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发言稿 > [导演、编剧争当“作者”,《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引广泛争议] 编剧和导演的区别
 

[导演、编剧争当“作者”,《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引广泛争议] 编剧和导演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4-15 04:18:48 影响了:

  电影导演何平微博称“剧本变成银幕作品已经改变了文学的属性,成为文学以外的另一种传播媒介作品,电影导演是将书面文字转换为视听语言作品的作者!如果中国取消必须有剧本立项才能拍电影(故事片)的规定,我相信会有许多没有编剧的电影诞生。”
  “导演是电影的作者,那么,编剧呢?”编剧汪海林随即发表博文《导演是电影的作者吗?》反击,并阐述作者就是写书的人,是影视作品中的编剧,这已经是约定俗成的概念,导演到底是不是作者,这是一个学术问题,存在争议,有争议的问题立法就要慎重。
  电影作品的作者是谁,作者是否应该拥有“二次获酬”权?这些相关问题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引发了制片方与创作者,以及创作者之间的唇枪舌剑,引起广泛关注。
  背景,账单背后的连锁反应
  8月1日,导演张杨在自己的微博上晒了一张账单:“惊喜,从导演协会收到一张账单,这是西班牙使用电影《向日葵》所付的使用费,导演1.31欧元,编剧2.43欧元,钱虽然很少,但体现了对电影作者的尊重,而我们的著作权法里,导演居然不被认定为电影的作者,真是荒诞,强烈呼吁著作权法应该尊重电影作者的二次取酬权。”此微博一出,引起高群书、孙周、贾樟柯等多位导演争相发言,王小帅则称“多年来国外一直有这个,但因为国内导演在版权上语焉不详,使版税无处可投”。表达了电影导演们对“二次获酬”的支持。
  随后,身为电影导演协会秘书长的何平也晒出了自己《天地英雄》在国外所获的著作权使用费,还指出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正在进行最后讨论,希望会员支持“导演作为影片作者的二次获酬权”。
  当晚,著名导演李少红即以导演协会的身份向国家新闻总署版权局法规司提交了《著作权法》的修正提案:注明1.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作者;2.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权;3.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延续至70年。一石激起千层浪,何平的呼吁还余音绕梁,编剧们却围绕“视听作品的‘作者’究竟是谁”与导演展开 “口水战”。制片方也联合一致,集体声讨“二次获酬”。
  争议一,谁是电影的作者?
  对于导演成为影视作品作者的理由,何平的阐述有以下几点:首先,形成一部视听作品有许多方式,不是每一种方式都需要编剧、文案、投资人、制片人,在当今数字记录影像时代,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视听产品的作者,只要他在固定介质上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都应该享受作品作者的权益。
  其次,呼吁修改草案中要明确导演是影片的作者,不光是考虑到故事片导演的利益,也包括电影导演协会中不同片种导演的利益,电影有很多形式,剧情片(故事片)是人们普遍了解的片种,但不是电影的全部。纪录片是电影中很重要的片种,尤其是突发事件的纪录片,纪录片导演就是影片的作者,没有剧本,没有大纲,因为并不知道事态会如何发展,只是记录影像素材,整个作品是在剪辑台上完成,甚至没有解说,无须撰稿。这样的例子很多。而李少红导演也以《著作权法》第二节第13条为依据,称“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进一步论证“导演为作者”的观点。
  国内影视圈中,导演与编剧的关系本就微妙,如今导演公开“抢占”地盘,编剧岂有不回应之理?以汪海林为代表的编剧坚称《著作权法》原稿和第一稿修改草案对“作者”的界定是清楚的,但第二稿打破了以前的平衡。“把导演算为作者,那么演员、摄影、美术是否都可以算作者之一?确切地讲,他们应该统称为创作者,而非作者。”
