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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平等观念 [平等观念该不该缺席]

发布时间:2019-04-01 03:54:17 影响了:

  “平等”观念的缺席,是多年来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个现实。不仅在我们的权力话语中缺席,而且在日常生活的话语中也是如此,连学术研究中也不多见。近来有些学者开始把“平等”观念纳入研究的视野,发人深省。比如高瑞泉的新著《平等观念史略》就以平等观念的历史考察为主题,细致描述了20世纪上半期平等观念在中国是如何凸显和演进的。许耀桐在论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的时候,依据马恩的文本把“解放、自由、民主、平等、改革”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五个基本理念,并认为“平等是社会主义最富有魅力的一个价值观”[1]。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20世纪70年代之前在中国非常强势的“平等”观念后来何以会缺席?“平等”观念该不该缺席?当我们在阐释“公平正义”或者“公正”这样一个价值目标的时候要不要把它找回来,将之纳入到我们的话语系统?
  我们这一代经历了60多年风风雨雨的老人,对于平等观念的魅力是深有体会的。民主革命的胜利打破了几千年来人们观念中一直视为天经地义的“贫富贵贱”的等级观念。我们的少年时期,被灌输的就是“解放”、“平等”这样一些价值观念。平等这个富有魅力的观念,确实吸引了公众,尤其是年轻的一代人。人们为革命者在践行“平等”上作出的真诚的努力所感召和吸引。那时理解的革命传统中就有一个“平等”的传统。这一点也可以从近来纪念延安文艺座谈会的许多回忆材料中得到佐证。当时大批知识青年奔赴延安,欣赏延安,都是受到这种精神的感召。
  在青年时期我们受到的教育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要立志做一个“普通劳动者”。这种教育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在无数次的上山下乡、务工务农的实践中强化的,至今仍然铭刻在心头。反观今日,无所不在的颂扬权势、强化贵贱贫富等级的种种舆论相当的强烈,等级的区分在生活中时时处处可见,由此带来的荀子所谓的“势荣”盛行于世,出人头地的观念弥漫整个社会,处于社会中下层的公众经常受到精神的压力,连小孩子也难以幸免。由于强烈地感受到与我们青年时代受到的教育之间的巨大反差,我们不得不经常会去思考,如此的反差是怎么发生的?
  想来,这与平等原则实验中发生的问题是密切相关的。1949年之后的30年中国几乎成了推进平等原则的试验场。尽管在对于平等的理解上有不少分歧和摇摆(主要的摇摆是在对“按劳分配”的态度上),然而在消灭阶级进而消灭差别这一点上,是一以贯之的。
  这种平等观念主要是从苏联输入的。我们的实验也在一定程度上是效法苏联的。对于苏联的试验,当今东欧的一些学者有这样的概括:苏联曾经力图建立一个平均主义的或者说是经济上的平等主义的社会结构。[2]国内也有人将那个时期视为一个平均主义的时代,并以那个时代的基尼指数等作为佐证。此说确有一定的道理。特别是中国从1958年开始在舆论上和政策上比苏联还要激进,公开提出取消“资产阶级法权”的主张,连按劳分配的八级工资制(在工人中间实行的)也加以批判。而且力图在生产力十分低下的情况下,实行穷过渡,消灭差别,推行平均主义的工资政策(如“**”期间参加工作的都是拿平均低工资)。但是,如果仔细加以考察的话,事情就相当复杂,决不是平均主义这个概念所能概括的。
  一方面往往会为了贯彻发展原则(当时称之为“经济建设”)而牺牲平等。波兰学者W.兰曾经指出,由于社会主义首先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那些被两次世界大战消耗殆尽的国家建立的,所以在社会主义的基本建设时期中,“追赶”并加速工业化是这些国家要实现的基本任务。于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阶段中,公正和平等的要求不得不部分地服从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稳定的需要,服从它的加强防御力量和加速经济发展的目标。这些客观困难,使“按劳取酬”这一原则也受到相当大的局限。在某种程度上,不同社会团体和专业团体当中国家产品分配的不平等,却在国民经济或在国家不同地区的重要分支的发展中,起着刺激的作用。社会主要产品分配的标准,不仅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而且也是基于纯粹经济性的原因。除经济因素之外,在一个“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某些经济上的不平等的根源,包括个人不同的遗传天赋,家庭组织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社会单位,以及在私人财产领域内的继承法,依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有效。[3]所以实际上的不平等,也是十分突出的。
  中国的情况与此类似。但是也有自己的特点。一方面,中国的工业化也是参照了苏联的做法,也以赶超为目标。于是就像苏联一样采取用剪刀差的办法从农民那里筹集工业化所必须的资金。不仅如此,还出于发展、建设、效率的需要而制定了一些固化甚至强化不平等关系的政策和制度。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建立了禁止农村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以及由此带来的城乡工农之间结构性的差别——二元结构。进而将城乡和工农之间的差别加以固化。另一方面,出于发展的需要,对社会的管理者和知识精英给予了特殊的待遇。而中国在革命时期就有一个具有一定的等差秩序的供给制的传统,在转向建设时期的时候,仍然是一种路径依赖。结果就是形成了一种干部( 包括体制内的知识精英)的身份制度。加上具有不同等级的单位制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等级身份的社会成员,尤其是在等级之中处于上层的成员就客观上形成了某种特权(既有明文规定的也有许多没有规定却成为惯例的)。这种情况在物质资料比较匮乏的情况下,从数量上看好像差别不像今天那么巨大,但是差序等级还是非常明显的。
  笔者在“四清”的时候有一个非常强烈的感受。当我们作为工作队员来到安徽农村时,有一条极其严格的纪律:绝对不允许向一起工作的当地干部透露自己的工资收入,更不用说是对农民了。究其原因就是至少在“**”之前,大城市里的知识分子,尽管在政治上处于被改造的地位,但是在经济收入上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是有极大的差距的,更不用说政治上可靠的干部了。至于教育、医疗等等方面的机会的不平等更是一言难尽。
  此外,即使在平等原则处于首要地位因而抑制经济收入上的差别的时候,也出现了另一方面的问题。其集中表现是,在消灭阶级作为平等的根本诉求的背景下,不同阶级出身的人在政治上的身份差别就显得尤其突出。特别在经过三大改造从经济上已经取消了原有的阶级差别之后,又强化了以政治态度和思想观念来划分阶级的做法,于是政治身份带来的等级秩序,不断得到强化。平等权利是不存在的,而且由于从政治态度、家庭成分和思想观念上来划分阶级并给予不同的待遇,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是出身很好而且有革命功劳的高级干部也有可能由于政治态度、思想观念甚至是莫须有的理由被打入另册。而一旦打入另册,那么所有的物质待遇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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