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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棵树的消失和一个人的消失有什么不同(外一篇) 一个人一棵树是什么字

发布时间:2019-06-12 03:53:21 影响了:

  就是一个人消失后,你可以认为他是远游或远嫁了,他也许有了一段在你眼里蒙昧但是在他自己,却是崭新的生活。无论是好是坏,你知道他会有改变。有改变的人生,总是值得期许的。  而一棵树消失后,它停留过的那块土地,泥土新翻过的痕迹还在,残叶还在。风一过,叶子轻卷几下。更黄更萎了几分似的。你知道十之八九,这树,这命定生活于城市一隅的树,它的命运不可能是被移植或是做了某件家具。它定是死了。
  就是即使有人告诉你,那个消失的人其实是死了,死于疾病或意外。悲伤之余,你清晰地知道,会有一个或隆重或简陋的仪式祭奠他,会有大小人物,立于他的遗体旁,落泪默哀。会有焚化,轻烟冒起时,甚至有诗人会为此写一首感伤的诗。他的骨灰会装进坛子,坛子有昂贵有廉价,有的设计感甚至超出商场柜架上的工艺品。会有一小块地,收留他在这个世上遗留的最后物质。会有碑,上面镌刻深情的文字。会在某些特殊的日子,他的亲人或至友,来到这里,哭泣、凝望或者沉思。
  而一棵树消失后,你四顾茫然,你看见往日树固执地停留的那一小块地,变成了空的空间,人们也许在那里暂时地停放一辆汽车、一只看门人的小凳,阳光投射在那里,寂冷了许多;它后背的那面灰色墙体,更灰更硬了。关于这棵树,什么也没有留下。
  你想追问树的遗体,去了哪里。是的,是树的遗体。人有遗体,树也有。那么去了哪里?可是找不到人询问这个荒唐的问题。你在心里一遍遍追问,但话到嘴边,又咽了回去。不会有人对此开出某张纸质证明,声明对此负责。树的遗体,也不会在火葬场。若在乡下,它还有用,它会出现在农人的灶头或木匠的刨刀下。而在城市,垃圾车、垃圾场倒是它极有可能的去处。
  不问也罢。
  一个人消失后,他带给一个家庭或社会的悲痛与损失是看得见的。他逝去的日子成为永远的忌日。若是家中有人写诗,这日子无疑还会被赋予一层悲伤的诗意。诚如于四月频频失去亲人的艾略特所写,“四月是个残忍的月份”。你想念时,可以有寄托物:照片、衣物、一台他用过的旧电脑你仍然在使用,还有他住过的屋子,他开过的车,或者他常常散步的河边。你通过这些,忆念一次次加深,悲伤渐渐减弱。感谢时光,感谢这些物,如此缓慢温柔地,一寸寸削减你的悲伤。
  你还可以找到你们之间共同的朋友,用口口相传的方式,述说思念或感怀。那些过往的细节,就像得到开水冲泡的茶叶,在水中漫卷起来。在一杯语言之水里,这个人仿佛没有消失过,他活生生地,活了过来。而且更趋完美。述说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就像黑暗隧道的出口,再漫长,你知道过了出口,会得到光明。
  但是一棵树消失后,你想起这棵树,该怎样呢?
  自然,你会在心里无数次地想起这棵树消失前的生活。它在这里站了超过二十五年了。比这个院子里绝大多数人在的时间都要长久。毫无疑问地,按照公平原则,它有权利一直在这里站下去。
  但是某一天,你看见一群人在移动它。为什么?你问。因为它挡了点车道。车走到这里必须要拐个小弯,车太麻烦了。那群人中一个领头的说。谁都知道,车麻烦,即是入麻烦。
  那么挪到哪里?
  后面吧。只挪五六米。
  后面五六米处,几乎没有阳光了。上世纪五十年代设计而成的苏式建筑,高大冷硬,最近又翻新了一遍。如果有人问我,拒绝是什么颜色?我要说,作为一个符号,“拒绝”,有着类似于这幢大楼般的水泥之色。
  它被挪到了五米后面,本该与光线、泥土以及风接触的身体,与水泥是靠得更近了。第一天,第二天,第三天,都下着雨,它因此看上去还是郁郁葱葱的。你稍微放了点心。但是第四天,当太阳露出第一张笑脸,你发现,这棵树的身上,也出现了第一缕枯黄。
  接着是第二缕、第三缕,不到半个月,有半边全黄了。像半身不遂的人,更像不祥的信号。
  但是看得出,它还是在挣扎,在求生。愿望很强大,能力却弱小。没有人帮它一下。
  又过了段时间,不到一个月吧。出差五天,等回到这个院子,你进门的第一件事,就是习惯性地往那棵树看。而那个地方,竟然真的空了——像很多次忧心忡忡的那样。任何事物的生长,都是多么缓慢啊,缓慢到你很少去观察与注视它,缓慢到你永远都以为还来得及去亲近它,了解它,以及评判它。但是,事物的消失,却如此迅速、了无痕迹,仿佛是为了报复你平日对它的忽视。你转一个身的工夫,就没了。
  你内心早有预感,但是依然惊诧。因为你明白,按照事物自身的秩序,这树本是不该消失的。它也许还处于它的青年或壮年期。它有理由活得更持久与美好。只是因为来自于“人”的原因——因为有人是这样想的:既然它挡了人乘坐的车的道路,那么就干脆取消它的生命道路吧。
  有谁会在乎一棵树的生命道路呢?
  甚至,有多少人会觉得:树也有树的生命道路呢?正如人们凭依长久以来的“见识”一样,在他们心里,早已取消了某条白鳍豚的道路,取消了一只蚂蚁的道路,取消了无数森林的道路……
  但是,我曾听说,在荷兰,如果不给门前的某株植物浇水,你将被以“虐待植物罪”而遭到起诉。任何一项罪名,都是冷硬、坚定,以及令人反胃的。但是这一项,在我听来,却是令我感动到要落下泪水。因为你发现,连至高无上的法律,也告诉世人,自然,总是以花草的形式、动物的形式、山川河流的形式以及树的形式表达它自己。那么植物的权利,即代表着自然的权利。连人也不可以代表自然,但是,植物,却可以。那么虐待植物,无疑,即是虐待自然。那么某棵植物的消失,无疑,即是自然的消失之一,尽管它是自然最最微小的一部分。因此,植物,是不可以被虐待的。
  ——这是多么温情脉脉的法律啊!
  那么,按照这样的“道”,我是否可以说,人的权利,即使不应该小于植物的权利,但是也不能远远大于或等于它?是否可以说,为了人的权利,其实我们更应保护与扩大植物的权利?
  那么,面对一棵树的莫名而突如其来的消失,我是否可以说,除了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谁有命令一棵树迁移也即是剥夺它原有的居住权的权利?迁移之后,谁有不照顾与不呵护它的权利?当它生病,谁又有不给予救治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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