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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东海大陆架争端

发布时间:2019-07-20 10:39:21 影响了: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

“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善意”是指诚实和公平地,即按照条约的真实含义和精神去履行。中日是“一衣带水”的近邻。由于东海大陆架丰富油气资源的初步估计,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施,提升和加剧了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争端。双方不仅划界的主张不同,而且国际法依据也有着很大甚至原则性的区别。到底谁的划界主张和根据更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的真实含义和精神,需要认真辨证,以利于公平划界。

一、东海大陆架争端的起因和争端各方的划界主张

大陆架概念最初起源于地质学,后来形成地理和法律上的区分。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包括大陆棚、大陆坡和大陆边三个组成部分。法律上的大陆架与地理上的大陆架有联系,但又不同。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是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大陆架公告》中最先提出来的。国际法委员会1950年开始研究大陆架的法律问题。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确立了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概念;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给大陆架确定了一个新的概念,即法律上的大陆架终止在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属于大陆的一部分。平均坡度约为1.7—2%,平均深度为60米,陆架边缘水深平均达130米,一般不超过200米。在古代,人们由于无法测量海洋的深度,因而把海底看得很神秘。20世纪20年代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回声测深仪的发明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底的面貌逐渐有了比较深人的认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成为可能。大陆架作为蕴藏资源丰富及开采相对便利的海域,加之其所具有的军事价值,不可避免地成为海洋邻国之间划界争端及资源争夺的焦点之一。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日本海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西接中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洲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在“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赞助下,由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为首的中、美、日、韩4国的12位专家,在对东海与黄海进行了为期6周的地球物理和地质构造勘测后提出的技术报告(1969年出版,简称埃默里报告)中称,“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由于这一未经证实的估计,使油气资源十分贫乏的日本对这一地区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1994年11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式生效,以及随之而来的世界范围内的海洋事业的迅猛发展,各国以资源为重心,争夺海洋权益的斗争日益激烈,海洋划界争端不断。不光是日本,很多国家都在加紧进行大陆架延伸的勘探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中日两国对新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上的分歧,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遂成为中日两国一个新的争端。

在东海东部的大陆架上,中日、中韩、日韩存在着大片重叠区。1974年,在未经中国同意的情况下,日本与韩国签定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所划定的共同开发区包括了我国主张的大陆架的一部分。日本海上保安厅从1983年起就开始对日本大陆架的地形、地质和大陆架资源情况进行各方面的调查,为下一步“日本能够将目前的大陆架外侧界线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开始,向外延伸至350海里处”,以解决困扰日本发展几百年的资源问题。更令人值得关注的是,日本政府决定从2004年度开始用6年时间,投入1000亿日元对包括日本东部、东南部太平洋上的小笠原诸岛、南鸟岛、冲鸟岛以及中国领土钓鱼岛、日韩有争议的竹岛(韩国称为独岛)周围涉及65万平方公里的9个海域的大陆架的地形、地质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勘探工作,钻探调查地点达299处,海底测量线82条,以争取在

2009年5月前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交有关日本大陆架的测量数据及证明材料的报告,以证明东海大陆架是日本陆地的自然延伸,更远的动机是要把日本东海大陆架延伸到超过中间线以外的350海里处。日本的调查,既涉及到尚未划界的东海大陆架,又包括中国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

毫无疑问,中日两国在这个问题上是有争议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一是划界原则。日本主张“中间线”方法,认为“中间线”是合适的界线。中国主张在“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并认为中间线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我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国际法根据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法院有关判例。二是钓鱼群岛及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日本坚持对中国的钓鱼岛拥有主权,认为由于钓鱼岛的大陆架超过冲绳海槽,日本理应以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中国认为,钓鱼岛属于台湾岛的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属于中国的固有领土,而且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钓鱼岛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日本坚持冲绳海槽只是东海大陆架连续上的偶然凹陷,不构成划界中的地理标志和法律效力。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的天然分界线,中日不共大陆架。如果按照日本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和所谓的依据划分,中国将损失东海大陆架约近一半的面积及资源主权,丧失对钓鱼岛及其领海的主权。显然,日本的主张及所采取的行为是中国所不能接受的。

