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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19-07-14 03:48:12 影响了:

  【摘 要】 文章首先以云南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为例,指出目前多数上市公司缺乏披露环境信息的热情,并应用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证明上市公司“制作并披露劣质环境信息”是唯一且低效率的“纳什均衡”。然后尝试利用无限次重复博弈模型检验证实存在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高质量环境信息”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并提出设计一种市场机制,通过增加θ值实现上市公司主动“制作并披露高质量环境信息”。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 博弈论; 制度设计; 市场机制
  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逐步提高,在证监会、环保部和其他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取得较大进展。但令人遗憾的是,从2010年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污染事故、2011年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渤海湾油田溢油事故仍能看出部分上市公司在环保意识和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上表现出的傲慢、冷漠和不负责任。尽管有人提出,环境信息披露能够有效揭示上市公司内部资源利用情况和环境污染情况,了解其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帮助公司实现整体利益和远期利益最大化(陈丽仙,2011),但按照经济学观点,企业作为一个有着不同资源禀赋(如偏好、资本、技能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交易主体,实际是一系列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的集合(科斯,1937)。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交易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不同利益主体(如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公众)会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选择最大化行为。这样一来,企业还愿意主动披露真实、完整的高质量环境信息吗?
  笔者以云南省上市公司2009—2011年披露环境信息情况为例。按照2008年环保部发布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目前在滇的27家上市公司中有14家涉及重污染行业(占比51.85%)(表1),并主要集中在电解铝、冶金和石油化工等领域。从目前公开的材料看:第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随意性较大,管理层多选择披露对企业有利的环境信息(孙艳辉等,2011)。例如,云南白药在《2009年社会责任报告书》第七部分对节能减排的总体控制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作了简单说明,但未涉及环境指标达标情况。云维股份在《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虽然提出了健全环境管理体系的工作目标,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语焉不详。罗平锌电在2010年没有单独披露环境信息,只是在年报的“董事会报告”部分提到“环保风险”,指出国家对冶炼行业的环保标准提高会导致环境治理成本和资金投入增加。相比较而言,云铝股份披露的环境信息质量较高,在2009年和2010年连续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就履行社会责任、发展友好环境专门开辟一章,运用数据和图片将环保目标、废物资源利用、污水再生利用和节能减排等情况作了详细说明。应该说,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非强制性约束使得上市公司就“是否披露、何时披露?怎样披露?披露多少?”表现得莫衷一是(肖淑芳、胡伟,2005;周一虹、孙小雁,2006),结果导致环境信息质量整体偏低。第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强度前后不一。慑于国家证监会、环保部等政府机构的监管压力,上市公司在首次上市时基本都能在招股说明书中较全面、真实地披露环境信息。可一旦上市成功,很多公司就不愿过多地披露环境信息,使社会公众普遍怀疑其对环保投入的“热情”承诺。这一点在耿建新(2002)和卢馨(2010)的实证研究中也得到印证。第三,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有赖于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而我国环境会计起步较晚,大多数公司基于成本或商业安全考虑,不愿启用环境会计核算体系,造成环境信息处理与披露的规范性难以把握,使业已在年报或专项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缺乏公信力。
  笔者以为,鉴于上市公司普遍缺乏披露环境信息的热情,但又碍于政府监管压力不得不制作并披露低质量环境信息的尴尬现状,如何设计一种机制,能够使上市公司自愿增加环保投入、自觉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实现环境信息记录、处理和报告过程的标准化、透明化和制度化,从而达到对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帕累托效率改进”的博弈均衡。恐怕这才是解决上市公司主动披露高质量环境信息的根本之道。
  二、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环境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
  由于环境资源首先是“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在没有私有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其消费及使用的非竞争性(Non-rivalry)、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不可再生性(Irreversibility)和稀缺性(Scarcity)等特点,决定了人们可以在低(零)成本下恣意开发、耗费,从而造成生物资源几近枯竭、矿产资源过度开采的局面;其次,由“公共产品”属性带来的“外部性”(Externality)问题,使得企业在发生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可以不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影响(妨碍)到其他人。当企业的私人收益高于社会收益,且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时,差额利润就成为刺激企业制造污染并转移污染成本的“理性”动机,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无节制地扩大生产又进一步加剧了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从而对社会形成“负外部性”。由此可见,将环境资源作为企业的生产要素纳入目标函数尚且如此困难,更何况对其记录、计量和报告还需耗费额外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承担因披露真实的环境信息而带来的政府监管风险和市场波动风险。因此,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披露高质量环境信息也在情理之中(张劲松、何学军,2002)。
  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由于上市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任何信息变化都会改变其争取资金和市场的机会。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能及时、有效地披露环境信息,无疑能够减少公司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孙艳辉、姚彦丽、岳贤峰,2011),在塑造负责任正面形象的同时有利于公司文化价值宣传和市场推广(周一虹,2003),从而为其在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获得加分。那么,还会不会有上市公司为此披露高质量的环境信息以博取市场更多的关注和投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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