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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适用]抗辩权代位权

发布时间:2019-04-14 04:10:08 影响了: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摘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防合同**,促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合同履行时,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赋予了订立合同当事人受害一方一定的法律手段——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这些手段对于判断处理合同争议、预防解决三角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谨就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这三种民事权利的涵义与适用性作一探析。
  关键词: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适用性
  一、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付债务;②须双方互付的债务已届清偿期;③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④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⑤该权利行使只有在对方所负债务可能履行的前提下,方可行使。该权利设立的目的是鼓励合同履行,当事人想要实现根据合同取得的权利,就得先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对方可以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履行,其合同权利也就无法实现。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具有四个条件: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付的对价给付债务;②该合同需有一方当事人先履行;③在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④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履行义务顺序的后一方。例如:K公司委托S公司为其加工一批价值20万元的机器配件。合同约定先由K公司支付5万元作为预付款,待交货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余下的款项。S公司按时交货,K公司经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通知S公司,并拒付余款。经分析可知:K公司拒付余款合法。因为,S公司交付的货物经验收质量不合格,K公司可以据此拒绝支付余款。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的当事人一方有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应先为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行使该抗辩权的条件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也可以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①债权人的债权有采取保全之必要;②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④债务人债务履行已陷入迟延;⑤债权人的债权非专属债务人本身。代位权的行使与一般债权的行使有所不同:①代位权的行使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②代位权的行使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③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进行;④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如:A与B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A交付了货物,B应当履行向A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方面C向B借款,C应当向B返还本利。如果C不还B的借款,就可能影响B向A支付货款,即所谓的“三角债”。在这种情况下,B应当积极向C追索到期的借款,以便向A支付货款。如果B怠于行使向C追索到期借款的债权,就会对A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A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C行使债权。
  三、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危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是: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①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②债务人的处分是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的实现。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①债务人的恶意;②第三人的恶意。只有债务人的恶意而没有第三人的恶意,撤销权成立但不能行使;只有第三人的恶意而无债务人的恶意,撤销权不能成立。该权力的行使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进行的,并且,须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存在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债权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撤销事由的存在,则须自债务人进行行为之日起5年内行使,否则,均导致撤销权的消灭。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是:对债务人来说,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已经履行的应返还、赔偿,没有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对受益人来说,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的义务,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对债权人来说,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将行使权利所得财产加入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费用可向债务人求偿。
  参考文献:
  [1]《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冬柔主编,1990年第一版;
  [2]《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利明主编,2001年第1版。
  [3]《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李晓云编,2008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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