二、“中间线”方法不构成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法律效力

日本主张与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采用中间线方法,即应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方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划定大陆架疆界。日本的法律根据是:《大陆架公约》、《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日韩以协议方式制定的)、日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有关国际司法实践。这里,有必要逐一进行辨证。

(一)如何诠释《大陆架公约》中所指的“中间线”方法

由于日本认为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规定了“定居种的生物”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对日本捕获松叶蟹有影响,因而反对这个条约,不是公约的当事国,公约对其没有适用效力。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日本所认为的那样,“中间线”方法是《大陆架公约》所确认的一般原则,是公平、合理的标准,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大陆架公约》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是,“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对的国家时,则分属各有关国家的大陆架的界限由这些国家协商决定。如无决定,除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另定界线外,分界线应采用每点均与划定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线”,“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领土相邻的国家时,其界线应采用每点均与划定两国中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线”。显然,这里说的是比较清楚的。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进行协商或以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况”。第三,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才是等距离中间线。这里,“中间线”既不是首要的、第一位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单独的方法,它必须和协定、特殊情况结合起来考虑。尽管公约没有明确提及“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但公约第1条用“邻接海岸”一词,就肯定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起码可以看作是“自然延伸”的初步的意思表示;要考虑“特殊情况”,国际社会司法实践一般理解为,应是指大陆架地质、地貌、地形等基本特征和明显标志。考虑“特殊情况”的目的和目标是为了达到公平合理。尽管中日在东海大陆架尚未签定划界协定,但“冲绳海槽”理应作为东海大陆架划界必须考虑的“特殊情况”,如果把这种“特殊情况”抛在一边,单独以

“中间线”作为划界标准,无疑,它既违背了大陆架公约的真实含义和精神,也是背离公平原则和公平目标的。由此可见,大陆架公约并未抛开“特殊情况”与“协定解决而单独规定“中间线”方法。”因而不能说《大陆架公约》确立了“中间线”原则。

(二)如何看待《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中确立的“中间线”方法

《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是日韩当局为了在东海共同开发石油,背着中国政府于1974年1月30日签定的,有效期50年,双方国会均已批准此协定。“协定”在东海海域片面划了面积约8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作为双方“共同开发区”,费用均摊,资源平分。“开发区”位于日韩假想中间线的日本一侧,西部已深入中国东海大陆架中部。在中国政府提出严重抗议之后,日本政府当年就有人辩解称,“日韩联合开发地区是我国同中国之间的等距离中间线,限定于日本方面设置的。”现在又有人提出,这一方法同样适用于日中东海大陆架的划分。中国政府对日韩以中间线方法片面划定东海一些海域大陆架作为共同开发区、侵犯中国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行为,多次表示强烈抗议,而且郑重声明,日韩背着当事国中国签订的所谓协定,“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中方既不接受日方所谓的“中间线”方法,而且认为“中间线”并不是海域划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关于“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的规定,日韩之间的协定以及划分共同开发区的划界方法,对中国是不发生效力的,更谈不上适用于当前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中国政府认为,根据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权利。主张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任何单方面改变现状的做法都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三)从日本国内法对大陆架的规定与其签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互关系上看,日本既把国内法凌驾于公认的国际公约之上,又强加于人。

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但日本还是签署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因为日本认为,公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在日本政府签署公约之后、国会批准之前,却正式颁布了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认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部分线”;而且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范围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日本的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是前后矛盾的。

第一,日本的大陆架法说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采取“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的。查遍公约的所有部分,特别是第六部分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

第二,日本的大陆架法称根据公约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公约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个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这样一来,似乎日本又是主张以“自然延伸”来划分大陆架的。其实不然,联系前后两项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在按规定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时,则主张采用“中间线”方法划分。在对其有利时,则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如此前后矛盾,反映了其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说穿了,就是按照自己的私利来划分。

第三,从日本大陆架法与海洋法公约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要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制定或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不履行条约,一旦违背其义务,便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在日本,条约和国际习惯,都不必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自己的国内立法曲解海洋法公约,起码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更无权把本国规定的“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

(四)“中间线”是诸多划界方法中的一种便利方法,但它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否则就不适用

