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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为纲 [以法治为纲为社会管理创新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9-03-30 04:07:15 影响了: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时期党和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法治堪称社会管理创新之纲,社会管理要以法律为指南针,完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为社会管理创新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以法律为指南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本质上是在法律框架内的社会自我完善。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才是千头万绪的社会管理工作的“纲”,纲举目张,牵一发而动全身。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种具体举措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要防止地方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以“创新”的名义跨越法律的界限。当然,立法部门也应该克服立法不作为问题,及时修正和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法治对社会管理创新有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社会管理一旦脱离法治的轨道,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的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基层社会管理能力不强的状况就得不到彻底扭转,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也就无法有效提升。
  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要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手段管理社会的方式方法,更加注重运用柔性的合作式管理手段管理社会。
  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求摒弃运动式的治理模式,弘扬法治的制度化常态治理模式,变运动式管理为长效化管理和常态化管理。不求立竿见影,但求长治久安。
  社会管理的核心是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妥善处理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生动局面,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之纲,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更需要注入法治的思维和强化法治的观念。
  加快社会管理立法进程
  当前,社会领域的立法滞后,已经严重制约了创新社会管理的步伐;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日益增强,这种热情需要以法律加以维护和引导;同时,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进程中,随着“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需要推向市场,需要政府向社会组织放权,这就需要以法律来为社会组织撑腰,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规范。因此,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尤为必要和紧迫。
  敢为天下先的深圳率先制定了实施社会建设促进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深圳社会建设的“基本法”,亦是全国首个社会建设法规。
  该条例将起到指导深圳市社会建设领域立法的“基本法”作用,将多年来探索和创新出的相对成熟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改革的方向、思路反映在其中,如出租屋管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政府部分管理职能下移和推进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交通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并对社会建设领域中国家尚无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方面进行了研究,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特殊人群管理与服务、志愿者服务、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体现了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的有益补充和特区立法先行先试的作用。
  据《贵阳都市报》7月25日报道,《贵阳市城市社区工作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启动,旨在将城市管理的“贵阳经验”固化为地方性法规。贵阳社区立法的先行先试,有望为全国城市社区立法积累宝贵的地方经验。
  社区工作立法的核心是要处理好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科学界定社区的责、权、利,将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从基层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给社区,由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相互配合、相互协助进行社区治理。社区立法要明确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功能,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活动进行支持、指导和帮助。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居民自治组织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共同促进社区居民自治。
  社区工作立法要加强对社区居民自治权利的保障,扩大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民主参与,明确社区居民参与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等,并建立健全各种参与机制,保障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和对社区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社区工作立法一定要开门立法,充分征求和吸纳社区、居委会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把社区居民“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社区立法质量的标准。要发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立法,让社区居民真正有发言权。社区工作立法要接地气,要深入社区进行立法调研,从社区中来,到社区中去,密切联系社区工作的实际。
  社区工作立法一定要合理吸收国内外社区立法经验。不少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社区建设都依法开展,社区工作井然有序。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法规,在经历过一定时期的社区治理后,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居民主导型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和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服务导向型模式。我们要在充分吸纳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具体国情和市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地方特色的社区建设模式并使之法律化。
  在全国性的社区工作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各地不妨多向深圳、贵阳取经,因地制宜,加快本地社区工作的立法进程,依法推进社区建设。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也要将全国性的社区工作立法作为社会立法的中心,抓紧研究制定全国性的社区工作法律和行政法规,为社区工作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两个值得期待的突破点
  一、犯罪记录制度:司法与社会管理的链接点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犯罪记录制度。犯罪记录制度是司法与社会管理的链接点,应该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正面积极的“标签效应”,也要尽量避免负面消极的“标签效应”。
  据《中国青年报》7月6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健全犯罪记录制度。建立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也有助于维护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据报道,自7月24日起,除港澳台地区之外,全国各地的婚姻登记信息实现联网。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办理和查询婚姻登记事宜,并将有效地预防重婚和骗婚等违法现象,有力打击愈演愈烈的重婚、骗婚乱象,还将有效地预防房产骗购现象,确保住房限购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总之,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为社会管理创新,为有效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政策,提供了有利的技术平台和基础性信息资源,其在社会管理上的积极效应值得期待。
  作者:《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研究员
  (责编/张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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