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每日商报】 多个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013-08-11
看 “法”
主持人:叶根琴
随着城市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涌入城市的外来人员不断增多,房屋租赁日益活跃,而租赁纠纷也不断增多。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人们往往比较关注租金、支付时间、房屋交付及腾空等问题,但一般容易忽视“房屋在出租期间被出卖,出租人有义务告知承租人,且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等问题。本律师现就该问题进行简单的案例分析。
2011年7月,李某大学毕业后在某单位工作,由于单位不提供宿舍,李某便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向吴某承租位于单位附近的房屋用于居住。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然而,在2012年10月,吴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吴某将出租给李某的房屋出售给王某。李某知道此事后,便向吴某提出异议,认为吴某将房屋出售给王某之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征求其是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因此要求吴某解除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以同等的条件出卖给其所有。但吴某对李某异议及要求置之不理。之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吴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确认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作为承租人,李某享有该知情权,同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作为出租人的吴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吴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享有对吴某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律师认为,通过上述案例及法院的判决,依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在出租期间将房屋进行出卖时,应当告知承租人,并应在同等的条件下,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的出卖,要依法履行“告知承租人并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和障碍的,如出租人的告知义务。应当何时告知?是在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告知,还是在与第三方达成口头协议就应当告知呢?如果是在签订合同后告知,那么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就得向已签订合同的另一购买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合同未签订时告知,可能在等待承租人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就丧失了交易的机会。再者,依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来理解同等条件呢?此处的同等条件是仅指价格相同就为同等条件,还是包括付款方式完全相同才视为同等条件?……这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应用。据此,出租方在出租期间出卖房屋时,应当及时告知承租方,并明确购买房屋的具体条件,同时要求承租方及时予以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一来,出租方出卖出租期间的房屋时,既履行了告知承租方的义务,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又保障自己的交易利益不受损害。
以上是本律师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