  汪海林指出,日语中把导演称做“监督”,指其在各个领域、环节中都处在监督的位置,这样的表述是比较准确的。监督是否意味着拥有权利呢,各国现行法律中并没能解决这一问题。“在我看来,导演是二度创作的演绎者,他应得的是演绎者的权利,而不应该在著作权法讨论。其实一些大导演本身可能就是股东,已经拥有了电影的版权,无须再争取。导演若想成为作者,只有两条路,一是成为编剧之一,一是成为制片人之一,就能顺理成章地进入著作权领域。”
  各说各理,编剧、导演都在争取自己的权益。为何二稿修改成了双方的导火索?影视创作各部门间公开、半公开的矛盾早已存在,修改过程中将矛盾发酵。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影视的版权归制片方所有,编剧界对此没有争议。据汪海林分析,电影导演或许认为本次修改过程是向制片方争取影视完整版权的好时机,但要想获得权益就必须明确身份归属,因为《著作权法》第一条就规定版权归作者及制片方所有。所以必须把自己划到作者行列,才能争取相关权利,否则无法参与权益分配。这才是导演们要成为“作者”的根源。
  争议二,是否应有“二次获酬”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第17条第3款“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若此一旦成真,就意味着与电影相关的一系列工种有了“二次获酬”的可能性,同时影视公司的制作成本可能会大幅增加。此举引来制片方的不满。华谊兄弟副总、董事会秘书胡明表示,这对于影视公司来说非常不合理、不符合国情。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促进行业繁荣和产业发展,立法部门应参考美、英、法等发达国家的标准。“比如在美国,创作者个人是否愿意参与分成,是根据商业合同内容决定的,目前草案剥夺了选择权,把制片方和创作者放在对立面,也给实践造成了很多困扰。”
  慈文传媒董事长马中骏也表示:“按照酝酿的新法,当制片方授权电视台、新媒体等平台使用或者播放影视剧时,这些人可以再次甚至多次要求制片方支付报酬。如反复重播,意味着制作成本将无限制地增加。”华谊、光线、华策等公司已与国家版权局进行沟通,恳请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予以删除或修改。
  对此,电影导演协会的理由依旧充分,何平坦言国际上不乏案例,既然有就必须争取,不光是导演的利益,也是任何一部视听作品相关权益人的利益。大家都理应提出市场分配的公平化与合理化,知识产权的权益也当如此。
  编剧的态度同样明确,对于导演与制片方的“二次获酬”之争,汪海林表示,导演根本不该以作者身份参加到这个层面的争执,在著作权利人的主体里,作者中加入导演,是草率的。从编剧角度看,此次矛盾核心是导演出来争夺“作者”权,争夺二次获酬权。
  对于“二次获酬”权本身,编剧的两个组织电影文学学会与电视剧工作委员会都有自己的态度。王兴东会长明确表态要求二次获酬。而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在提出的九条修改意见中表示,电视剧的情况与电影不同,二次获酬可能导致一次获酬缩水,基于这一点,协会要求“谨慎对待”。
  结论,切合国情需落地
  8月16号,著作权法第二稿修改草案的研讨会在京召开,重点讨论草案中的第17条。各协会代表依据自身权益发言,电影文学学会的王兴东会长强调支持上一稿的修改草案,指出应该支持制片者对影视的版权拥有。编剧,是影视著作权的“上位授权人”。支持加入原作作者。
  导演协会何平导演、李少红导演先后发言,要求导演的二次获酬权。
  而华谊兄弟的制片人杨善朴则反驳何平导演的说法,认为影视创作是贯穿产业链条的,电影不单纯是影院的电影。其他媒介的传播,也应该包含在已有的创作以及获酬体系中。
  本次争论中,电视剧导演并未发出太多声音,汪海林称是因为电视剧领域发展比较良性,电视剧导演知道自己的权利,完全根据市场行为干活。而多年的电影导演中心制在电影领域形成的高风险,已经让市场警觉,应通过制片人中心制规避风格,共同对资本负责。
  “最终的立法还需要经历一番过程,不仅应参照国外现行的法律,更要结合中国实际。不宜在学术问题上、产生争议的问题上立法,要在已经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立法。确保公平、公正,有利于这个行业的整体发展。”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