在早期司法部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以及后来的司法考试内容之中:或者直接考察法条的记忆,或者考察法条本身的理解,较少以案例形式进行场景再现和法律适用。
  (二)司法判决公开及传播力度不足
  在互联网尚未兴起以前,判决书的传播途径往往仅限于案例集形式的图书,而此类图书的信息量和传播能力有限。除此以外,如果教学人员拟获得司法案例第一手资料,包括判决书、诉状、代理词及相关案件证据资料,都必须到法院档案室实地调研和采集数据。对一般教学人员来讲,这一过程成本较高,而且所能收集的案例信息非常有限。
  (三)判决文书的质量
  在上个世纪,由于法学教育尚未普遍展开,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尚未形成,司法判决书的受众更多地只是当事人,裁判文书尚未成为面向社会的司法产品。判决书只是简单的记载法院查明的事实,并就该事实直接适用相应法律法规。即缺乏对证据的细致质证采信过程,也没有法律适用的论证和推理过程。因此,从教学质量角度而言,此类判决文书并不具备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研习文本的可能。
  基于上述原因,在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法学课堂教学中,判决书并没有成为教学的重要环节或构成要素。但应当看到,近年来这些因素已经逐渐发生变化。就司法体制因素而言,从总体上讲仍然遵照成文法的体系,但是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开始,逐渐通过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例的示范和指引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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