从《大陆架公约》实施到60年代末,国际上有15起大陆架划界争端采用了“中间线”方法。所有的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非常便利的方法,但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而且争端的当事国也并不认为它受“中间线”方法的约束。这说明无论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它从来没有上升到真正法律原则的高度,作为国际法确认的划界“原则”并不存在,它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因此,日本没有任何权利把这一方法强加给中国,中国也没有任何义务必须接受或优先使用这一方法。

三、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则适用时应首先和必须考虑的因素,是最基本的客观标准 中国主张与海岸相向的日本、韩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采取“自然延伸”原则,是有着充分国际法理依据的。

(一)“自然延伸”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的最主要、最基本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最适用于东海大陆架的划界

无论是《大陆架公约》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论是国际法院裁判和国际仲裁,还是争端各方采取何种原则和方法,它所体现、所要求和所追求的都是划界方法、划界结果和划界目标的公平合理。这既是国际法的精髓,也是其永恒的主题。公平原则可以通过诸多具体的方法和结果体现出来,但自然延伸原则却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标准。因为自然延伸原则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地理、地质形态上构成单一的整体性,它指明了“大陆架”的地质渊源和它与沿海国大陆领土的内在联系。既然大陆架是国家领土在水下的延伸,根据国际主权原则,沿海国理所当然地对其大陆架享有统治权和管辖权。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国际法理念和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存在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况,沿海国可以按照第76条第5款规定的两种方法之一来判定大陆边的外缘,即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的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公约所确立的按照“全部自然延伸”划分大陆架边界的原则,在这里表述得是最明确也是最权威的。中日两国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因此两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于1982年公约的规定。对此,日本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提出依公约的规定,大陆架的外缘不到200海里时,则应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日本的这种解释是不符合公约前后文整体含义的。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如果这种“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某一特定大陆架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分隔,那就不能也不应该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即使本国所主张的陆架距离本国领土更近,也不能被认为属于本国。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就体现不出真正的“公平”。

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南北长550—750公里,东西宽260—520公里,总面积达75.2万平方公里,和黄海一样,属于世界上最大的大陆架浅滩之一。东海大陆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米,最深处为130米。从自然延伸原则上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日本的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按照公约自然延伸的原则划分东海大陆架,中国的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约350海里,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

日本进一步提出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的问题,试图从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众所周知,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主张“公平原则”的50多个国家与包括日本在内主张采用“中间线”的30多个国家之间,发生了严重分歧。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大陆架划界应该按中间线或等距离方式还是按公平原则进行的问题上。会议主席通过代表在会外同两集团主席多次磋商,经过有关国家的相互妥协,最后通过了公约第83条第1款的折中案文:“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公平解决”。毫无疑问,第一,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划界定式十分宽泛,按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列内容,应包括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判决以及著名国际公法学家的的学说等。但中日两国都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签字国,没有法律效力。第二,中日两国都是海洋法公约的签字国,第76条专门对划分大陆架作了新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再回到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第三,即使按《大陆架公约》的规定划界,中间线也不是唯一的必选方法。第四,国际法院判例已证明,自然延伸是大陆架划界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所以,不论怎么找都找不到日本所主张的“中间线”根据。

(二)自然延伸是国际司法实践确立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规则

在国际法中,“公平”概念一般是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关于“公允与善良”的含义相一致的。公平原则不是抽象的正义,也不能简单的适用,它只能在“当事国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适用;必须把公平原则与可能取得公平结果的原则和方法联系起来;必须把“一切有关情况”全部考虑进去,如海岸的曲折变化、海底地质构造、岛屿分布位置及人类生存条件等因素,即把一切与公平地确定一国领土自然延伸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全面权衡。在诸多要考虑的因素中,自然延伸则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

从1958年《大陆架公约》通过到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国际上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其中,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荷兰与德国、德国与丹麦于1964年、1965年先后签定协定,分别从相邻国界按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向海上划出他们的大陆架边界。但划到25海里和30海里处,因发生争端而停止。因为德国的海岸与丹麦相邻的国界往南到不莱梅港,然后向西直到荷兰的威廉港呈直角形。由于海岸往里凹入,按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向北海划出的边界线,必然是德国的大陆架缩小为一个不成比例的三角形。德国认为这种划法是不公平的。荷兰与丹麦则认为“中间线”方法是《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三国在进行多次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同意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针对荷兰和丹麦两国认为“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是《大陆架公约》的规定以及该原则在实践中成为习惯上国际法规则的诉讼理由,国际法院认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拟订《大陆架公约》的时候,就没有把“等距离”作为反映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意图,因为该约第1、2、3条是不允许保留的,

