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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德银企关系模式比较及其对电力企业的启示] 政银企合作模式

发布时间:2019-01-28 04:10:27 影响了:

  现代银行体系是一个主要由银行与企业所构成的完整的有机体,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模式的形成是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们之间是相互作用,互相影响的。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存在着诸如文化背景、经济基础、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各异,因而不同国家就形成了不同的银企关系模式。
  1、日本银行主导型银企关系模式
  日本的银企关系是一种被称为“主办银行”的银行与被称为“主向企业”的企业之间特有的交易规则和行为。这种特色的银企关系通常被称为银行主导型的银企关系。
  日本银企关系的主要特征是:
  (1)银行与企业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日本,由于日本证券市场二战后才兴起,因此,日本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是通过银行贷款,而不是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日本的主办银行用自我承担风险的方式向企业提供最大的份额的短期贷款,其提供的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约占主向企业总贷款的15%左右。此外,主办银行做为银团贷款的领袖,承担企业的国内外债券发行,并是债券所有者(企业)债券的托管人。债权债务关系成为日本银行和企业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特征。
  (2)银行与企业稳定的股权关系
  与英美国家的公司制企业不同,在日本企业的产权结构中,法人持股取代个人持股占据主导地位。80年代以来,日本法人持股的比率急剧上升,从1960年53.2%增加到1988年76.9%,而其中金融机构持股率为45.58%,个人持股率为22.37%1。
  由于日本的主办银行通常具有最大债权人和最大股东的双重身份,因此,主办银行通常可以做到对企业的事前监督。做为最大的债权人,日本的主办银行通过企业的支付结算帐户,观察企业每天全部的结算款项的流入与流出,并分析客户企业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重要投资计划。做为最大的股东,主办银行有权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公开详细的公司战略、经营情况,并在不满意的时候,向公司的董事会派遣干部。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主办银行甚至可以利用“用手投票”机制,解散企业原内部经理人员而自行派遣董事,对企业进行改组或救助。
  由于日本主银行往往是该企业的最大股东,且各大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和银行之间是交叉持股的。一方面,为了避免监控主体的多元化和监控重复,防止过高的监督成本,其它股东都委托主银行对该企业代为监督。而另一方面,主办银行在破产时往往是次级受偿者,主银行往往需要承担超贷款份额的救助成本和重整成本,因此,主办银行有足够的有能力和动力去履行事前监督功能。同时,日本主办银行也通过成为企业的信息提供者来履行对企业的事前监督功能。在不存在大股东和主办银行的情况下,持股率很低的投资者收集企业的信息常常是得不偿失的。而兼有最大债权人和股东双重身份的主办银行与企业建立固定的长期的交易关系,就必须对收集完整的企业信息,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主办银行也可以通过自己的信息网络和关系,向企业介绍客户,推进企业间的合作。
  总之,日本主银行与企业的长期契约关系保证了信息的生产与传递,克服了由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缺陷并减低了由此造成的代理成本,且有效地保证了主办银行对企业的监督。
  2、德国银行主持型的银企关系模式
  德国金融体制在许多方面与日本具有相似之处。但是,相比日本的银行主导型的银企关系模式,德国的银行的影响力要小,而相对与美国的市场主导性的银企关系模式,德国的银行作用要大得多。但总的来说,德国的银企关系中传统模式的特征较为浓厚。
  德国银企关系的主要特点是:
  (1)银企关系以全能银行为基础
  德国的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是典型的全能银行,从公司的融资模式上看,德国的资本市场不发达,当公司无法采用内部融资模式来解决公司发展所需的资本时,银行便成为公司资金的主要供应者,证券融资在企业的外部资本中所占份额很小。据1990年德国企业资产负债分析表明,企业依靠发行有价证券筹资580亿马克,仅占其资本总额的2.2%,而向银行所借长期和短期贷款则高达15940亿马克,大大超过其自有资本4570亿马克,占其总资本的61.5%2。
  (2)长期稳定的银企交易关系
  德国银行通过入股和大额贷款和与企业保持密切而持续的联系与沟通。主持银行通过贷款,向公司派遣监事等,从而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公司内部信息,并有效地对公司的经营与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主持银行一般会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后,出面协调其他债权人的关系,采取延续和减免债务、紧急融资或派人协助经营等方式支持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等措施。此外,银行代理权制度又使银行能将市场需求信息反馈给企业,从而使银企相互传递信息,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企业信息不完全。
  总之,德国的银企关系是基于全能银行的银行主持型的银企关系。该模式介于美国市场主导银企关系模式和日本银行主导银企关系模式之间,银行作为投资者积极参与企业监控有利于保全其自身的权益投资和获得其他相关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德国全能银行不仅使企业能够较容易的挑选和使用最适合自己需要的信用工具,及时满足对资金的需求,也使银行自身能够籍以分散风险,保证收益的稳定性,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银企双方的利益。
  3、日德银企关系模式的比较
  通过以上对国外三种银企关系模式的分析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这三种银企关系模式又具有如下的共性和差异:
  (1)不同的银企借贷关系
  企业的发展需要外部融资,必然要和银行发生借贷关系,这也是银行最主要和传统的经营业务。在德国的银企关系模式中,银行会为企业提供长期的借贷;在日本的银企关系模式,则有主银行牵头的银团共同承担为企业提供长期的借贷。
  (2)不同的银企股权关系
  企业的发展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融资获得发展资金。而银行也可以通过直接的产权投资或间接的股权控制,实现银行对企业监督和治理。在德国的银企关系模式中,银行一般通过直接持股加强对企业管理;而在日本的银企关系模式中,主银行则通过直接交叉持股实现对企业治理的直接和间接介入。
  4、对电力企业的启示
  从其基本特征来看,日本是银行主导型的银企关系模式,德国是银行全能型的银企关系模式。其形成原因在于所在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成熟,企业外向性融资而主要依赖于银行,因而银企关系密切,银行在企业的运行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银企间注重保持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由于资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完善,日本和德国的银行更多的通过贷款协议,股权占有、人事结合等方式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银行的银企关系更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对电力企业来说,仍然没有充分发挥银行在资金信贷中的积极作用。电网基础建设仍是我国未来相当时期的重要基础设施内容,需要改变以往的资金筹集、使用和运作方式,逐步与商业银行建立良性、稳定感和可靠的银企关系,充分利用各种金融手段,规避资金风险,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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