而第6条则与其他各条一样是允许保留的。该约的缔约国数目较小,其代表性远远不足以使这条方法成为“形成中的习惯规则”。国际法院承认以等距离线划界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但是这“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

针对荷、丹两国关于“等距离”方法能使沿岸国取得靠近其领土的大陆架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认为,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邻近性”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领陆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

国际法院在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书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形成的习惯规则,在实践中得到众多国家的接受。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卯)项规定:“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者”。这项规定表明,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而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然而,正如《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不仅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于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的说明由于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常在国际实践中被引用并在国际法理论中作为依据,就连国际法院在新的判决中也常提到其先的判决,其他国际法庭也常引用国际法院的判决作为其本身判决的依据。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以后被国际实践所采用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完全适用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

(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中国的大陆架理所当然地“自然延伸”到海槽中央 日本把“钓鱼岛问题”搬出来,以此证明它拥有其主权,也因此证明东海大陆架以中间线划分的“合理性”,这的确是徒劳的。钓鱼岛不仅在地质结构上是附属于台湾的大陆性岛屿,而且从明朝初年起就一直属于中国版图。日本1783年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标明钓鱼列岛属于中国。钓鱼岛主权归属发生问题是日本在甲午战争以及二战后美日非法侵占中国领土造成的。中国不仅不承认《旧金山条约》中日本擅自把钓鱼岛交给美国托管的规定,也坚决反对1971年美日签定《冲绳协定》时把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的行为。1972年中日复交谈判中,双方同意把钓鱼岛问题搁置起来留待条件成熟时解决。问题还在于,在钓鱼岛对东海大陆架划界所起的作用问题上,中日间也存在分歧。中国认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就钓鱼群岛的实际情况而言,除钓鱼岛及黄尾屿外,其他6个岛礁均不能维护人类居住,不能以其自身的资源维持其正常的经济生活,它可以拥有领海,但不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因而不具有划分大陆架的效力。日本则认为钓鱼群岛有权拥有大陆架。其目的不言自明,就是通过提升钓鱼岛的地位霸占钓鱼岛,进而以此为根据确立中间线方式与我国平分东海大陆架。

从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特殊情况”地位来分析,东海大陆架是顺着我国东部领陆的自然延伸,直达冲绳海槽的。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天然分界线,属于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和“特殊情况”。根据地质学家的考察,冲绳海槽整体呈由北北东向南南西倾斜的地势,中间被一系列横断裂分割成数段,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自西向东,可以将其分成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海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海槽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水深1350米左右,中部水深1850—2050米,南部最大水深2719米。海槽两侧地质构造的性质迥然不同。大陆架属于稳定性的大陆地壳,海槽则属于大陆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同大陆构造很少联系,具有较多的洋壳特点。海槽以西大陆架是大型沉降盆地,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活动十分活跃。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

质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正是基于冲绳海槽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这样一种“特殊情况”,所以它的划界不适用中间线方法,只能适用“自然延伸”原则。中国主张根据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以及“海槽”的存在,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标准和界线,不仅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所有情况,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如果不考虑冲绳海槽的“特殊情况”而采用“中间线”来划界,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东海的地图标示的十分清楚,中方一侧是亚洲大路,有着漫长的海岸线。日方一侧则是岛链。在这种不均衡的地理环境下,日方如果要求将东海对半分,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况且,所谓中间线也是日方单方面的主张,不是双方谈判的结果,更不是已确定的界线。所谓“中间线”完全是日本单方面的主张。中方过去没有承认过,今后也不可能承认。

中日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的分歧,只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根据自然延伸的公平原则和基于协商合作的精神交换意见,公平解决,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任何把自己的主张强加于人、单方面采取挑衅行为、激化争端、损害中日关系大局的言行,中国都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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